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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四节 离休退休退职

1958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滁县开始实行干部、工人退休制度。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均可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病退手续。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而要求休息的,可办理退职手续。1958至1962年干部退职退休156名,1978至1987年退休643人;1975年以前工人退休人数较少,以后逐步增多。1978至1986年工人退休退职3246人。
二、干部离休
1978年起,根据国务院规定,滁县开始为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离休干部原工资不减,政治待遇与在职同级干部相同。每年还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至1987年底,全市共有442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其中:红军1人,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178人,解放战争时期(1946~1949年)263人。享受地、师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6人,享受县、团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64人,一般离休干部262人。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
1981年以前,退休干部由民政部门管理。1981年3月起,改由新成立的退休老干部管理所管理。1984年,中共滁州市委下设老干部局,具体负责离休干部的安置和服务工作。同年,由财政拨款兴建一座340平方米的“老干部之家”,为离休干部提供活动场所。1985年5月,成立市老龄委员会。至1987年,市局级单位建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3个,老干部活动室16处,配备专职干部26人,兼职干部55人。此外,每逢春节,中共滁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人登门慰问离休干部和已去世离休干部的遗属,举办茶话会。在离、退休干部中还成立花鸟、钓鱼、棋类、书画、关心下一代等协会,有组织地开展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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