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清末,县设兵房管军事、治安,配武官1人,领巡警约20人,主要任务是保卫县衙,维护县城治安。设刑房管司法,人命案及重大案件由县知事调查审理。
民国初年,县设第一科房,管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事务。民国元年(1912),县成立审判庭,民国3年设立警备队,配警士10余人,主要管理县城治安。民国7年县设警察局,民国21年改为公安局,配局长、督察员各1人,警士20人,由督察员领警士在街上巡逻。民国16年,县政府设立司法科,民国20年建立庐江地方法院,院内设检察处。民国26年撤公安局设警佐室,民国33年元月又改警佐室为警察局,内设一科、二科、督察室,下设警察队,担负民事、刑事案件审理,管理户口、消防、卫生、交通和执行逮捕人犯、行刑任务,维护治安。
民国37年10月至1949年2月,曾成立桐庐县公安局;民国37年11月成立庐江县公安局,并相继组建公安队。局内设秘书、侦缉、治安、审讯4股。1949年5月以后,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别在各区配备公安区员(后改名公安特派员),1950年以后相继在城关和区、镇设派出所。1985年公安局内设秘书股、政保股、内保股、治安股、预审股,下设刑警队、看守所、拘役所、交通警察队、武警中队(1955年7月为人民警察队,列入公安局编制,1966年7月1日改属县人民武装部内卫中队,1976年1月1日改为人民武装警察中队,属公安局领导)及17个派出机构(包括庐城、矾山公安分局)。
1950年8月筹备成立庐江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8月成立庐江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以后,检察院内设刑事、法纪、经济、监所检察科和办公室。
1950年12月由原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庐江县人民法院。1978年以后,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二庭和办公室。
1980年10月23日成立司法局,1981年2月下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1968年2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庐江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职能。县革委会人保组成立后,公、检、法军管组协同人保组工作,1973年3月,庐江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撤销,1974年元月分别恢复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人民法院机构,1978年11月恢复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