1953年,安徽省公安厅开始办理全省因私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护照业务。
1979年4月1日,省革命委员会外事办公室开始办理临时因公出国(或去港澳地区)人员的公务、外交护照。同年7月8日增加办理因公出国人员的普通护照业务。
1985年,省政府规定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和邀请函电、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省外办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审理。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往访国家或地区的入境签证。出国团组、人员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护照交还省外办统一保管。
1987年,省外办为使各地、各部门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关于对外发邀请函电、通知签证函电和申办护照签证的若干规定》,其中对护照签证的申办程序、护照的核发、交回、吊销、注销等事项有详细、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省外办授权负责颁发全省的出国人员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这类护照的延期、加注和加页等手续。2.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具体对象是:安徽省派出的因公出国的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在安徽的院校、厂矿、企业、公司等直属单位的人员中,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属省管理的因公出国人员;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或各人民团体从地方选(借)调的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互相借调的因公出国人员,以及外交部委托省外办颁发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3.申办因公出国护照者,应持有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以及前往国家(地区)的邀请单位的邀请函电等材料。4.各行署、市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应持各种必备的文件和行署(市)外办介绍信向省外办申办护照。省直及中央驻皖单位持主管部门介绍信,直接向省外办申办护照。5.中央有关部门代替出国任务批件的书面通知,应详细写明选(借)调人员事由、人数、人员条件、前往国家(地区)、停留期限以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的号码和日期,无出国任务批件号码和日期的书面通知无效。书面通知发至被选(借)调人员所属的厅、局级部门,同时必须抄送省外办、省组织和人事部门,以便对被选(借)调人员进行政审和核发护照。6.出国人员回国后,合肥地区的要在20天内交回护照,其他地区的要在30天内交回护照。护照由省外办统一保管。7.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均由省外办在办妥各项手续后,委托上海市外办或中国旅行社办理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或催问。8.出国人员应遵守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关申办签证的正常规定(包括办签证的时限),填写申请签证的表格,提供邀请单位名单,出国人员照片及签证费等。申办签证时,应提供可对外提供的申请签证所必备的有关材料,不得编造假身份、出国事由、停留期限等。9.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后启程。如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馆或有馆而不受理签证,无法在国内办妥有关签证,应凭中国驻外机构或国外邀请单位关于可以在中国境外申办签证的函电,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出国证明”。10.护照遗失、被窃,在国外,当事人应立即书面报告中国驻外使、领馆(处);在国内,应立即报告有关申办护照单位。经有关馆(处)或申办护照单位审查后,将情况告知省外办。省外办核实后予以注销,并通知公安部边防局。
1989年,省外办对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出国申办护照,作如下规定: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人民团体从安徽选(借)调的所有出国人员,统一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护照。2.省、市、自治区之间相互借调人员出国,被借调人员的护照由其所在的部门向本省、市、自治区外办申请。3.借调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人民团体的人员出国,被借调人员的护照由其所在的部、委、直属机构向外交部申请。
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出国的签证办理,凡安徽省组团出国人员,由安徽省外办受理申办前往国家(地区)签证。组团单位须向省外办出示被借调人的政审批件和省政府统一借调的出国任务批件(或由地方外办、中央部门外事司、局出具的书面证明)。非安徽组团的人员,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所去国家(地区)的签证。因公出国人员所需“出境证明”由颁发所持护照的外办出具,出境证明在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后,方可办理。
1991年,为加强对因公出国的管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发照机关应加强对护照的管理,防止发生出国人员既有因公护照又有因私护照的现象。在办理出国报批手续时,须书面向省外办说明下列事项:(一)派出人员过去是否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国,若未获准,因何事由。(二)派出人员是否持有因私护照,若持有,应在出国前将因私护照缴回发证机关保存,并由发照机关出具证明。(三)公派人员再次出国应提供原护照号码,并说明护照是否缴回发照机关。省政府办公厅又对出国劳务人员的护照申办作了规定,外派劳务人员持因公普通护照仍向省外办申请办理。如申办因私普通护照,外派单位需出具证明,由省公安厅依法审批发照。为防止同时持有因公、因私两种护照的现象发生,外派单位在申办护照时,应出具外派劳务人员持照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将不再使用的护照交回原发照机关。
由外交部授权,安徽省因公出国人员申办外国签证工作,不再委托上海市外办等单位办理,统一由省外办外事服务中心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1991年4月,省外办《关于与外国驻华领馆交往的意见》中强调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签证,由省外办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未经省外办同意,各单位及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接洽、催问。
1992年省政府规定,申办出国赴港澳人员护照、签证,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不得交本人自办,不得委托其它单位代办。
1994年省外办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因公护照交回及保管办法:省级领导人的外交护照,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负责收缴,交省外办集中保管;各地、市外办负责收缴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集中后交省外办保管;具备保管条件的地、市外办,可书面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由省外办根据情况,委托确有条件的地、市外办保管本地区的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的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由各单位外事处(或人事处)负责收缴,交省外办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负责收缴护照的单位,各护照收缴单位每逢双月,将护照集中交省外办。持照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护照,省外办将宣布其护照作废。
1979年至1987年,省外办计颁发各类因公护照9856本。其中前往外国的为9045人,前往港澳地区的为811人。1988年至1995年,计颁发因公护照37338份。
安徽因公护照办理情况表

续表

安徽若干年份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前往国家(地区)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