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1954年9月,成立无为县人民检察署,12月改名为无为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0月成立检察委员会。1968年1月机构撤销。1978年9月重建人民检察院,1980年3月恢复检察委员会。
一、刑事检察
1954年10月到1988年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7513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6345人,不批准逮捕58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检察院自行侦查580人。
1954年10月到1988年底,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被告人4131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3720人,不起诉154人,免予起诉160人,中止审查17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48人。
1978年9月至1987年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544起,发表公诉词575篇。
二、经济检察
1978年9月至1988年底,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案件322件,经审理,决定立案94件。侦查终结后,决定起诉52件56人,免予起诉31件36人,撤销案件5件4人。
三、法纪检察
1978年9月至1988年底,受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149件。经审理,决定立案32件44人。侦查终结后,决定起诉11件15人,免予起诉10件13人,撤销案件3件3人。
四、监所检察
1957年始,确定专人开展监所检察,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每月检查一次。1959年1至4月,狱犯中3人自尽,50人患病死亡。此后对监所检察有所加强。1980年6月设立监所检察科,派员常驻看守所,使监所检察经常化、制度化,保障人犯安全羁押。1978年至1988年,在押人犯无一人死亡。同期,开展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保外就医五种人的考察工作,发现问题,建议及时纠正。受理人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以及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
五、控告申诉检察
1954年至1988年,批阅来信、接待来访3803件次,自行处理701件,其余转请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对“文化大革命”以前检察机关决定处理的189起案件进行复查,对其中的24起冤错案件作了纠正。30年代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因诬陷被处决的黑沙洲乡盛先明一案,县检察院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军事法院,于1982年被该院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