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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人事劳动

第四节 福利劳保

一、干部福利
(一)生活福利
福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一部分来自各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资金,也有一部分在单位其他费用中支出。福利费重点用于集体福利,少数的用于补助职工生活上发生的严重的临时困难。
探亲假、年休假工作人员与其配偶、子女分居两地,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并给予报销全部或部分往返路费。1985年开始,本市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年休假制度。
书报费、洗理费从1985年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发放书报费、洗理费,每人每月各4元。
公费医疗1952年下半年,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公费医疗在50年代开支比较正常,享受公费医疗人数4000余人,年支出经费7~8万元。从60年代起,公费医疗经费出现超支,70年代后更为严重。1977年后,按照卫生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将公费医疗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列为专项预算,明确经费开支渠道,并相应地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1982年,进行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改革,采取统管和单位系统分管相结合的办法,即将医药费标准定额的四成拨给各系统单位作为门诊医疗费用包干使用;六成留管委会管理,作住院费用,统一支付。当年减少超支7万元。198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有8727人,经费支出35万元。
(二)死亡待遇
丧葬费根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按其3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后又逐步调整为240元,至1985年调整为500元。
抚恤金从1955年起开始施行。1979年在标准上作了调整,规定为:县级干部(含行政14~17级干部)牺牲抚恤费650元,病故抚恤费550元;正副科级(含副乡级和行政20~18级干部)牺牲抚恤费600元,病故抚恤费500元;其他一般干部牺牲抚恤费550元,病故抚恤费450元。
遗属补助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补助,1957年和1964年先后作过两次规定,主要由死者原单位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重新作了暂行规定,本省根据此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家住县城和标准集镇的非农业人口其补助对象每人每月15~18元;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同时对抗战时期的老干部和红军老干部的父母、配偶补助标准可提高为25.30元。截止1985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审批了116户遗属补助。
(三)退休退职
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巢县对12名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年老体弱自愿退职退休的办理了退职退休手续。1978年5月,国务院(78)104号文件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后,巢县对到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批准退休;对年龄未到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审批。截至1985年底,全市共审批退休干部1639人。
干部退休后,原则上仍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退休干部除按规定享受退休费外,还根据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86)34号文件发给一定比例的退休生活补助费,其他有关福利待遇与在职干部同样享受。对退休干部回农村安家的,除发给易地安家费外,还根据其住房情况酌情帮助解决一部分房屋维修费和少量计划木材。
二、职工福利
(一)生活福利
各厂矿、企业单位先后兴办各种集体福利设施,建立了各种生活津贴制度,包括特殊工种津贴,井下、高空、高温津贴,职务津贴等;冬天发给职工取暖费,夏天发给防暑降温费,并免费供应清凉饮料。染织厂、农机厂、毛巾被单厂等厂先后办起了托儿所、幼儿园、职工食堂、医务室、工人活动室、浴室等。自1981年起,职工凡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子女并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均可得到相应的休假、奖励等有关待遇。
(二)劳动保险
1952年前,巢县劳动保险工作由工会办理。1952年后,交由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实施范围是100人以上的厂矿、铁路、航运、邮电企业单位和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建单位。1956年,又扩大到商业、外贸、地质、森工、水产、水利、粮食加工工厂等系统和单位。1980年,又规定国营企业单位、集体单位也可享受劳动保险。截止1984年底,全市共有1167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三)退休退职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由于巢县工业建设起步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不多,工作未正常开展。
1978年,确定由劳动局办理此项工作,并由卫生、人事、劳动、总工会、组织部、信访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巢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1978~1984年,共有6688名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中全民单位退休退职职工3812人,集体单位退休退职职工2876人。
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城镇安置到农村的,每人发300元安家补助费;在城镇安家的发150元安家补助费。退休退职工人和在职工人一样提取福利费,并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生活有困难的,由发给退休退职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集体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待遇,均参照全民单位职工标准执行。
三、劳动保护
(一)安全管理
建国初期,本县厂矿企业少,全县性安全检查次数较少。“大跃进”时期,工业厂矿急剧增加,全县曾组织检查团对企业进行过一般的安全检查。“文化大革命”前,全县有7台锅炉。1977年12月,巢城浴池锅炉房热水箱由于结构不合理超压发生爆炸,死亡2人,伤1人。此事故引起了重视,各级领导和各单位都把锅炉、压力容器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设备来管理。劳动部门也配备专业技术干部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自1979以后,每年对锅炉进行二、三次外部监察检查,一次内、外部检验。全县每年冬春还组织数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至1984年,先后查出事故隐患1158条。整改了903条。到1984年,共发生工伤事故4次,死亡5人。
(二)劳动防护
1.劳动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
1955年开始,烔炀、黄麓等地大面积种植棉花,同时推广使用有机磷新农药1605和1059,不断有中毒病人发生,死亡率相当高。县卫生院防疫股医士刘建镇指导基层医务人员,使用大剂量阿托品抢救治疗中毒病人,获得较好疗效。工厂卫生过去是薄弱环节,1976年后,进行了车间粉尘浓度的测定。1977年,县防疫站确定专人负责,此后,增添仪器,逐步开展粉尘浓度、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矽及高温、空气毒物污染、生产车间微小气候的测定等工作。
1978年对全县47个五小企业进行卫生学调查,有42人直接接触有害工种。1979年开展职业病普查,调查8个厂,对87人进行健康检查。1981年对全县已安装的17台X射线机进行了防护效果测定。
1983年,县医院19名外科医生和放射科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基本上掌握了一些厂矿有害工种对工人健康的危害状况,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中毒防治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在开展矽肺病防治方面,自1978~1983年共拍片441人次,发现矽肺患者26例,其中1期10例,2期10例,3期6例。这些患者都得到了合理的安排和治疗。
2.劳动防护用品
1964年起,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劳动防护用品由地方劳动、商业部门分配供应。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由企业系统提出,劳动部门审批,商业部门组织供应。劳动部门只作监督检查和审批平衡工作。1981年,劳动部门按照省劳动局的规定,重新调整了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办法。1984年,劳动部门不用办理防护用品审批手续,只做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防护用品由各企业单位免票免证发给职工,其经费从生产成本或事业费中列专项开支。
3.保健食品
1979年,巢县各单位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共1169人。保健食品分甲、乙、丙三种等级。食品为肉、蛋、食用油、糖。甲等每月8元,乙等每月6元,丙等每月4元。从1979年11月起,由于副食品的提价,经费标准分别提高为甲等每月9.3元,乙等每月7元,丙等每月4.8元。1980年8月,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通知,巢县凡享受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工作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再同时享受保健食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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