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贷款
民国25年(1936)春,安徽省农村合作委员会驻县办事处推行农村合作事业,3——6月份,核准成立信用合作社12个,其中呼葛坂信用合作社自3月份筹设供给部后,每日交易额均在4元以上。3月份结算毛盈余为9.23元。省农村合作委员会于5月份决定给该社增贷流通资金,以期经营短期小额贷放,发展业务(其他信用社无考)。后因爆发抗日战争而停歇。民国28年,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派怀运人宫远珍来含成立“合作指导队”,推行农村合作借贷。时含城已沦陷,县政府偏居含北仙踪镇,日军还不时侵袭,农村生产秩序及城镇工商业均遭到极大破坏,合作指导队形同虚设。抗战前,含山、庐江两县属中国银行在本省经放合作贷款区域。中国银行曾贷给庐江、含山两县20余万元。中国农民银行也曾对含山有少数放款。其贷款名目虽多。但贷放范围小(以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入社者又需有独立财产,故多为中产阶级,贫农、佃农入不了社),数额少,又有官绅从中挪扣,农民受益甚微。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农民银行在安徽的行处大部撤离省境,仅存屯溪一处,也未办理农业贷款。民国29年,中央信托局和中国、交通、农民三银行联合举办扩大农贷,省政府于建设厅专设第五科办理,当时将无为、全椒、含山、和县等17县暂列为近敌区,农贷业务临时派员督办。据统计,民国27年——29年,县合作贷款结欠余额为:民国27年30503元,民国23年95887.89元,民国29年95484.90元。抗战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安徽办事处于民国35年5月配贷县金额300万元。
建国后,为恢复生产,复苏农业,县人民银行及时发放种子、水利、农具和耕畜贷款。1950年底,贷款余额1.4万元。1952年,贷款发放重点由个体农民逐渐转向组织起来的农村互助组。1954年,全县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通过广泛收存农村闲置资金,增加了贷款资金,年底贷款余额达72.1万元。1955——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为了解决贫农入社的股金困难,银行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41.7万元。1956年底,全县农业贷款达159.3万元。1957年以后,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各项贷款,一般均由集体承贷。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农业贷款绝大部分通过信用社发放。1966年,银行系统根据196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加强农业贷款的决定”,执行“多收多贷,少收少贷,无特殊原因不增拨农贷资金”的原则,把贷款发放与贷款收回紧密联系起来。1966年底农业贷款余额为380.6元。“文化大革命”10年中,个人贷款极少,主要为集体单位贷款,但收回率低。1972——1974年三年中,农业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基本持平。1979年以后,农贷重点转为社队企业,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按季收息,逾期加息的办法,支持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逐年增加贷款数。1980年乡镇企业贷款累放82万元,1988年增加到1318万元。县农行清溪营业所1988年支持半湖铸造厂流动资金贷款累放达57.5万元,帮助该厂发展生产,使这个厂当年获纯利13万元,向国家交税6万元。
1955年下半年,报经县政府批准,对因1954年水灾而难以收回的农贷进行豁免。1963年始,清理1961年前的旧贷,报经省农行批准豁免农业贷款,数字不详。1985年,县农行又报省农行批准,再次豁免各项农业旧贷631595元,其中农行贷款共豁免584434元(报废水利工程561800元,死亡绝户21900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未免的旧贷734元),信用社贷款共豁免47161元(报废水利工程6730元,死亡绝户39400元,1961年底以前应免未免的旧贷475元,错帐556元)。
1950——1988年农业贷款情况

二、工商贷款
县人民银行和后来分设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城镇信贷业务,主要是通过对国营与集体工交企业、商业(包括粮食、供销合作和其他商业),物资供销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以支持、扩大生产和商品流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放款中严格执行先工后商、先公后私的原则。
私营工商业贷款
建国初期,县人民银行根据党的“稳定金融物价,迅速恢复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的方针,配合工商联及时适量地发放贷款,支持私营工商企业恢复生产,促进物资交流,繁荣经济,改善群众生活。1950年至1955年,对私营工业共发放贷款0.6万元,支持稻谷加工厂生产;对私营手工业共发放贷款9.9万元,支持竹、木、铁、棉织等行业购进原材料;对私营贸易共发放贷款45.7万元,支持行商以押汇方式运销农副土特产品到外埠销售;对私营商业共发放贷款30.2万元,支持京广、南什货、布、烟酒、土特产等行业到外地购进各类商品,以满足城乡人民的生活需要。1955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工商业贷款减少。1956年底,县内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98%以上的私营工商业者被组织起来,个体企业贷款基本停顿。1956——1957年仅发放贷款0.4万元,而对从事社会生产的手工业社等集体组织,则发放贷款68.8万元。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则,个体经济逐渐重新发展。1981年后,县人民银行恢复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业务。1985年起,由县工商银行接办。1988年底,县工商银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为25万元。
