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清代安徽绿营兵,系在明代旧军的基础上招募汉人编成,为地方镇戍部队。道光中叶前,清沿用明法,实行世兵制。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咸丰元年(1851年),太平天国军兴,清八旗兵、绿营兵屡战失利。清政府为维持内外战争的需要,乃号召各地官绅兴办团练,并拨库款,资助绿营各营将领募集乡勇“勤王”,世兵制遂逐渐演变为募兵制。咸丰以后,省境有绿营、团练、练军、防军、巡防军、巡警军、新军等多种,其兵员补充皆系招募。而招募期次不定,多则1年1至2次,少则多年1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安徽开始筹谋征兵事宜,不久,辛亥革命爆发,便随清亡而终。民国元年(1912年)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因军阀割据,内乱频仍,迟迟未予实施。民国22年,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明令准备3年后实施,在此期间,皖军仍实行募兵制。民国25年,正式颁发征兵令后,全省始行征兵。抗日战争爆发,全省37个县全部或大部沦陷,能够实施征兵的地区缩小,人民兵役负担沉重,加之国民政府日趋腐败,役政人员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之风日甚,征兵制实际演变成抓丁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兵役制度仍继承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制(即动员制)。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安徽全面推行义务兵役制(即征兵制),依照法律,征集兵员。而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8年公布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和1984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省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