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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财税

第七节 税务管理

民国时期,巢城设税务局,柘皋、烔炀、巢南设3个税务分局。民国34年(1945年)后,并列设置统税局、税务稽征所、税捐征收处3套机构。其中,统税局负责征收烟酒、印花税等中央级税收,区、乡不设分局、税款由基层地方政府或税捐征收分处、税务稽征分所代征。税务稽征所负责征收货物税、营业牌照税等中央级税收,区、乡设3个分所,所内有一级征收员、二级征收员。税捐征收处负责征收营业税、临商税、屠宰税、文娱税、房捐等地方税收,区、乡设3个分所,所内也有一级、二级征收员。
建国初,设巢县税务局。1951年,设新城、柘皋、烔炀、新民等4个税务所。1956年增设黄山、夏阁、银屏3个税务所。1960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办公。1978年,财税分家,重建税务局。1984年设11个税务所,税务工作人员103人。随着税务机构的建立,税收征管制度也逐步健全。根据中央、省的一系列政策法令,制定了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检查、发货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中,纳税检查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一种检查,是纠正差错的有效办法。检查的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有经常性的一般检查,也有集中力量的大检查。1980年,共检查420户,发现税务问题240户,占检查户数的55.8%;补征税款13.2482万元,退还多征款2343元。1981年,先后进行三次检查,共检查524户,有漏税行为的125户,占检查户数的23.85%,应补交税款21.3036万元。其中企业自查216户,补报税款5.265万元。1983年,重点抽查86户,补征税款19.0158万元,退还多征税款1666元。同期,强化发货票管理,规定各机关、单位或个人,一律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货票,不准私自套印,不准超出经营范围开发货票,不准弄虚作假代开发货票,不准涂改、撕毁、重用,不准赠送、转借、买卖;如有违反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银行不予结算,税务机关追缴偷漏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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