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末,少数职工为利于工作,以绝育方法节制生育。但到60年代,计划生育仍未引起社会重视,乡民由于“男女双全”、“早生儿子早得福”的旧思想观念,生儿育女任其自然。1954年至1958年间,年均出生率为32.14‰,最高峰值为1954年的47.09‰。1962年至1972年间,年均出生率为42.10‰,最高峰值为1963年的53.80‰。人口自然增长率居高不下,1962年至1972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5.54‰,最高的1963年达46.84‰。
70年代初,计划生育和晚婚的新风由城镇向农村传播,节制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的工作渐为县境各级重视,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子女,生育间隔4至5年。1972年9月,成立“庐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区、镇、乡亦相继成立领导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全县现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15人。
1972年以来,利用广播、墙报、专栏、橱窗、宣传台、宣传车等形式宣传提倡晚婚和节育,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科学节育知识。1979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控制二胎,杜绝多胎,规定育龄妇女在计划指标内生育,给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在经济上和产假期给予优待。当年全县就有154对夫妇领取光荣证,至1985年底全县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达到8061对,并领取“独生子女”抚育费。1984年对全县15——49周岁育龄妇女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并建立育龄妇女档案。1970年至1985年共少出生16万余人(按每年原来净增16207人计算)。但仍需继续控制人口增长,1981年全县15——49岁育龄妇女239223人,其中生育一胎7234人,生育二胎5534人,生育三胎3275人,生育四胎1754人,生育五胎及以上1475人。1980年至1984年每年平均净增人口7839人。
70年代提倡男女青年晚婚年龄为:城镇男28岁、女25岁以上,农村男25岁、女23岁以上。1979年后规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给晚婚夫妇增加婚假20天。80年代以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给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近两年,农村中有少数青年仍行早婚(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早育。
60年代初期开始以男女避孕器具和避孕药节制生育。1970年,县境内始行对绝育的男女青壮年输精(卵)管结扎,对节育的妇女施行上环及其它节育措施。1971年施行手术9801例,1973年施行手术达28433例,并对接受节育手术者给以假期和经济补助。进入80年代,推行对1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以上环为主,两个和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40周岁以下)一方以结扎为主的节育措施。1984年施行手术在万例以上。除以手术节育以外,大部分育龄妇女仍以避孕药物(包括器具)节制生育。节育手术主要由县医院、区卫生院施行。1971年以后曾不断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和保健员,扩大节育技术队伍,现在乡卫生院也可施行放(取)环、人工流产手术。
1976——1984年庐江县晚婚、节育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