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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城乡建设

第四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产管理
(一)公房租赁
晚清和民国时代,没有房地产管理机构,城镇房屋除属政府机构之外,其余的房产权均属私人。房屋买卖,清朝时由知县衙门在契据上加盖官印,征收契税;民国时,由县政府下属的田粮处对成交的房地产卖卖发给官契,并征收契税。
1949年后,巢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旧政权留下来的公房,没收反动分子和地主的私有房屋。其中一部分拨给机关团体使用;一部分以极低的租金出租给无房或缺房的城镇居民。城镇公有空地,群众需要建房,不用出资购买,仅需缴纳极少地租或房地产税。1952年,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都与承租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租约上载明租赁房屋的结构、间数、座落位置、月租额、期限、室内门窗等设备及内外附属物,规定了租赁户必须遵守的事项。1957年,房管会印制了新的租赁合约,由各街道居委会与租赁户签订,一式三份,集中送交房管会盖章后,再送到县人民法院公证室盖章,由房管会、承租户、公证室各执一份。当时,承租户对租赁合约十分重视,妥善保存,绝大部分都能遵约守法。1972年调整住宅租金时,再次换订租赁合约。这次合约没有规定租赁期限和承租户应尽的各项义务,只填发一式一份交住户保存,公管部门没有副本。这种没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延用至今,造成租赁合约流于形式,公房管理中的问题越积越多。有的长期不交纳房租;有的擅自改变公房结构;有的私自拆毁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的非法抢占、强占公房;有的转租、转让、转借公房甚至从中牟利;有的拆除公房设备化公为私盗卖公房,致使公私产权界限不明,纠纷迭起。
(二)房租标准
70年代以前,房租以自然间为单位计算,按照房屋的结构、质量、大小等情况,住房每月每间0.45元至1.50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月每间2至6元。计算标准,畸轻畸重。1972年,将房租分成结构、天棚、内墙、地面、门窗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又分四个等级,以使用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对租金进行了全面调整。调整后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一级房屋为0.076元;二级房屋为0.062元;三级房屋为0.044元;四级房屋为0.03元。新标准执行后,增加房租者多为机关干部和单位领导人;减少房租者多是一般工人和居民。
1985年元月,对企事业单位租用的非住宅公房租金进行了全面调整。新的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分为:门面、有损害性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等四项用途,繁华区和非繁华区两个地段,房屋质量两个等级。市区最高的为繁华区一等质量的门面和有损害性用房,每平方米月租1元;最低的为非繁华区二等质量的其他用房(如办公室、会议室、幼儿园、托儿所等),每平方米月租为0.4元,共调整非住宅公房1.37万平方米。调整后,每年增加收入8.2万元。
(三)房租收缴
1955年以前,由巢县房管会填好通知送到住户手中。住户接到通知后,即于数日内到房管会交纳房租。1956年改为卡片式。除少数荣复军人、特殊困难户外,所有公房住户基本上都能缴纳房租。
1958年后,欠房租的情况一年比一年多起来。1964年收取房租的手续改为发票式,由收租人员挨户按月收取。“文化大革命”中,房租收缴率大大下降,有时仅有50%。1984年制订机关岗位责任制,实行奖惩制度,才回升到85%左右。
各单位租赁的公房,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银行划拔制度,基本上能按月收齐,这一部分房租约占全部房租收入的60%。
(四)公房公配
50年代,多数干部群众对住房要求不高,能因陋就简;加之城镇人口少,子女年幼,住房并不紧张。因此,公房承租、退租,都按正常手续办理。个别转租、转让、抢占公房的现象,一经发现,就立即制止。
60年代以后,特别是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公房调配权渐渐缩小,至1985年已是名存实亡。企事业单位集体租赁,房租统一代扣。经银行划拨的公房,长期以来,听凭各单位内部自行调配,或改变用途,或出张进李,或闲置备用,房管部门均不加过问,默认其自主权。至于直接向房管部门交租的个体承租户,不通过房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转租,父让子,兄让弟,至亲好友私自授受,相沿成习。个别住户事先不退租,无声无息搬走了事,留下空房任凭他人抢占。更有甚者,有的公房住户公然高价转租公房,充当二房东,从中获利。发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将房屋收回。
市直管公房地产收支情况分年统计表