工业贷款
工业贷款包括机械、纺织、建材、食品和其他国营与集体工交企业、商业工业、物资供销企业贷款。根据企业不同经济性质和不同用途,贷款制度有所不同:对国营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发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对国营物资供销企业发放物资供销贷款和结算贷款;对城乡集体工业发放生产贷款、结算贷款和工业设备贷款。建国初期,工业基础薄弱,仅用一种“生产周转贷款”支持国营和集体工业恢复和发展生产。1952年底贷款余额为2.1万元。“一五”期间,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为了支持地方工业兴建和扩建,贷款有较大幅度增加,1957年底,贷款余额25.5万元。1958年进入“大跃进”时期,县人民银行撤股并室,计划信贷股不复存在,从组织上放松了信贷监督。是年,全县大办钢铁,掀起全民办工业高潮,其资金筹措主要由银行供给,出现“要多少贷多少”、“什么时候要什么时候贷”的敞口、撒手现象。1959年底工业贷款余额猛增到336.4万元,为1957年底工业贷款余额的13.2倍。1962年2月21日,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总行也提出“压缩基本建设战线”的要求。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工作六条》),要求银行切实管紧贷款,使银行在调整经济的特殊条件下发挥特殊作用,贷款数额大幅度下降。1964年底,全县工业贷款余额降至13.3万元,为1959年底工业贷款余额的4%。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信贷管理再次受到冲击,信贷政策掌握松弛,虽然基本上满足了企业生产的需要,但对促进生产收效甚微,还助长了企业的盲目借贷。1976年底,工业贷款余额回升到313.6万元。1979年12月,县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对工业生产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分类排队,对一类企业(产品有销路,材料有来源,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发给“贷款优惠证”;对二类企业(产品略有销路,材料不能满足需要,经营状况不稳定)从严掌握;对三类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经营亏损,管理松弛)则管紧管严,以促进二、三类企业不断转化。以后由于省、地、县工业企业的兴建和发展,工业贷款数额持续增加,主要有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和集体工业贷款等。1988年底工业贷款余额为2220.6万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底贷款余额285.5万元增加6.8倍。
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主要是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粮食企业、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医药、外贸及其他商业企业在组织商品流转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而发放的各种流动资金贷款。县人民银行的商业信贷工作主要是建立、完善信贷机构和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结算办法,协助商业企业完成任务,支持国营商业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1年底商业贷款余额只有0.2万元。“一五”时期,国民经济蓬勃发展,1953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31万元,到1957年底便增至725万元。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银行工作中“左”的影响日益严重。在资金供应方针上,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银行则提出“对商业部门收购工农产品充分供应资金”,出现“有生产、有商品,就有贷款”,直至实行“登门办贷款”的倾向,形成了“贷款不要指标,不看用途,不讲条件”的无原则。大撒手的错误做法。1958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873万元。1962年3月《银行工作六条》下达后,县人民银行严格实行信贷管理,协同商业企业清查处理滞积商品和不合理占用资金,并停止对商业单位“全额信贷”,商业贷款逐渐下降,1963年贷款余额为59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信贷机构被精简,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诬为“管卡压”而放弃,又出现“工作大撒手,资金大敞口”的局面。1976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2359万元。粉碎“四人帮”后,商业信贷工作经过拨乱反正,逐步恢复正常,纠正了“需要就是合理”的片面认识,1977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2076万元,比上年下降28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及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信贷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工商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试行办法》的精神,确定商业贷款的重点为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的企业,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1980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3023万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商业信贷的工作重点是大力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开拓第三产业和名优产品的信贷业务。由于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扩大,商业贷款也相应增多。1988年底商业贷款余额为6738万元,比1980年增长1.2倍。
