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毁林开荒
建国前,县内年年“刀耕火种”,毁林种粮,加上国民政府驻军多次放火烧山,森林损失严重。1952年开展封山育林,建立护林组织,毁林开荒基本得到制止。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全县砍伐木材44300立方米,是上年砍伐量的2.8倍。因过量采伐,使全县有林面积大量减少。1968年,提出“林农不吃商品粮”,林区普遍出现毁林种粮。至1978年,全县开荒面积达7.30万亩。其中毁林种茶2480亩,毁林种粮1391亩,毁杂木林造杉木基地3903亩。毁林材积1.54万立方米。
1978年,县政府明文规定,严禁毁林种粮、毁林种茶;1979年2月,国家《森林法(试行)》颁布后,全县各乡村普遍建立健全了护林组织,村村设有护林员。从此,毁林开荒得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