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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种子

第三节 良种经营

一、经营沿革
1950年华东种子公司皖南和皖北种子分公司,从兄弟省引进部份良种,特约农户繁殖,就地收购推广。1951年皖南种子分公司收购中稻良种胜利籼300万斤,皖北分公司收购胜利籼150万斤,除以粮换种和价购的方式推广外,大部分采取赊销推广。1952年皖南北机构合并后,不再经营良种。1953、1954年安徽省先后发生霜灾和水灾,种子工作重点移向抓救灾和备荒种子调运和调剂工作,由农业和粮食部门共同承担任务。粮食部门也成立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的收购、调运和发放;农业部门负责种子调剂计划、检验和技术指导。按照国务院1958年2月11日批转粮食部、农业部《关于成立种子机构意见的报告》的精神,农业部门应于1958年接管粮食、油料和棉花等优良种子的经营业务,当时安徽省由于救灾备荒种子调剂任务大,推迟至1962年才成立安徽省种子公司。与此同时,省以下建立了20个县级种子公司,但因种子经营工作还无力单独开展,仍须委托粮食部门“四代”,即代购、代销、代保管、代运输。农业部门划拨1100余万元的流动资金交粮食部门代予经营。1970年6月16日,省决定在省、专(市)、县分别成立种子管理站,属于事业性质。1971~1973年,省分批拨专款400万元给地(市)、县种子站建立仓库和水泥晒场,至1974年底,各地(市)、县实现了一站一库,为种子站独立经营打下了物质基础。1972年全省基本开展了经营业务,省下拨流动资金1158.4万元,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盈余和亏损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良种经营范围,开始只限于粮、油、棉等主要作物的原种、良种,玉米、高梁杂交亲本种子和少量杂交一代种子的收购推广,以及引进并经过试种示范成功的新品种等的预约繁殖和收购推广。1978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提出实现“四化一供”的目标。同年安徽省成立省、地(市)、县种子公司,实行行政、技术、经营三位一体的体制,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明确规定种子公司的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种子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经营粮、棉、油、麻、烟、糖、绿肥等作物的新品种种子,良种、原种和杂交亲本种;1982年以后,对于蔬菜和瓜类、烟草、花卉等种子也进行经营。在经营方针上确定以种为主,多种经营,结合主业开办饲料加工业。有的还兼营麻油加工和面粉加工等。在投资建设“四化一供”的试点县和建立商品粮基地县(共13个县)扩建县种子公司的同时,还兴办区分公司共85个。“五五”计划期间,全省良种经营数量徘徊在2.75万吨的水平,“六五”计划期间,由1981年的2.76万吨,到1987年增加到近7万吨。1972~1979年亏损233.05万元,到1980~1987年盈余1422.24万元,盈亏两低,全省盈余1189.19万元。在此期间各地区公司大部分发挥效益。1984年13个县种子销售量1.45万吨,占全省经营量31.40%;人均销售量31.5吨,比全省人均销售量增加23.60%;利润59.61万元,占全省利润38.6%。
1972~1987年累计支援外省各种粮食作物种子17947吨,出口804吨,其中支援几内亚南京11号稻种753吨,出口日本、美国油菜种子32吨、紫云英8吨、茶子12吨。
对援外任务,都做到认真负责,保证质量,如期或提前完成。早在1968年接受农业部支援几内亚73万斤南京1号水稻良种任务,从白湖农场调54万斤、寿县9万斤、舒城10万斤,按质按量如期完成。是全国第一次用良种支援几内亚。