建国后历年银行工、商贷款余额情况表

三、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基建拨款
1949——1978年,县内基本建设拨款统由财政部门管理,县人民银行拨付。其间1956年6月——1957年6月和1964年元月——1965年11月两次成立县农行期间,农林水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则由县农行拨付。1978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含山县办事处成立后,即承办县内基本建设、国家固定资产拨款和贷款的监督管理。至1988年共承办预算内拨款702万元,其中省地拨款538万元,县财政拨款164万元,年均拨款64万元。资金去向主要用于工业和农田水利建设。1949年全县工业总产值为249万元,到1988年已增长到19834万元;农田灌溉面积则由17万亩扩大到34万亩。
拨款改贷款
随着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银行由过去以财政职能为主转变为财政、银行双重职能。1979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建委和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文件下达后,县建行自1980年开始试行“财政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办法,更新措施,贷款项目逐年增长。1980——1988年拨贷款总额为4801万元,其中除省拨款24万元,其余为拨改贷142万元,贷款4635万元(其中牛屯河改造贷款3927万元)。1986——1988年,经办牛屯河改造工程,计引进外资——世界银行贷款3100万元(其中含山工程718万元),县建行及时提供急需现金800多万元。1986——1987年,县建行还经办县农机公司、种子公司和陶厂、关镇等乡推广农科技、培植农科试验基地引用外资贷款2162万元,以及东山乡蔬菜基地建设引用外资贷款50万元。
贷款
1980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和财政部《关于基建拨款改贷款的报告》规定,自1981年起,凡属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从此贷款逐年增加。1952——1978年,基建贷款总计3028万元,年均贷款81万元。1981年贷款余额为167万元,比1980年增长57万元。1983年贷款余额增至268万元。1988年贷款余额增至2508万元,为1981年的15倍多。
贷款资金来源:根据1954年9月政务院《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规定,凡是财政部下拨基建资金和基建单位、施工企业与其他结算户的存款,以及财政和其他部门委托的贷款资金,都属建设银行的资金来源;其次是上级行根据下级行年末存款余额反映出信贷资金不足者给予拨款支持;再次是广泛吸收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含山建行存款始于1986年,储蓄始于1987年。
1980——1988年更新改造财务拨款情况表

1949——1988年基本建设财务拨款情况表

基建资金管理
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按中央规定,均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实行预算投拨的按工程进度限额拨款,自筹资金的“先存后批,先批后用”。预算外资金按工程进度拨款。贷款项目,做到贷前查准,贷后管好,及时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查,以控制建设规模,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1979——1988年,县建设银行共审查签证决算350份,价值18200万元,监审核减人民币638万元,核增人民币167万元。对核增的给予预算内增列,从而有效地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经济权益。
附:民间借贷
高利贷建国前,县银行不办理信贷,贫苦群众急需用钱时,除了用实物向质押业出典外,常向豪绅富室借高利贷。富户乘人之危,要借款人以家产契约作押,利率特高,其种类有:
锥子钱(借款即扣息,有九作十、八作十、甚至七作十、六作十的):借款人在借据上写明10元,债权人实借给9元、8元或7元、6元,到期借款人以10元付息,一般按月利率15%或20%计息,有的甚至达到月利率30%。
印子钱:即整借零还,限期短、利息高,每10元日利息一角二分至一角五分,甚至更高,借用者多为肩挑负贩。有的实行利上加利,俗称“驴打滚”。
青苗、黄稻钱:即在青苗栽插后或稻子已黄尚未开镰收割之前,农民因急用,就用低价预售稻子。这两项多属粮行经营,资金多来自地主、粮商。
放米石子:春夏借出来一石,秋收时收回米两石,或稻子三至四石不等。
一般借贷民间一般借贷有无息和低息两种。无息借贷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一般数额小,时间短,易于通融。1962年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相继举办互助储金会,解决干部职工临时经济困难,无息,到期归还。80年代中期,因收入渐丰,一般都有储蓄存款,互助储金会遂普遍停办。低息借贷解放前流行甚广,月息一般为3%左右。解放后略高于银行利率。
请会请会是民间较为普遍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可以抵制高利贷者的高利盘剥。有钱会、粮会两类,城镇多钱会,农村多粮会。由请会人向亲朋邻里说明自己请会的用处,商定数量、期限(一般按月轮流得会)、利率(也有无息的)等,约期集中钱粮,交得会人收用。请会人为当然会首,首先得会,并负有收集和保证之责。以下按事先商定的次序,或按掷骰的点数(或抽签的号码)为序,依次得会。有息的钱会有“上五还六”、“上七还八”等形式;粮会有上一斗还一斗或一斗二的。建国后,民间仍有通过请会,以济急需的。
金融系统1954——1988年现金收、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