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十三章 劳动人事

第四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一、离休
1988年底,全县有离休干部346人(包括驻含和易地来含安置的离休干部54人)。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县于1984年3月成立“中共含山县委老干部局”。当年县政府拨款6000元在县工人文化宫建造老干部活动室。1985年县政府拨款3万元,在县医院兴建老干部病区,平房2幢12间,床位20张,配医务人员10人。配备小车2辆,专为离休干部学习、因工外出和看病服务。
二、退休
1955年县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处理暂行办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具体规定是:(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劳动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二)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15年;(三)工作年限已满10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因工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符合第(一)项条件退休的,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满10年不满15年者,发给本人工资60%。符合第(二)、(三)项条件退休的,发给本人工资70%;符合第(四)项条件退休,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
1978年,县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退休规定是:(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满10年的;(二)男满50岁,女满4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规定:(一)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标准是:符合《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一)、(二)、(三)项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一)、(二)、(三)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三)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
三、退职
1958年,对机关和企业干部、工人退职规定是: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退职处理:(一)年老体弱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三)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四)录用后在6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退职时,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0年以上的,从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对符合(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时,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两个月本人工资。
1978年,县对干部、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40%生活费。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84年改为26元。
1979——1988年干部退休、退职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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