1984年底,省种子公司再次接受中国种子公司支援几内亚750吨南京11号水稻良种任务。这次援外任务时间紧,数量大,质量要求高,任务艰巨。省公司12月14日接受任务后,立即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寿县种子公司承担250吨,白湖农场承担500吨。落实任务后,随即组织检验、精选工作和运输力量。对近百个种子仓库进行了150多次取样验质;调用了13部复式精选机,从2000多吨稻种中精选出750吨;共组织4个车队,86辆汽车,用10天时间把750吨稻种全部安全运抵上海港。前后共用16天时间,提前7天,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良种经营管理工作。60年代初期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规章制度,计有:《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财务计划编制和检查办法》、《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流通费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基层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低值易消耗品管理办法》、《安徽省良种经营企业麻袋管理办法》、《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良种内部调拨作价及结算办法》、《安徽省国营良种经营企业统计报表编报办法》、《安徽省国营良种企业良种调运工作制度》和《安徽省农业厅、粮食厅关于种子公司委托粮食部门代购、代销、代保管、代中转种子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省种子公司于1963年汇编成册,以〔1963年〕种经字46号文发给各专、县种子公司(种子站)参照执行。为进一步做好良种经营管理工作,1975年在滁县地区召开了全省良种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以农、粮、商、财4局名义批发了关于《安徽省农作物良种经营管理办法》,对经营管理原则、计划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通资金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流通费用管理、行政事业拨款管理和依靠党委领导,民主理财等8项作了具体规定。
为提高种子干部经营管理水平,省种子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编印《种子工作文件汇编》、《种子工作参考材料》,刊载有关种子经营的政策规定、经营管理经验、财务管理制度等;举办种子干部培训班。1984~1987年举办种子公司经营管理培训班2期,共68人;种子会计人员培训班2期216人次。1985年4月创办《安徽种子》报,传递种子信息,宣传种子工作方针、政策,交流种子工作经验,宣传推广种子科学技术等,至1987年共办80期。在种子系统开展“双好”竞赛活动,在经营上制定10大指标为评比条件,在计划财务工作上规定9大指标为评比条件。先以地区、市为单位进行初评,然后全省总评,凡达标的前7名,作为全省先进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每年总结评比,从1984~1987年共评出省先进单位24个。
二、仓贮和精选
70年代初,全省实行一站一库后,国家逐年投资不断增加种子仓贮和运输等设备。
1979~1987年,计有种子“四化一供”专项种子建设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资金用于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的共4867.3万元,世界银行贷款104.3万元特别提款权,重点使用于建设蒙城、舒城、萧县、望江、寿县、嘉山、六安、霍邱、肥西、庐江、长丰、凤阳、天长、定远、滁州、来安、全椒、无为、当涂、芜湖、南陵、宣城、休宁、怀宁、桐城、潜山、肥东、利辛、颍上、亳州、涡阳、濉溪、凤台、灵璧、怀远、界首等36个县、市种子基础设施,装备了县种子公司和国营原良种场,新建了200多个分公司。截至1987年,全省种子部门已拥有以下设备:
种子仓库86861.7(单位:平方米,下同),水泥晒场93797.4,种子加工房6017.6,种子检验室2258.4,办公室17713.8,职工宿舍54435.4,车库3266.3,其它建筑6041.7,精选机289(单位:台,下同),输送机4,脱粒机28,包装机6,灌包机6,拌药机4,烘干室10(处),检验仪器1061(台、套),汽车195(辆)。
以上种子仓库中包括“六五”计划期间国家和地方联合投资160万元,在安庆、徽州地区、芜湖市、巢湖市、六安、庐江和寿县种子公司兴建7座低温低湿种子库,库房面积达1781平方米,附属建筑1655平方米。这批现代化的仓库,年贮量可达1500吨,缓和了以杂交稻和红麻为主的高档种子安全越夏、隔年贮备的矛盾,还为大量农作物品种资源的短期保存提供了方便。已经投产使用的安庆、巢湖、六安等3库的贮藏结果表明,效果良好,经济效益显著。1986年试贮的347吨杂交稻种,夏初入库,秋末出库,仓库相对湿度保持在65%以上,温度稳定在10~ 15℃之间,出库发芽率比入库时只降低0.43%,基本保持了入库时的发芽率,比常规库存的种子发芽率高22%,从而避免了约30万元的经济损失,扣去成本,直接效益24万元。
