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各国公共租界章程
第一条:芜湖通商口岸,前经刘前监督勘定,禀准将西门外,南至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至普潼山(又名桐家祠)脚新安普潼塔起,西抵大江水边止,应就此四址内,作为各国公共通商租界。
第二条:界内地基,准各国正经殷实商民,选择合宜之地租赁。前经议定有案,每亩租价本洋一百八十元,自应一律照行。但界内江滩,多有业主不清争执纠葛,先缴价存官,由官给契,查明的业,给领地价,以免争业久宕。至应完地税,现在酌中核议,每亩每年完税钱三千文。其完税日期,每年限定华历二月初一日至十五日止。此十五日内,各租主须将该年应完之税,如数措齐,缴由领事官,无领事官在芜,或由税务司或洋务局函送地方官,由地方官收付粮串,转给收执。惟公用之道路、沟渠、桥梁等地,不纳税钱,亦不准人私自租占。旧有农田、水沟,仍应一并存留,俾资宣蓄。至各国品行不端,形同无赖之人,及中国不安本分,作奸犯案之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违者立行驱逐,不许逗留。倘敢故违,除华人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拘办外,如系各国商民,由监督照会领事官惩办,以昭划一,而期整肃。
第三条:凡各国商民,在界内租地时,须禀明领事官,并将该地绘图一纸及丈尺亩数若干,由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委员会同查勘,明妥出租。俟将租价及一年地税如数缴清,地方官即行印发租契三纸,一纸存案外,余二纸送领事官盖印,一纸交该租主收执,一纸存领事官公署备查。
第四条:凡有转租事故,于转租之前,必须禀明领事官查实后,检同原给租契,知会地方官存案,方准换契转租。至承接转租之人,须立有和约之国商民,方为合例。
第五条:界内地段,应酌留马路数条,辟为东西街道,则江滩以内之地,亦皆通达水口。沿江五丈地面,须留为往来船只纤路,但允各国商民任便行走,上下货物,系泊船只,不准建造,亦不得另有设施,致碍行走。
第六条:界内日后兴旺,租居人多,所有巡捕事宜,由地方官设立办理,至公共道路、桥梁、沟渠等项工程,并由地方官自办,建筑、修理费用,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商章程筹捐,无论何国商民,一体照章征收,毋得抗违。
第七条:凡租契以三十年为限,满后准其呈契验明,更换续租,以后永照三十年一换之例办理。届时租主禀由领事官函送地方官验明,如或钱粮增加,应由地方官会商领事官,将每年地租酌加,惟不得再给租价及另有别项费用。若限满不报,应由地方官查明通知领事官,传谕催促,倘再延逾四月不报,即将该地契注销,以示限制。
第八条:界内华人房屋以及堆积木植等项,俟该地有人承租时,限六个月内由地方官导谕迁让。惟拆迁各费颇巨,不在原租价额之内,应酌给津贴,每亩定价四折,按购地亩数随缴。遇有坟墓,该租主不得私自掘毁,致兴纠葛。至未经各国商民承租地亩,应任便华人照常居住、耕种,俾免失业。
第九条:界内不准建造草屋及下等板屋,恐易引火,贻害他人,有违犯者立即勒令拆毁。惟未经出租之华人,与现在承租建造各地相距较远者,暂免拆毁,仍由地方官劝令改换。至火药、炸药及一切有害人身家性命财之物,概不准收藏、夹带、运送,倘有故违,由官察出或由他人指诉,应查明华洋商民,分别拘传照会,各按本国律例惩办。设因工作必需,应先开单,禀明领事官或兼理各国领事官查实,照会监督,函知税务司查验,方准起岸。起后,应择慎密之所收藏,并须速行用完,不得任意收放或久搁不用。违者由中国地方官照会领事责令迁移界外,以安闾阎。
条十条:其余一切琐碎及未尽各事宜,应由彼此随时计议,照会存案。
*此章程为光绪三十年芜湖关道童德璋和英国驻芜领事柯韪良议定。
——据民国《芜湖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