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状况
建国初,干部数量少,1949年全县仅有干部485人。1950年至1952年,从“土地改革”、“反匪反霸”、“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和高小毕业生中吸收新干部,1952年全县干部增至1185人,1957年增至2225人。1957年至1963年,分期分批下放大批干部,1962年干部总数减为1796人。至1974年增至3037人。1978年后,干部吸收录用渠道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转业复员军人安置、招收下放知青、干部平反重新录用等,干部队伍逐渐壮大,1989年,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干部4343人(包括中小学教师),是建国初期8.95倍。
随着干部数量增加,干部结构也发生变化。1949年全县干部主要由南下坚持敌后斗争和新参加土改的干部组成,年龄较轻:25岁以下209人,占43.1%;26——45岁262人,占54%;46——55岁14人,占2.9%。文化程度偏低:大学专科以上6人,占1.2%;高中42人,占8.6%;初中195人,占40.2%;小学以下242人,占50%。此后,长期从政治、经济运动中选拔录用工农分子,文化程度一直偏低。到1978年,高中以上1370人,仅占干部总数3180人的43.1%;年龄也偏大,50岁以上约占33%。1984年政治体制改革,重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干部结构发生变化。1988年,全县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21.8%,比1978年增加10.9%;高中、中专占57.4%,比1978年增加25.2%;初中以下占20.8%,比1978年减少36.1%。
建国初期,全县仅有13名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2.7%;1965年妇女干部184人,占干部总数11.4%;1988年妇女干部745人,占干部总数17.2%。妇女干部文化程度:大中专以上占14.8%,中等文化占71.4%,初中以下占13.8%。年龄45岁以下占82%。她们中80%以上从事医疗、卫生、教育、财会、农业科技等专业技术工作。
二、干部来源
吸收录用
民主革命时期,干部来源主要是革命战争中成长的军人,群众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和学校培养训练的青年学生,录用制度不完备。建国后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干部录用制度。
1950年至1952年,从“土地改革”、“三反五反”运动中吸收录用大量干部。1952年从“土改”、生产工作队中吸收115人为国家干部。1971年至1972年从工人、农民、退伍军人和知识青年中录用干部19人。1979年,经推荐、考核,吸收23人任计划生育干部;从粮食、商业、农林等单位中专毕业生的工人中吸收28名为专业技术干部。1980年,从工人中选招24名政法干部;公安局7名民警转为国家干部。1982年从社会上和全民单位工人中选招34名税务、财政试用人员。1984年,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经审查和文化考试,235人转为干部。同年,招收录用73名干部,充实工商、物价、人行、农行部门和边远山区乡干部力量。1985年,经统一考试招收9名乡镇干部,录用电大毕业生1名,文化干部8名。同时组织336名待业青年和在职工人参加招干文化考试,为法院等7个部门招收26名干部。1986、1987两年,使用减员指标,吸收录用国家干部136名,1988年经统一考试录用26名社会青年为国家干部。同年,在自然减员指标招干中,吸收16名工人为国家干部。1984年、1988年,分别经考试考核,招聘97名乡镇干部,签订合同,合同期间享受同级国家干部待遇。
军转干部安置
建国初,军转干部较少,1963年至1964年全县军队转业干部37人。1976——1988年,全县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22名,其中:团职17名,营职87名,连排职技术人员218名。1980年,为1969——1975年7月期间作复员安置的干部改为转业73人。军转干部分配去向:县直机关124人,区乡镇64人,企事业单位134人。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再定职”原则,1986年在县委党校举办为期3个月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对1984——1985年度军转干部33人进行培训。后期培训方式转为以地区统一培训和各部门、系统内培训。
毕业生分配
50年代至60年代初,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较少,到1962年全县只有59名。1963年,接收省分配高校毕业生23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大中专毕业生明显减少。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后,毕业生分配增多。至1988年,全县分配各类毕业生3000多人。根据“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专材专用”精神,量才录用。
三、干部管理
分级管理
建国初,全县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1953年,实行县委统一领导下“分部”、“分级”管理制度,管理范围“下管两级”。县委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由地委代省委管理;县委部、委、办正副职,县局委正职,区委书记、区长,县完中校长,县医院院长由地委管理;副区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科统一调配。按分部、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县文教、工交、财贸、农工、政法等工作部门干部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1962年底,恢复由组织部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管理权限仍是“下管两级”。1982年,实行“分级、分口”管理。在本区、本系统内对所管干部自行决定任免和调配,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提拔、任免权属于上级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建议。1984年政治体制改革后,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适当下放人事管理权限。县委管理县委委员,各部委办正副主任、部长。县政府管理局、区、乡正副职。人事局管理县直各局、委或相当局级机构的内设正副股长、秘书、调研员、督导员,法院秘书、审判员、内设庭副庭长、下属各基层法庭正副庭长,县检察院检察员、副科长、副主任,县公安局下属所、队正副职、正副指导员等。1984——1988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免统计表

精简下放
1957年,县直机关精简干部225人,其中:下放区、乡、社72人,组织生产66人,退休3人,编外11人,退职解雇150人,食堂企业化23人。原区干部86人,精简62人;原乡干部238人,精简151人。为安置精简人员,是年先后兴办养鱼场、草绳厂、园艺场和两个畜牧场。1958年,全县精简干部327人,其中行政干部36人,企业干部273人,事业干部31人。1962年,精简下放职工2928人,其中,干部201人。1963年,下放干部222人。1968年,学习灵宝县经验,县直机关干部1423人,精简740人,占51%。
干部奖惩
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监察委员会,负责干部奖惩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奖惩制度遭破坏。1982年县人事局设奖惩股,干部奖惩工作恢复。
干部奖励种类分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1950年,全县表彰干部36人,其中记功1人,晋级3人。1952年,对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成绩突出的38人予以表扬。1982年起,结合岗位责任制年终考核评比,全县奖励晋级58人。1983年,全县表彰干部31人,其中3人升1级工资。
干部违纪惩罚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开除以及批评和党纪处分等。1950年至1988年,全县共惩处干部165人,其中:批评12人,警告22人,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8人,记过85人,降职12人,撤职17人,开除留用2人,开除3人,机关管制2人。
四、人员编制
1949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干杂人员编制总数481名。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1人,秘书1人,一般人员8——10人。县直机构设科(局)长1人,科员(股长)2——3人,办事员若干人。区政府人员编制16——20不等,一般设区长1人,副区长1人,财粮、民政、文教、公安建设等区员各1人,其他干杂人员若干。乡政府设乡长1人,指导员1人,财粮员1人。
1954年,全县总编853名,其中:行政编制838名(县级273名,区级185名,乡级380名),企事业编制15名。1957——1963年精简大批干部职工,至1964年总编制861名,其中行政编制632名。“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失控,1977年编委机构恢复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得到控制。1983年,机构整顿,县级党政群机关由64个减少到45个(县委工作部门7个,县政府工作部门28个,其他机构10个),精简近30%。1985年,为控制机构升格,人员膨胀,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卡制度。至1986年底,县编委已对57个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882人和29个区镇乡全体人员,以及52个二级全民事业单位1164人的工资,实行工资资金管理制度。1987年,县委、县政府对1984年以来设置的82个非常设机构和部分常设机构清理整顿,撤销57个非常设机构和3个常设机构。1988年全县总编1342名,其中党政群机关622名,公检法机关254名,事业单位72名。区、镇、乡总编477名,其中区76名,镇152名,乡249名。
1949——1988年部分年份编制、实有人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