50年代,在精选种子加工方面,主要采用风车选种、耥筛选种、泥、盐水选种等传统的选种方法和技术,对提高播种品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机械选种的采用,始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当时曾从苏联引进少量选种机,放在机械化农场和重点拖拉机站使用。直到1978年国务院下达国发(78)97号文件,要求种子公司组织种子专用机械、器材设备的试制、推广和管理,才把种子加工机械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同年,从省外购进种子精选机6台,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研制。当涂县城关镇综合厂在芜湖地区种子公司、地区科委、农机研究所和农业局的支持协助下,生产了安徽省第一批种子精选机24台,于1979年通过地区级技术鉴定,命名为XZ 500—1型并应用于生产;天长县水稻良种场农机修配厂,赴江苏武进县种子公司学习有关种子精选技术,经省、地、县农机研究所和良种场的技术人员协作对样机进行测绘、修改、试生产22台稻、麦种子精选机,经过1年试用考核,效果良好,1980年通过省级鉴定,命名为5XZ—0.7型稻麦精选机。从此,为安徽省种子加工机械化的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另外,中国种子公司调给安徽省精选机56台(其中5XF—1.3A型15台,5XZ—1.0型41台)。1979年,全省精选机数量,由1978年的6台增加到107台,至1987年达到354台。详见表4—1—10。1979年培训机手77人,精选种子量达2270.75吨。1979~1987年累计21.3万多吨。详见表4—1—11。精选后的稻麦种子千粒重提高2克左右,净度提高2.1%~4%,发芽率提高2%~3.5%,节约用种5%~10%,显著提高了种子的播种品质,很受群众欢迎。
寿县种子公司建成了3T/小时国产种子加工流水线,并投入试产。濉溪、涡阳县种子公司各引进联邦德国2.5T/小时种子加工流水线一套,于1986年底一次安装调试成功,1987年试精选小麦种子130万斤,为安徽种子精选加工,开创了新的一页。与此同时,还采用种衣剂[种衣剂是用于包在种子外面的一层物质,由一种或几种药剂组成。“种衣在水中只溶胀而不被溶解,对种子形成屏障,防治由土壤传染、种子本身传染的病虫侵袭。种衣剂中的药剂随着种子发芽出土逐步释放被植物内吸传导到未施药部分、达到防治病虫目的]处理种子,试验示范结果,以种衣10号处理棉种,防病、防虫、保苗效果较好。
安徽省精选机数量表

安徽省精选种子量表

三、政策规定
1971年几项规定:
凡经种子管理站预约繁殖和预约收购的良种,收购价格符合良种标准的,除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按质论价外,应适当给予加成。加成标准见表4—1—12。
安徽省主要作物良种试行分级和收购加成标准表


良种供应价格,应按不赔不赚的原则计价供应。供应价如果过高,有碍推广时,可经当地革委会批准,适当减价供应。因减价供应所发生的合理亏损,由当地财政弥补。“两杂“亲本种子供应价,目前还有必要继续减价供应。减价限度由当地革委会研究决定,亏损由当地财政弥补。
良种内部调拨价格,一律按调出方“最先发种点”的收购价(包括加成价),从“最先发种点”起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收种方负担。
为了提高种子的饱满度和质量,并便于配制高粱、玉米杂交种的花期相遇,凡是种子管理站预约收购繁殖良种的土地,应予销售化肥,请当地革委会从上级分配总的化肥指标内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供应。
生产队接受种子管理站预约繁殖、配制杂交高粱、玉米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按以下标准免除其粮食征购任务:高粱繁殖制种每亩免除200~ 250斤;繁殖玉米自交系及配制单交种,每亩免除150~180斤。没有征购任务或已提前完成任务的,由国家供应同品种口粮。
各级种子站向外地引进新品种试种所需的经费和粮票,在每年引种总数不超过1000市斤的范围内,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当地农林局报销,所需粮票由当地粮食局拨给。
1975年规定:
