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田赋)
据康熙《巢县志》记载:清代巢县实有田亩7502顷47亩,每亩征银3分1厘3毫,其中:漕粮为3合7勺4秒。民国初年,田赋仍沿用清制。民国21年(1932年),田赋预算总额为7.4799万元。民国25年,田赋预算总额力9.4623万元。民国28年,田赋预算总额为9.0123万元。
民国22年,附加项有自治费、保安费、教育费、建设费、财务及地方事业费等,规定:每征正税1元,加征附加1.5099元。民国23年,整理县财政办法中提出:整理田赋附加及各种杂税附加,规定附加税不得超过正税一倍。附加税略有下降。民国24年附加税为6.3万元。民国27年后,苛捐杂税繁多,巧立名目,寅吃卯粮。
建国后,田赋改为农业税。1949年的征收原则,农业税为农民平均收入的18~20%,纳税人口应达农业人口的80%。每征1斤公粮,附征公草1斤。同时,在县内实行简易累进办法:每人平均不足1亩者免征;每人平均不足2亩者减半亩征税;每人平均2亩以上不足5亩者不增不减;每人平均5亩以上不足10亩者每亩加征1成;每人平均10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加征2成;每人平均15亩以上者每亩加征3成。1949年全县农业税任务为2365万斤,除减免数214万斤,实在2151万斤。1950年全县农业税任务2567万斤,除减免数289万斤,实征数2278万斤。
1951年土改后至1957年,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的平均收入,累进征税,分为24个征税等级:人均年产量不足150斤的免征;起征点(即最低税级)为150斤,税率为7%;最高税级为24级,税率为30%。1952年,全县农户有11.9633万户、48.4275万人,农业税为4877.22万斤,平均每人税负100.7斤;其中免征的有8100人;负担最少的有7494人,人均税负14斤,负担最高的有993人,人均税负1135.4斤。
1958年,为了适当缩小计税常产和实际产量之间的距离,进行了常产调整工作,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结果,本县以1957年实产4.11亿斤为依据,按不同比例调整后计税常产力3.70亿斤,占实产93.2%,比原计税常产增加8014.3万斤增,长27.97%。原累进税,全县平均税率为15.77%,现改按比例税率全县平均税率为16.03%。依率计征税额,由1957年的4563万斤调整为5934万斤,增加1371万斤,增长30%。
1959~1962年,农业税征收改按包产产值和实产产值衡量。1959年,农业包产产值4658.2096万元,实产产值3657.0209万元。调整后任务为435.187万元,实际征收322.9385万元。1960年,本县农业税任务进行了三次调整:第一次分配400万元;第二次调整为320万元;第三次调整为240.9701万元。当年按最后调整数完成任务。
1963年,农业税税率为12%,依率计征税额3474.2万斤,比1962年增加243.2万斤,增长7%。
1966年,农业税征收采取粮棉分开,单独计算,单独征收,单独安排减免,单独结算的办法。
1970年,采取全县总数不动,内部调整税率的办法平衡负担。全县调升的有12个公社,调减的有11个公社,调升调减税额48.7764万斤。
据1977年11月至1978年3月普查,税调工作基本上做到两头调整中间不动,调整了1688个队,调整面为36.3%,控制在40%以内。
“五五”期间各区、乡(镇)农业税征收任务表

建国后,农业税一贯征收实物,交粮不分品种,价格不分高低,造成很多矛盾。从1980年开始至1985年,实行定价折款征粮,一律按每100斤11.2元折征现金,缴交农业税,解决了品种和价格上的矛盾。
二、工商各税
清代就有以手工业及商业为课税对象的杂赋,民国时期,税种逐渐增多。建国后,逐年开征的税目有营业税、货物税、所得税、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屠宰税、牲畜税、文娱税、盐税。
营业税清咸丰3年(公元1853年),开始征收的匣金类似营业税,税率是百抽一。民国20年(1931年)颁布的营业税大纲,凡资本在500元以上,照营业额千分之二征收。以营业额1000元为起点,500元为单位,依次向上递增千分之一。不能按营业收人为征收税标准者,即按资金的千分之二十征收。民国21年改订税率,各行业税率从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十五不等。民国32年,全县营业税收入只有8000元。民国35年,收入达11.5万元。
民国34年12月,苏皖边区政府颁布营业税暂行章程,规定按营业总额征税为千分之五,按资本额征税为百分之一。
建国后,营业税属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4年实行利改税,仍称营业税。对帐证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采用查帐征收;对个体经济户,采取评议后定额征收,税率分别有3%、5%、10%、15%四种。
