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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二节 晚婚、晚育
1970年初,大力宣传提倡晚婚晚育。1973年,对青年男女结婚年龄作了具体要求:双方年龄之和不得少于48岁。1978年中央69号文件下达后,晚婚得到进一步推广。1979年,全县晚婚率达74%。
1980年,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晚婚又作了明确规定:未婚男女按法定年龄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并对实行晚婚的夫妇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晚婚率进一步提高。1980年与1979年相比,全县晚婚率由74%提高到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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