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清代和民国时期,巢县没有物价管理机构。1949年后,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负责物价管理。1955年成立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供销社成立物价股,各基层社、分销处、各国营商业公司均配备专职物价员。1966年巢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物价由生产计划小组管理。1971年,恢复计划委员会,物价归计委管理。1984年元月,成立巢湖市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专门负责全市的物价检查和农业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1979年以前,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物价由中央、省、地区决定,县内只对零星手工业品、小土产品价格以及饮食服务行业的部分收费标准有定价权;对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进行管理,严禁私自涨价和变相涨价。
1979年后,在价格管理形式上,实行计划价格为主导的价格形式,有国家定价、浮动价、工商企业协商价、议价和集市贸易价,推行使用全国统一标价签。1980年后,本地市场上有510种商品由企业协商定价,集市贸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其他商品价格均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调价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各种商品受市场调节,无统一规定。例如粮食,在青黄不接时涨价,秋收季节降价。尤其是抗战开始至建国前夕,由于滥发纸币,物资紧缺,物价一日数涨,朝行夕改。
1949年后,人民政府对粮、油、棉、盐等生活必需品规定统一牌价。1952年2月,县内进行工业品价格调整(城乡倒挂)。全县1700余种商品,除少数因规格牌号识别不清无法查补外,均作了调整,调整面占经营商品的80~90%,调高部分百货批零差率1.4%,使国家牌价和市场价格日趋吻合。
1954年开始,国家对粮、油、棉实行统一购销,统一定价,取消季节差价。
1959~1961年,计划内的粮油和副食品没有涨价,计划外的集市价格浮动较高。1962年,巢城集市大米最高价每市斤0.78元,猪肉每市斤3.20元,母鸡每市斤3.10元,白菜每市斤0.20元。1963年农副产品价格开始下降,1964年继续下降。商业局、物价委员会、工商局对土特产品和关系到群众生活的副食品价格又进行了调整。1965年,巢县规定了49个品种357种商品的价格,其中有蔬菜、水果、禽蛋、豆制品、饮食、小型手工制品、柴草等,基本上与合肥、芜湖两市的价格相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物价虽然相对稳定,但日用品紧缺,如食盐、糖、火柴、香烟、煤油等等时常中断供应,市场调节失去平衡。紧俏商品的集市价格,往往高于国营牌价一、二倍。
1962、1963年巢城城关市场部分商品价格对照表

几个年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表

1979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水产品、甜菜、甘蔗、大麻、苎麻、蓖麻油、桑蚕茧、木材、毛竹、黄牛皮、水牛皮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20%,超购部分加价50%。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农产品收购价偏低,工业品价格偏高的状况,大大缩小了本市工商业商品的交换剪刀差。1952年,50公斤籼稻谷只能换食盐24.4公斤,煤油5.2公斤;1984年可换食盐41.4公斤,煤油17公斤。1981年,提高棉布、烟、酒、毛呢、砖瓦等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饮服行业的收费标准;同时,降低化纤产品、钟表、收音机等商品的销售价格。
几个年份主要工业品零售价格表

三、审价
审价工作始于建国后,1956年以后,主要监督公私合营和私营商业执行国家统一价格。1965年开始整顿市场,以商品价格为主,明确规定各营业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价码标签均有物价员盖章,并且制定了各部门不准自行定价和调价,不准扣斤克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压级压价等变相涨价,不准经营二道零售商品,不准出售没有标签的商品四条物价纪律。
1978年后,县工商局配合物价部门加强物价审查工作,每年不定期地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对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单位和个人,轻者批评,重者罚款。
四、物价补贴
物价补贴分二类:一类是国家在提高农副产品原材料价格时,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暂不相应提高,给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亏损予以补贴,以稳定市场物价。另一类是在提高主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时,为保证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给职工和居民粮价补贴或副食品补贴。1953年,巢县对絮棉销价给予补贴。1956年,对粮油等农产品的销售给予补贴。1979年,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又增加了超购加价,政策性的亏损补贴额增加。1981年,补贴的主要商品有粮食、食用植物油、猪油、家禽、鲜蛋、农用柴油、民用煤和市场用煤等。
1983年后,国家对粮棉实行超额加价的同时,又增加了比例加价收购,粮食为“倒三七的比例加价”,油菜籽“倒四六比例加价”,棉花“顺四六比例加价”。
1964年,巢县给吃商品粮人员每人每月0.90元粮价补贴。1979年11月起至1985年,每月给每个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4月1日,猪肉价放开后,曾一度给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贴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