印花税民国元年(1912年)制定印花税法,凡契约、簿据均需贴印花。租赁凭据、雇用人契印花花税为万分之一;货物单据印花税为万分之二;提货单、保险单、存款单、股单、遗产、借据、营业合同100元以下贴印花2分;1万元以下贴印花5角;满5万元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元5角。婚书贴印花4角。民国34年,全县预算征收印花税3.6万元,民国35年预算征收10万元。民国37年5月停征。
建国后1950年开征,税率有万分之一、万分之二和千分之三三种,定额印花为二分、五分、二角和五角。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所得税民国25年(1936年)制定所得税条例,民国32年公布所得税法,征收范围为营利事业、薪给报酬和证券款。民国33年,全县预算征收所得税4万元。
建国后,1958年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利润所得征收,无所得的不征。1984年元月,统一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年所得1000元以下税率10%;3500元以下税率20%;1万元以下税率28%;2.5万元以下税率35%;5万元以下税率为42%;10万元以下税率为48%;20万元以下税率为53%;超过20万元的税率55%。
车船牌照税民国27年(1938年)前,以船载量50石为起点,最低征5角,最高征8元,按月分10等征收。民国31年,公布牌照征收章程,凡机动车、船和帆船,均应纳税。民国35年县国民政府颁布帆船课税标准,同年预算征收200万元。
建国后,车辆牌照税按季交纳。机动车辆税额为:载人汽车每辆15元,载重汽车每吨4元,机动脚踏车每辆三轮5元、二轮8元。非机动车辆税额为:兽力车每辆1元,人力车每辆0.30元,自行车每辆0.50元。机动船税按船吨位大小,3角至1元1角不等;非机动船,按吨位大小1角5分至3角5分不等。1973年,车辆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停征。
牲畜税民国2年(1913年)试征牲畜税。以牛、马、驴、骡、猪、羊为征收范围,每头课税1角或2角,另征附加,以不超过正税为限。民国29年改为按牲畜售价课征2%。民国35年,全县牲畜税征收6.94万元。
1952年,牲畜税改为牲畜交易税,按成交价的5%征收,征收范围增加骆驼,共为7种牲畜。1966年决定,对国营商业、供销社以及农村社队购买的牲畜免征,对个人购买的牲畜仍然征税。1981年税率为3%。
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制订屠宰税则。宰猪1头课税3角;宰牛1头课税1元;宰羊1头课税2角。到了民国35年,定为从价征收,宰猪1头课税1元。当年全县预算征屠宰税5200元。
建国初期,征收屠宰税沿用民国的税制。1954年税率为10%,1958年降为5%。1973年改为定额征收,每头课税:宰猪3元、绵羊5角、山羊3角、大牲畜4元。
集市贸易税1962年开征,税率为5%,民间的零星交易在10元以下的免税。1966年停征,1981年复征,税率仍为5%,从20元起征,征收以家禽、牲畜肉、干鲜果、编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旧货和其他共8类。
增值税1983年试征,征税产品有机器、机械、汽车、机动船舶、轴承等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绸缎坯、印染绸缎及其他丝织品、西药等13个税目。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有巢湖柴油机厂、巢湖铸造厂、巢湖油泵厂、巢湖船厂和巢湖市农机厂,税率6~14%不等。
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部队、街道自筹资金更新改造、计划外投资的基本建设都属于征收范围,税率2%。
1983年元月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地方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全民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存的各项专用基金、集体企业交税后的利润和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都在征收范围之内,税率为当年收成的15%。
几个年份各项税收统计表

续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