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丧管理
一、婚姻
1950年贯彻《婚姻法》,县各乡镇开始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度。1953年3月,县政府在城区太平乡组织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剖析一批违反《婚姻法》的典型案例,公开处理违反《婚姻法》案件的当事人。1954年底,全县青年男女结婚都履行结婚登记领证手续;1955年后,广大农村绝大多数群众,自觉按《婚姻法》办事。凡结婚、离婚、复婚都能主动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合法手续。80年代,宣传《新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并处理婚姻违法案件58起。
二、殡葬
建国前,本县盛行木棺土葬。建国后,广大农村丧葬仍从木棺土葬的传统习俗。1977年5月县火葬场建成,开始火化。殡仪馆设有追悼厅、停尸房、炉房等,占地面积达7060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243.9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6.1万元,职工11人。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实行火葬的通知》,强调干部、职工不实行火葬不得领取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山区、圩区因土葬而造成困难的不予救济和扶持。截至1988年底,县殡仪馆火化尸体635具。县城机关单位、学校、厂矿、企事业死者尸体火化率达90%。农村死者火化率达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