国营良(原)种场、科研单位和农业院校是国家繁育良种的重要基地,其繁育的原种和一、二级良种,除自留种外,其余应交由种子站收购或分配。不能做种的粮食、油料,应一律交当地粮食部门抵作口粮、食油,不得自行处理。生产单位交售粮食、油料、棉花作物良种,一律凭种子站签发的“良种收购凭证”的证明单,向粮食部门抵算征、超购任务,或价购应该返还的粮食和油脂、油饼。
调拨良种,必须检验、检疫,按照上级签发的“良种调拨通知书”进行调拨。
良种供应价格:“两杂”亲本种子,按原进价供应;其它良种一律按当地良种收购价格加8%~10%经营费用计价供应;对于就场就队收购供应,未经入库保管的良种,一律按当地良种收购价加2%手续费作为供应价。
良种内部调拨价:省内外种子部门之间调剂良种,均按以下办法计价:粮食、油料、棉花良种,一律按调出方“最先发种点”的原收购价(包括加成价),加当地粮食部门内部规定的固定经营费用(目前每百斤1.1元,以后如粮食部门调整则随之调整)作为调拨价;以“最先发种点”过磅后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调入方负担;绿肥和其它经济作物良种(不包括棉种),一律按调出方当地供应价作为调拨价,不再另加固定经营费用,从“最先发种点”过磅后所开支的一切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内部调拨良种,需要中途转运的,中转单位一律按原价原转,中转手续费和代垫费用,均由调入方负担。
1976年规定:
绿肥种子收购价格和返还社、队化肥的标准,仍按上年规定不变。即:
红花草种:每斤0.48~0.52元,返还标准氮肥1斤。
柽麻种子:每斤0.45~0.5元,返还标准氮肥1斤。
苕子种:每斤0.45~0.5元,返还标准氮肥1斤。
1977年规定:
由于(杂交水稻繁殖制种)技术未很好掌握和气候特殊,繁殖制种产量普遍较低,加之用工多,成本高,生产单位繁殖的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种子和配制的杂交种,除自用外剩余种子不上缴给国家,由县杂交水稻领导小组(没有杂交水稻领导小组的,暂由农业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按推广计划组织串换。串换种子,根据不减少生产单位收入的原则,参照湖南省慈利县杂交水稻指挥部暂定的杂交水稻3系种子和杂交种子分级标准及种子加粮、加价比例予以串换。见表4—1—13。
棉籽:中等(4、5级籽棉加工的棉籽)每100斤收购价由现行6.7元调整为8元,提高19.4%;上等(1、2、3级籽棉加工的棉籽)每100斤收购价格由现行的8元调整为9元,提高12.5%;3等(6、7级和等外籽棉加工的棉籽),每100斤收购价由现行的4元调整为5.5元,提高37.5%。
芝麻:全省平均统购价由每100斤42元调整为50元,提高19.05%。黑芝麻与白芝麻执行同价。
1978年规定:
按照《农作物原种培育技术操作规定》培育的株系圃(穗行圃)种子,粮油作物加成百分之一百,棉花加成百分之一百五十。其质量应高于原种标准。
玉米和高梁杂交种的收购加成标准仍按1971年规定执行。水稻杂交种的收购加成标准暂按1977年规定执行。
绿肥种子价格。红花草、苕子和柽麻种子价格,仍按1976年规定执行。箭舌豌豆和苜蓿等绿肥种子过去没有定价,现在规定苜蓿,大叶猪屎豆,田菁和草木犀种子每斤二角至二角五分,箭舌豌豆三角至三角五分。每收购一斤绿肥种子奖售标准氮肥一斤。
杂交水稻种子暂行分级标准、价格和粮比标准表

说明:①不育系粮比是指调拨供应应收回的粮食;
②杂交种粮比是适用于收购、供应、调拨。
经过预约繁殖、预约收购的水稻杂交稻亲本种子和少量杂交种以及从外地引进试种示范的新的杂交组合种子,均由各级农林局种子站经营。
价格和粮比问题。参照湖南省慈利县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见表4—1—14。鉴于今年提纯和繁殖的亲本种子,国家已予补产,故今年亲本种子的收购标准按斤顶斤;调拨供应粮比标准仍按现行规定1∶10执行。种子收购价格如附表。供应价格:不育系种子,按原收购价供应,其它种子仍按1975年省粮、财、商、农4局颁发的“安徽省农作物良种经营管理”第5条规定办。
经营业务处理问题:配置杂交水稻,今年国家不采取补产办法。水稻杂交种的收购、供应的粮比,一律按1∶10斤执行。收购生产队预约繁殖的种子,凭种子站填开“良种收购凭证”的第三联,向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抵算征购任务。如属缺粮队应按购价返还同品种的商品粮。种子部门在预约繁殖时,不要安排在常年缺粮的生产队,避免国家又购又销。种子部门组织供应良种时,必须填开“良种销售凭证”,负责按上述粮比如数收回同等数量的粮食或粮票,严禁赊销或自行减粮。供应结束时,应及时与粮食部门进行结算,不得使国库粮食发生亏空;种子外调时(不论省内外)也要坚持按上述粮比互抵粮食调拨指标,其调拨手续仍按1975年省粮、财、商、农4局下达的“安徽省农作物良种经营管理办法”办理,在收购供应过程中发生的收支不平衡情况也按上述标准处理。