1985年末全市城镇直管公房结构分析表

1985年,分配房屋的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五)公房维修
建国以来,公房维修采取过多种形式。
住户自修,抵交房租。50年代,凡公房墙破屋漏,门窗损坏,需要修理时,不论承租户是单位还是居民,也无论费用大小,均须事先向房管会报告,经房管会现场查看,确需修理者,根据维修费用多少,分别由县人委或房管会批复。批复时,都规定维修费金额,超支不予报销。修理竣工后,承租人将维修工资,材料单据送房管会审核,即可抵销房租免付现金。这种维修方式,目前有时也还采用。
房管部门派工带料上门修理。1963年房管会成为独立核算实体后,建立了维修材料仓库。公房需要修理时,经过报告、勘查,如同意修理,即派木、瓦工从仓库领料上门修理房屋。这种办法沿用至今,是维修公房的主要方式。
拨款给住户自修。大、中型维修项目,经报批手续确定预算后,将一定数目的资金拨给住户自行修理,包干使用,超支不予报销。70年代后期,此种情况较多,住户往往因维修费超支,要求追加或报销而纠缠不休;有的住户,钱到手后却长期不修房屋。由于后遗症多,1982年以后,一般不再执行。
“三结合”修理公房。由房管部门、住户所在单位、住户本人共同出资修理。这种方式多属于“锦上添花”性质,在住户中所占比重很小。
“两结合”修理公房。由房管部门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出资修理。有的由房管部门出材料,对方出工资;有的由房管部门负担一定金额费用,将款拨给对方包干。
住户自费修公房。这种情况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房屋确需修理,住户再三申请,房管部门迟迟不作答复的;二是住户可修可不修,或住户要求过高,得不到满足的;三是住户为了结婚等需要,对住房作内部粉饰装修,有的自知这些项目不属房管部门维修范围,不愿报告申请的。前面两种情况,修房后都要求报销修房费用,不予报销,或不予全额报销时,即拒交房租。后一种情况,多数不愿出面找人,且费用不多(一般数十元),通常不要求报销。自1972年对住宅实行五类二十级房租标准后,住户自费修理的公房住宅不予报销费用的,即不增加房租;但在住户退租时,往往要求给予补偿。住户所在单位出资维修或附建的少量房屋如厨房、披厦等,根据规定,产权一律归房管部门所有,住户应按章交纳房租。
1985年末全市城镇直管公房住宅设备情况表

(六)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59年,对巢城、柘皋镇的私房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凡私人出租房屋达50平方米以上者,以及出租的生产、经营用房(不受起点限制),均列入改造。由房主本人提出申请,街道居委会派员逐户丈量登记,填写“私人出租房屋调查表”和“固定资金审批表”,然后报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并统一于1959年7月1日填制“私房改造证”发给房主。纳入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当即由县房管会接收。统一经营管理、修缮和调配。同时,按月付给被改造房主原租金额的15—40%的固定租金,实行赎卖。此项固定资金,发放到1966年9月底为止。全县共改造私人出租房屋343户、1633间、2.450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由于“左”倾思潮影响,许多不属改造范围的私房也一律纳入国家经租;但也有个别应该改造的私房漏掉了。1964年,为错改的12户私房落实了政策,退还34间、576平方米。
1983年5月,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对仍由国家经租的私房全面进行了丈量复查,对照政策逐户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过去违背政策,错误纳入改造的私房,采取带户(房屋现在住户)发还产权的办法,即将房产权退还原房主,由房主与住户订立新的租赁契约,房租比现行公房租金高一至二倍。通知住户所在单位要积极为这一部分职工解决宿舍,尽早腾出房屋交还私房主。至1985年12月底,已批准退还的私房共135户、367.5间、5416平方米,决定不还的有155户、1006间、1.3741万平方米。
(七)白蚁防治
危害与分布本市气候温暖湿润,适宜多种白蚁繁殖。据1977年行署科技局组织蚁害调查组对巢城公房和一些单位房屋的抽样调查,房屋蚁害率高达43.3%。县第一中学3间教室、县总工会2间宿舍,都因家白蚁蛀蚀严重,随时有倒塌危险而拆除。1983年10月4日下午,秀芙乡鲁塘行政村两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房面桁料被白蚁蛀断,屋顶下塌;一位70多岁的老人被砸死。巢城不少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白蚁的威胁。卧牛山及其周围的地区,分布着我国危害最烈的7种白蚁中的4个种类:家白蚁、黑胸散白蚁、黄胸散白蚁、黑翅土白蚁。土白蚁集中分布于卧牛山西麓;家白蚁在东山头一带分布密度较大;散白蚁广布全市,受它危害的房屋占全部蚁害房屋的70%。农村中秀芙、亚父、中垾、坝镇、高林、槐林、峏山、望城等乡危害房屋的家白蚁分布密度较大;散兵、银屏、秀芙、望城、团山、峏山、高林、岱山、坝镇、槐林、建麓等乡,以危害林木为主的土白蚁群体较多,其他各乡亦有散布;散白蚁则遍布各乡。唯黄山区迄今未发现家白蚁,黄麓区家白蚁也少见。
除房屋外,被白蚁蛀蚀造成损失的还有家具、布料、衣服、电线杆、电器、档案、帐据、船舶、树木、消防器材,以及文娱、体育、教学、医疗用具等。
白蚁繁殖迅速,群体庞大,活动密集,常能在短期内造成重大破坏,加以其行踪诡秘,不易察觉,常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防治方法与效果本市房屋白蚁防治以化学药物防止为主,铺以挖巢和诱集。使用的药物主要有灭蚁灵、亚砒酸、亚砒酸钠。对家白蚁多用粉剂,近年来以使用灭蚁灵为主,因其药效缓慢而持久,防治效果较好。对散白蚁多用水剂处理,钻孔灌注。因散白蚁群体小而分散,使用水剂毒化其食物和环境,在其入地吸水的通道上布置毒化地带,能对同一受害物体上的多个群体产生既防又治的效果。对于已被破坏的蚁害现场,由于白蚁已经转移跑散,找不到喷药点时,都设置诱集坑或诱集箱,用松柴将白蚁大量诱来后,再对白蚁喷施粉剂药物,以提高药物传染速度,增强灭治效果。为了宣传和采集标本的需要,有时也挖取白蚁巢用之陈列和饲养。但在白蚁活动季节挖巢,事后都铺以诱集,用药物彻底消灭残余跑散的白蚁。
1979~1984年6年中,白蚁防治所共检查566户、2262间、6.2015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180户、457间、9095平方米。防治蚁害房屋384户、1374间、3.5011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120户,256间、5308平方米。经复查随访,一次性防治效果达90%;对少数防治不彻底的,都及时予以复查复治。
巢湖市白蚁防治效益统计表

