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产管理
一、城镇私房改造
建国以前,城镇房屋多属私有。土地改革以后,经过征收、没收和重新分配,房屋占有不均的现象有明显改变.但县城和一些主要集镇仍然有一些多余房屋出租者,其成份比较复杂。
1959年3月,首先在天长、汊涧、铜城、秦栏4镇开展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出租部分实行无起点改造,劳动人民的改造起点为50—80平方米。到9月底,经过审查核对和纠偏,改造基本完成。4个镇纳入改造计496户,占出租房屋总户的53%,计接管房屋1842间,占总出租房屋的61.2%,改造总面积为27206.5平方米。另有79户327间列为暂缓改造对象。
被改造的房屋一律由公房管理部门接收代管,统一经租使用,按原租金20%—40%的标准提取付给房主作租息。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地主、富农、资本家无起点改造政策不变外,原不够改造起点而被纳入改造的房屋应该退还,不应再由国家经租;人民公社特别是“大跃进”期间平调的房地产要全部退还;并将对漏改、缓改房屋的改造起点提高到100平方米,强调按月付给房主规定的固定租金。据1964年统计,全县尚有私改房屋1595间,是1959年的86.6%,其中瓦房991间,草房604间。
1968年,省规定:私人出租房屋者一概视为剥削,全部列入改造。1972年5月,县内再度开展对私人出租房屋(包括公社所在地集镇的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地主、富农、资本家仍实行无起点改造,属劳动人民但符合改造起点的亦列入改造,不够改造起点的一律不许出租。改造起点仍为50—80平方米,原属缓改的私房一律取消。
1978年以后,逐步落实私房政策。据1982年的初步统计,全县属1959年私改遗留问题的房屋1836.5间,“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的9户35.5间。经反复核实检查,确定需要重新落实政策的有225户781间。为此,县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暨办公室,本着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方针,落实私房政策。第一步首先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合理挤占、没收的私房:第二步解决1958年以来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具体处理时,或退还原房或按瓦房每间400—600元、草房每间200—400元作价处理。到1985年,已落实私房57户190间2856平方米,另有198户591间8911平方米在积极处理之中。
二、公房管理
房屋来源建国以后,国家接管了一批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党、政、军机关及财政、金融、教育、司法等用房。同时,没收了一批被政府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农村地主建在城镇的房屋。据1953年统计,全县共没收、征收各类城镇房屋1275间,地基2366.4平方米,由房管部门代管的尚有152间。随着社会主义教育等各种运动的开展,一些犯有经济错误的人员为实行经济退赔亦以房屋作价,这些房屋由有关部门转交为公房。
此外,建国以来,房管部门还利用结余的房租,自建了一批住宅和商业用房等,仅60年代后期就在县城建有医药公司、土产公司门市部、建筑公司以及车站商店等。1976年,还新建了一座4层近2000平方米的服务大楼。另有地基3033间。
据1984年统计,全县计有公房3713间,55452.8平方米,其中征收、没收的2702间39988平方米,接收退赔的50间690.3平方米,房产部门自建的961间14774.5平方米。此外,建国后一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还兴建了大批公房。
管理机构为做好公房管理,建国初期,县即成立县公产管理委员会,并由县财政部门以专人指导县城公房管理,基层则由各有关乡镇代管。1966年,财政局设立公房管理股。1971年10月公房股由财政局划出,单独成立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县城、铜城、汊涧管理分所。1974年以后,房管工作归入城建部门,设房管所。1985年,共有干部职工19名,下设天长、铜城、汊涧、秦栏4个分所。管理使用县内公房,建国初期,拨出一批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县计划拨平房1694间(其中瓦房1139间,草房555间),仅县城就拨给机关628间9420平方米,拨给学校379间5623平方米。先后移交了一批给邮电、粮食等部门使用,作为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全县移交给这两个单位的房屋计394间,5910平方米。近年来,有计划地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售了一批。1958年以来因拓宽、兴建街道或其他建设需要,又先后拆除公房1248间计19862.5平方米。除此之外,均由县房管部门出租。据1953年初统计,全县除划拨、移交、销售外,计出租公房3347间,1964年为3221间,其中瓦房2114.5间,草房1106.5间,地基3033间。1976年进行清理统计,计有3521间,52039平方米,其中楼房23间534平方米,瓦房2581间,38529平方米,草房917间12976平方米。1985年,全县共有公房2988间,计45228.7平方米,其中楼房148间,2547平方米,瓦房2498.5间,37558.5平方米,草房341.5间,5122.5平方米。
房租收缴出租的房屋一般都要收取租金。建国初期每间屋月收大米2—3公斤,军属、复员军人等免收。1952年9月,县人民政府首次制定以实物计征的房租标准,把出租房屋划分为甲乙丙三级。每级根据瓦草又分为两等,其中甲级一等瓦房每月每间大米22.5—25公斤,草房17.5—20公斤,丙级一等瓦房每间每月5—7.5公斤,草房2.5—5公斤。地基亦根据所在位置分为三级,平均每平方米月收大米2—3公斤,最高5公斤,最低1公斤。以后租金标准历有调整。1955年,重新制定公房租金标准,并改收货币。
1964年3月,再次修订公有房地产租金标准。将公房划为甲乙丙三类8等,地基亦分四类。天长镇执行甲类标准,汊涧、铜城、秦栏执行乙类,其他集镇执行丙类。1970年3月,统一全县公房租金标准,以使用面积和主要设备计征。根据这一方式,房租总额包括面积费和设备费两项。县城及铜城、汊涧、秦栏均执行统一标准,其余集镇降低20%—30%。1972年8月,统一全县宿舍的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房屋质量及主要设备两项计费。面积费:党政干部宿舍瓦房每月每平方米0.05元,草房0.035元,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国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居民瓦房每月每平方米0.1元,草房0.07元。设备费:天花地坪每月每平方米0.004—0.02元,门每付每月0.05—0.15元,窗每扇每月0.03—0.08元,这一标准一直执行至今。
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全县房租收入1.9万元。50年代后期年平均收入2.8万元。60年代平均收入5.4万元,70年代年平均收入7.85万元,其中1978年为7.4万元。1985年收人为9.4万元。这些租金主要用于对房屋的维修管理。1952年,全县用于修建公房费为1.3万元,占当年房租总收入的81%。房管部门还注意建造新房。50年代到60年代,用于维修保养房屋的经费均占房租收入的50%左右,用于建造新房的约占30%左右。1972年房产部门新建公房390平方米,价值1.45万元。1974年兴建834平方米,价值2万余元1978年,新建22间490平方米,维修176户421间。1980年,房管所实行独立核算,本着“随漏随修,不倒不塌,保证安全”的方针,当年维修各类房屋1.34万平方米,新建公房58间1093平方米,改建33间714平方米,计用经费6.84万元,占房租总收入的77.8%。1985年,全县维修房屋234户554.5间计8843平方米,维修费用5.3万元,占房租总收入的56%。由于租金偏低,公房维修难以满足用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