1980年规定:
绿肥种子:紫云英种子由原收购价每100斤48~52元调整到68~72元,继续奖售化肥。其它绿肥种子收购价格暂不变动,亦不再奖售化肥。
杂交玉米、杂交高粱种及其亲本种子收购价格调整为:杂交玉米:自交系每100斤30~40元,粮食比1∶2;单交种每100斤25~35元。粮比1∶2;3交种每100斤20~30元,粮比1∶1;双交种每100斤17~22元,粮比1∶1。杂交高粱:不育系、杂交种100斤30~40元,粮比1∶20。保持系按同等商品粮食的统购价加10~20%,粮比1∶1。
杂交水稻的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均按原规定收购价的基础上加20%。
按照力争不赔钱,略有盈利的原则,良种销售价格调整为:蔬菜种子,按收购价加25%~30%;其它各种农作物良种(包括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一律按收购价加10%~15%;经过药剂处理的种子酌加处理费用;省内调拨,一律按收购价加12%,经过药剂处理的种子酌加处理费用。
种子调往外省,一律按收购价加20%。
从“最先发种点”车船开动起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收种方负担。
调拨粮油作为种子,继续顶抵粮油调拨计划。
1981年规定:
各级种子公司收购种子基地(包括种子户)繁殖的粮油作物良种,生产单位有征购任务的,仍抵交征购任务,种子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良种价收购;无征购任务的粮食自给单位或完成超购任务后多余的良种经同级农、粮两局批准,实行议价收购。对需要国家供应的缺粮单位不搞议购。凡是出售议价良种而缺粮的国家也不供应粮食。
各级种子公司销售粮油作物良种,凡以良种价收购的种子均实行以粮(油料)换种;凡用议价购进的良种,实行议价供应。必须以良种价收购的良种作议价销售的,要经县以上农、粮两局批准,在下达的议价控制指标内进行。良种价收购转作议价销售的良种所产生的粮(油)指标差额,由种子公司用实物或按超购价和统购价差价以货币归还粮食部门。销售剩余的良种,可以转作商品粮,归还粮食部门拨交种子部门的周转粮指标;由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收购,多余的,按超购价收购;也可以由种子公司用于返销良种基地的口粮。各级种子公司销售议价良种,在议价控制指标内,要优先满足当地需要,多余的可以对外地销售,售往省内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但销往省外的,要经省农、粮两厅批准;地、市间调拨,需经地、市种子公司批准。
议价良种的收购价格按“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的原则,并参照粮食部门的规定酌定。良种加成只在统购价基础上进行〔举例:籼稻统购价每担为11.6元,当时当地议购价17.4元,符合二级良种加价为11.6元×15%=1.74元。则议购价为11.6元+1.74元+(17.4-11.6元)=19.14元〕。议价良种的销售价格,仍按过去规定在进价基础上加经营费用。
1984年规定:
对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的收购、调拨、批发和供应价格及粮比的调整详见表4—1—14。各地应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按不同的组合、制种的难易、生产水平的高低、种子质量的优劣、保管时间的长短以及滞销和畅销等不同情况,由各级种子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级农牧渔业局审批,确定当地的购销价格。
收购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必须进行严格检验、检疫和加工精选。种子分级按部颁标准执行,在纯度符合标准的前提下,种子用价(种子利用率)每降低1%,种子价格降低5%,以此类推。发芽率低于85%的国家不予收购。计算用价公式是:种子用价%=发芽率%×净度%。
经营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的管理费用,省内控制12%以内,重复调运经营也不得超过15%,调出省外不得超过20%。
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计价标准表

1985年规定:
主要农作物良(原)种的收购价格,凡属省定购品种的收购价,按省规定的定购价,加上原统购价为基价的良(原)种加成费,为定购后的良(原)种收购价。详见表4—1—15
