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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粮油

第二节 粮油收购

一、粮食收购
市场收购1950年9月,县中粮办事处成立后,即在和城小西门设营业门市部,次年3月在乌江、白桥两个集镇设营业所,委托6个合作社代购代销,后扩大收购组织和自购点42处。同年收购糙米1900吨,稻谷5420吨,小麦1425吨,中稻米315吨。1952年,实行粮食限价政策,由国家下达粮食购销统一牌价,全县收购糙米2445吨,稻谷4.21万吨,小麦3750吨,中稻米157.7吨。1954年,和县开始设立国家粮食交易市场,后因大水灾害的影响,中途停顿。1955年3月,重新在主要集镇设立18处交易市场,仍因灾后社会余粮少,成交数量不大。1957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停止全省范围内粮油自由市场的交易。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达后,允许社员开展家庭副业。1963年城关及6个中心粮站所在地的集镇,均已恢复粮油交易所,规定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少量粮、油,可在指定的交易所成交。交易所在新粮收成时期,国家开始征购任务时,立即关闭。待征购任务完成后,才能开始营业。价格随行就市,买卖方均收1%的服务费。1963年至1966年,共收购粮食2.13万吨。“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油交易所被迫停业。1978年后,恢复粮食议购议销,开放集市贸易。1978年至1988年共收购粮食15.53万吨。
计划收购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府采取下达收购指标,发动农民民主评议产量,达到完成统购任务。1955年8月,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简称“三定”),全县抽调机关干部139人,组成几个工作组,分赴各区协助“三定”工作,直到年底结束。全县定产为22.2万吨,定购为7.913万吨,定购数量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定销为3670吨。1957年10月,国务院发出《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对农业社和单干户生产的粮食超过“定产”数量,国家增购40%,缺粮的农业社和单干户减销一部分粮食。1965年开始执行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和“超产超购奖”的办法,对超购的粮食给予加价30%和奖售化肥和其他工业品票证。1971年,征购任务“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1979年后,调整征购基数,减轻农民负担。和县1979年的征购基数为5.5万吨,1980年调整减少为4.85万吨,1981年又调减为3.83万吨,但征购任务不变,对于超购任务的,相应加价,以增加农民收入。调减重点放在产量高,贡献大,超购加价,以及收入少的集中水稻产区,按人均负担征购基数大小进行调减。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和县粮食合同定购为4.25万吨。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有五种收购形式:(一)征收,农民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二)定购,农民按合同交售粮食;(三)超购,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向国家出售余粮;(四)议购,在征购、超购外,粮食部门通过协商向农民购买一部分粮食;(五)零散收购,是收购市场上的粮食。
历年粮食收购情况表

二、油料收购
1953年11月,开始实行油料计划收购,农户生产的油料,按照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留下种籽、自食油外,多余的油脂油料,由国家统一收购,取缔油脂油料自由市场。1955年,油料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和县定购品种为花生、芝麻、棉籽。花生定产3203吨,定购2459.1吨,芝麻定产1284.9吨,定购923.1吨,棉籽定产2254.5吨,定购860.9吨,油脂定销154.5吨。1971年后,全县大面积改造沤水田,扩大油菜籽种植面积10万余亩,并开始利用秕糠榨油,扩大油脂油料来源,收购量上升,同年收购油料1122.95吨,比1970年增加191.5吨。1978年后,油料实行议价收购,全年收购1389.9吨,议价收购278.65吨。1986年后,计划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年议价收购油料2290吨,合同定购6985吨。由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扩大蔬菜、西瓜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棉花、花生等种植面积减少,油料收购量下降,1988年,全县议购油料2085吨,合同定购油料2525吨。
历年油料收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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