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量制度
清代,规定营造尺和库平制,“度”、“量”、“衡”分别以营造尺、糟斛和库平为标准,以尺、升、两为主单位。
民国初期,沿用清制。民国4年(1915)1月,中华民国政府(北京)公布的权度法未得实施。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权度标准制。民国19年,国民政府成立国家度量局,32年,本县成立度量衡检定分所。其间,国家先后公布有30余种计量法规,但均因管理不严,仍是多种计量制度、计量器具并存。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开始实施计量器具管理工作。1952年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取缔旧杂制,统一使用16两市制秤。1959年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开始使用米制,翌年全面改用了10两制市秤。1979年始,县内中医处方用药改为以“克”计量。
本县于1976年10月成立标准计量管理所,1981年7月改为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后几经迭变,易名为县标准计量局。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本县开始推行法定计量单位。1985年11月2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市制杆秤和市尺改制的通知》,要求从1986年1月1日起,一切袋装商品的标重,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1987年1月1日起,全县一律使用双刀钮千克秤和米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