安徽省主要农作物良(原)种收购价格表


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的价格,取消粮食补贴指标后,为不降低生产者的收入,仍按省农业厅农种字(84)145号文件规定,在原收购价基础上,杂交种每斤加价0.30元;不育系每斤加价0.40元,恢复系和保持系种子收购价基本同常规水稻种子。凡是没有列入定购的农作物良种价格,随行就市,优质优价。对少数名、特、优、新种子和滞销种子可实行浮动价格。种子的销售价一般按良种收购价加上经营管理费,其经营管理费暂不变,仍按10~15%的幅度执行。
1986年规定:
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由各级种子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其它要求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县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常规种子或代种子公司销售杂交种子。农民自产的小杂粮和瓜菜种子,可以在城乡市场零售。
技术要求较高的杂交种子,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作物的亲本种子和杂交种子,一律由种子部门经营并安排繁殖、制种。
经营种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出售不合格种子,更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种子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种子管理。对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处理;对销售不合格种子造成生产损失者,应责令销售者赔偿经济损失;拒不赔偿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1987年规定:
商品种子的生产和经营,要认真实行“三证”管理,今后凡申请生产和经营种子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种子管理部门发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办理营业执照;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补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逾期不领许可证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打击哄抬种价兜售假劣种子的不法活动。
凡是商品粮食、油料等国家有合同定购价或指导价的,同类作物粮、油及经济作物良种的收购价格,一律以国家定购价或指导价为基数,加上良种加成费作为良种收购价。水稻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的收购价格:1级杂交种每公斤2.4~3.2元,2级杂交种每公斤1.8~2.4元;不育系原种每公斤4.8~5.2元,不育系1级种每公斤3.2~4元;恢复系、保持系种子按水稻常规种子计价。玉米杂交种及其亲本种子收购加成比例:自交系最高不超过400%,单交种最高不得超过300%。棉花原种收购加成:原种最高不得超过200%,一代良种最高不超过50%。
良种销售价=收购或调入价+经营管理费+精选加工费+运杂费+药剂拌种费。本地生产收购的良种,其经营管理费不得超过15%;外地调入的良种,经营管理费不得超过10%;一个单位本地生产收购和外地调入兼有的同一品种,按二者均价销售,调出省外的良种价格可以适当浮动。
绿肥、蔬菜、瓜果、花卉、牧草、麻类等作物种子价格,因国家没有定价和指导价,而且产销渠道多,省不作统一规定。
名、特、优、新、稀品种价格,凡经省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其销售价最高不得超过同类作物同级良种价格的三倍,没有经过省审定的品种、品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经营和推广(地、市以上种子部门有计划组织的试种、示范的种子除外),更不得夸大宣传,高价出售,非法牟取暴利。对于传统的地方名、特、稀品种的价格,各地可根据供需情况由购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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