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备役
一、预备役人员登记
按照1955年国家颁布之《兵役法》规定,1957年4月,全省对未被征集服现役的18岁应征公民进行了登记。共登记、发证编入第二类预备役的男性公民267733名,具有普通专业的女性公民610名(缺芜湖地区及屯溪市登记数字)。对复员、退伍士兵24376名,经登记、发证编入第一类预备役的计23068名,按部队意见编入预备役军官的298名。1958年2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应将预备役工作和民兵工作合而为一”的指示,全省将预备役和民兵进行了合编。在农村,将受过军事训练、40岁以下的第一类第二等预备役士兵和未受过军事训练、30岁以下的第二类第一等预备役士兵编为普遍民兵。30岁以下的第二类第一等预备役士兵受过军事训练后,升为基干民兵。40岁以下的第二类第二等预备役人员暂时不编组。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编中队,生产大队编分队,生产队编小队。乡成立队部,由半脱产的副乡长任队长,管理兵役和民兵干部。中队、分队、小队干部的条件是:政治纯洁、作风正派、能团结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当选。在城市,以工矿企业、国家机关、医院、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各行业公司和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依预备役人数之多少,分别编成大队、中队,分队、小队。铁路、学校、军工厂之预备役人员不编组织(具体编组数字见民兵篇)。1967年后,预备役工作受到“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一度陷入停顿。1981年,全省恢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
二、预备役师
1983年3月,安徽省军区在滁县地区组建预备役师。县建团,区建营(范围小的区跨区建营),乡建连,片(几个村)建排,班不出村。技术分队与地方工作业务对口、与基干民兵技术分队对口组建。编入预备役师的对象和条件为:经过基本的军事训练,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符合服现役的男性适龄公民。士兵年龄为:35岁以下退伍军人中的技术兵和地方专业技术人员;18岁至28岁的男性公民。军官年龄为:35岁以下转业、复员的排职干部和优秀的退伍战士(班长),机关、厂(场)矿、企事业单位、乡的一般干部和村干部;40岁以下转业、复员的连职干部、机关、厂(场)矿、企事业单位相当股级干部和乡领导干部;45岁以下转业、复员的营职干部,县机关、厂(场)矿、企事业单位相当科级的干部,区级和不设区的乡主要领导干部,地区直属机关局以下科级、县级干部;50岁以下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县级领导干部,地区直属县级厂(场)矿、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全师辖3个步兵团、1个炮兵团。师部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在预备役军官中,军队转业、复员的干部和退伍战士占百分之72.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2%,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占80.8%。专业技术干部对口率达95.54%。军官平均年龄:团级44.4岁,营级37.5岁,连级32.4岁,排级28岁。在预备役士兵中,退伍军人占27.3%,经过训练合格的第一类预备役士兵占66.7%;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1.4%;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占42.3%;专业技术兵对口率达80.3%;平均年龄为22.5岁。
三、预备役人员训练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未服过现役的第一类预备役士兵(基干民兵),在18岁至20岁期间,参加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参加3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1956年,全省在34个市县的部分乡镇中,以10大时间,采取不脱离生产、早出晚归的方式,对22626名预备役人员试行军事训练,成绩总评良好。1958年2月之后,预备役和民兵合而为一,预备役训练即民兵训练,其训练情况见《民兵篇》。1983年11月,预备役师组建之后,依据上级颁发之《训练大纲》,紧密围绕经济建设,从预备役部队的实际出发,着眼于提高战斗力,有计划地开展军事训练工作。至1986年,已组织4个团、19营、83个连队的普训,成建制参训连占全师建制连数的82.5%。步兵分队普遍训练25天,专业技术分队训练35天。人员参训率达93.5%,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重点项目,单位成绩平均良好以上。1986年,南京军区对步兵第三团普训点验考核,10项科目,9项成绩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