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件审理
1.刑事案件
县人民法院自1951年至1958年,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1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平均每年占27%。1973年至1982年,县人民法院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28件。1983年开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至1985年底,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件68件。县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执法,在判处各类刑事罪犯中,死刑占2%,无期徒刑占2%,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18%,5至10年有期徒刑占18%,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48%,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2%。
2.民事案件
1951年、1954年、1958年三年中,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74件,其中婚姻案件126件,占民事案件的72.4%。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审结160件,其中婚姻案件121件。1983年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25件,其中婚姻案件119件,占民事案件的52.8%。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98件,其中婚姻案件105件。调解结案的占结案数的90%以上。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暂行),在深入调查,核清事实的基础上,实行调解、判决和移送处理等。1984年后,县人民法院比照建国初期“巡回法庭”形式,分别在丁香、七都、占大三镇设立“民事接待日”,规定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这种做法得到群众拥护,受到徽州地区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表扬。
3.经济案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亦相应增加。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于1982年9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至1985年12月,共受理经济案件34件,诉讼标额达17.7万余元,其中办结一审经济案件32件。在办结经济案件中,调解结案的19件,占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