收费办法与经济效益对直管公房一律免费防治白蚁,非直管的蚁害房屋酌收成本费用。1982年以前,按实际用工、用药量计算收费,每个工收3元,另外按工资、药费之和收20%管理费。从1983年起,白蚁防治按地区统一收费标准执行,每间房屋防治费用20~30元(每平方米1——1.5元)每处防治费用总额不超过100元的承包1年,100元以上的签订合约承包3年,均一次收费,承包期内免费复查、复治。1979~1984年9对外防治收入总计8525.80元;其中1983、1984两年共收入5831.40元。
为了引起社会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重视,本市白蚁防治所大力宣传白蚁的生活习性、活动规律及防治知识,采集和制作白蚁标本与蚁害实物100余种,拍摄有关白蚁防治活动及蚁害现场实物照片500多幅,建立了全省目前规模最大、标本和图片最多的白蚁标本和蚁害陈列室。
二、地产管理
(一)土地征用
1957年以前,土地征用面积不大,且多为荒山荒坡。1958年大办钢铁,计征地9499.08亩。1959年,征用土地1708.71亩。
1975年,征用土地117.42亩,其中:莱地40.66亩,水田6.08亩,旱地45.64亩,空地4.51亩,岗地20.57亩。
1978年以后,本市城乡人民生活显著提高,出现了“建房热”。1980~1983年,城镇建设征地共2318.6亩,其中:莱地395.82亩,水田391.38亩,旱地688.5亩,岗地205.21亩,水塘49.07亩,宅基地5.72亩,果园10.25亩,其他低洼荒地5亩。1984年征地265亩。全市农村从1978~1985年,建房13.75万间,总面积302.7万平方米。在建房过程中,耕地不断被占用,以致全市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78~1981年,被占耕地1.07万多亩。1984~1985年,占地2715亩,其中:非耕地1926亩,耕地789亩。人均耕地从建国初的1.47亩下降到1985年的1.1亩,低于全国和各省的平均水平。
1984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巢湖市村镇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处理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若干规定》,经市人大第二次常委会议批准执行,严格控制土地的征用。同期,于1985年全市完成了村镇粗线条规划。全市45个乡,36个集镇,474个行政村都绘了规划图,编写了规划说明书,制订了乡规民约。通过规划,全市共节约耕地4100多亩。
(二)地产管理
建国初,地产由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管理,除城镇原有公地、没收或代管土地外,还包括农村“土改”后乡政府保留的机动田和收归国有的土地、竹山、茶山、材山、芦滩、鱼塘、藕塘、果园、大森林、大荒山、大荒地、矿山、湖泊、河流等。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除划归国营林场、茶场、园艺场、畜牧场、水产养殖场、农场、苗圃等单位经营的土地外,其余原属公产的农村土地(包据山林、水面),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私人占有的城镇空地、街基等地产,也一律收归国有。
本市城镇公地,从50年代起,即由巢县房管会以租赁形式管理。凡使用公地者,均需签订租赁契约,按月交纳地租。地租标准以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月租金0.02元,至今没有变动。1985年收取地租的公地面积为1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从1979年下半年起,对巢城、柘皋和烔炀镇企事业单位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开征面积为280多万平方米,每年土地费收入121.558万元。收费标准分三等,巢城东风路、人民路两侧为一等,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9元;城内其他地区为二等,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6元;巢城郊区和柘皋、烔炀镇为三等,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4元。从1982年起,巢城土地使用费停止征收。
1985年,根据省建设厅指示和全国各地经验,再次制定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和实施办法。征收对象主要是城镇私房和集体单位占用的土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暂缓征收。收费标准改为按月计算,一等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02元;二等每月每平方米0.01元。等级划分:巢城市区东起轮船码头至物资局港口铁路以西,南至裕溪河北岸,西至环城路护城河东岸(毛巾被单厂至草城街),北至草城街以南的土地为一等;一等范围以外的巢城各街道办事处及建制镇管辖区域内的土地为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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