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医政药政
建国前,本县无卫生行政机构,由县政府第一科兼管。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民政科组建庐江县卫生所,后改为卫生院。1953年县人民政府设置卫生科,管理全县医药卫生工作。1976年成立县卫生局,对全县全民、集体卫生机构的工作经常布署、检查、指导。县以下设区卫生院、乡卫生院,负责区、乡卫生工作。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从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业务由卫生部门负责。各区、镇成立医管小组,执行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均有《公费医疗证》,凭证到规定医院看病,免交医药费。由于干部队伍扩大,为了便于公费医疗的管理,70年代,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病历卡,到规定的医疗单位挂号就诊。并限制每张处方医药费的款额,凡超过限额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或“医管会”批准。到外地就医或住院治疗者,亦由县“医管会”批准介绍,药费方可报销。从1983年以后,为了使公费医疗经费使用得合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初步改革,实行门诊包干,住院统管的方法。1982年2至5月份开支公费医药费65234.69元,按享受公医3475人计算,平均每人使用医药费18.77元;1983年2至5月份开支公费医药费50063.81元。按享受公费医疗3904人计算,平均每人使用医药费12.81元。两年同期相比,每人少用医药费5.96元。共节约医疗费23267.84元。
二、合作医疗1968年,县卫生部门在白山区金沈公社进行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资金由群众筹集(每人每年1.5元),病人免费就医或住院治疗。1971年全县各区、乡、社都实行合作医疗,其形式有队办,社、队联办,区、社联办等。1976年至1979年,因筹集合作医疗资金困难兼之管理不善,经费超支,区办、社办先后解体,大队采取合医不合药的办法,即医生不收诊断费,药费由病人自付。1980年以后,绝大多数社队均改为病人自费治病。
〔剧毒和麻醉药品管理〕
1950年贯彻执行《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51年发动医务人员开展禁止贩卖使用毒、麻特殊药品的工作,严禁药商、药贩出售毒、麻药品,违者依法惩处。准许县医院临床使用5种麻醉药品;同时规定,须持经批准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限量处方,方可取药;门市部不得外售麻醉药品;县医院每季凭毒、麻药品采购供应证,按专用处方报县卫生部门核销,限量采购供应。1963年,省卫生厅发出《关于麻醉药品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全省麻醉药品集中在合肥、蚌埠、芜湖3个点供应,庐江被划归合肥医药站供应,至今未变。1965年县卫生科根据国家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联合颁发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的暂行规定》精神,在《卫生工作计划》中要求各区、社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认真检查,一律上缴。1978年县卫生局发出《关于重新审定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权限的通知》,批准县医院和全县8个区医院及新河、青龙、杨柳、裴岗、砖桥、黄屯、柯坦、魏岗8个公社卫生院,使用麻醉药品。各使用单位,根据《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制订出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橱专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限制药剂用量,有使用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经本单位审查批准,向县卫生局备案。这些规定至今仍然执行。
〔医药市场管理〕
1957年县卫生科发出《关于加强市场药品管理的通知》,规定国药商店原则上不能经营西药,但为了照顾群众医疗方便,推行成药下乡,国药店可以经营西药成品。同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药材自由市场领导问题》和省卫生厅《关于自由市场领导问题的补充通知》,县卫生部门对被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的48种中药材,经常检查,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同年,县人民政府向各区、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控制江湖流动医生和取缔卖假药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江湖流动医生不出具介绍证明文件;对确系卖假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没收全部药品和骗收的钱财;对一贯贩制假药欺骗群众或造成人命财产危害者,视其后果,予以拘留或逮捕法办。1963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管理民间行医卖药的暂行规定》:开业医生必须有本县卫生科发给的开业执照;半农半医和其他业余行医者。必须经卫生科登记,方准给群众看病,但不发开业执照;药业摊贩所经营的药品,须先经本县卫生科审查,并由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外来游医和卖药者,须经本县卫生科登记,经审查合格,方可行医卖药;凡贩卖和伪造假药、假冒厂号、商标、印售未经许可的医药书籍者,予以取缔;抗拒管理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游医药贩活动的通告》:禁止游医药贩在城乡行医卖药;任何单位不得给游医药贩出具证明;对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勒令停业,没收并销毁其伪劣药品,处以罚款;对制造、贩卖假药造成后果者,依法处理。
1979年以后,个体开业行医者日益增多。县卫生局根据《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和个体行医人员,进行审查考核,合格者,发给《办医注册证》和《行医许可证》,规定开业地点、服务范围和行医项目,并要求执行国家卫生政策和法规,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分配的防疫、妇幼保健、医疗抢救和计划生育指导等项工作任务。
对药业摊贩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再发给营业执照,并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审查,严禁出售伪劣药品。对外来的游医和卖药者,亦须先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方准行医、卖药。
从1980年起,县药材公司配备专职物价人员,办理全县医药卫生单位的物价业务工作。
〔药品制剂管理〕
自1963年以来,一直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药品制剂的管理工作。1966年4月,县卫生科和有关部门对药品加工炮制作出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加工炮制,严格要求质量,不得粗制滥造,降低药品质量。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禁止游医药贩活动的通告》中,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卫生厅、医药局、工商局共同核准,并领得营业执照者,不得擅自加工配制成药出售。
1984年,县医院建有500平方米的制剂室,部分区、乡卫生院也相继设制剂室,配制输液、眼药水、灭菌液等简易药剂。同年,进行制剂质量检查,发现两所区医院、1所乡卫生院以及厂、矿医院各1所的制剂室生产条件不符要求,立即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