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入
建国前本县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其次是契税和工商各税。收入的粮、款除留作本县官吏薪俸、公务经费等费用外,其余全部上缴省和中央。民国17年(1928)税收分为国税(中央税)、省税、地方税三种,中央税款全部上缴,省税县可分成,地方税款用于地方事业。
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县财政总收入银13314两,米2122石。其中上缴银9659两,米1648石。留县支用银3655两,占总收入的27.4%,米474石,占总收入的28.8%。
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县财政总收入银37559两,其中上缴银30817两,留县支用银6742两,占总收入的18%。
民国21年开始编造县级地方预决算,征收附加税,并将县有公产、公租、规费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民国23年征收契税附加31560元(银元,与正税相同)。民国24年征收田赋附加61100元(法币,下同),契税附加9600元,牙税附加600元,屠宰税附加2400元,4项附加总额73700元。此外,每年罚款、赔偿和规费收入约3000—5000元。
建国后县财政收入主要为农业税、工商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公债收入5项。
1949年至1952年,地方财政实行统收统支,本县虽设有财政科,但实行报帐制,仅按规定审核各单位费用单据,凭单据向行署财政科报销。地方征收的主要收入,统一上缴国家;所需支出,由国家统一拨款。
1953年后,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安徽省保留地区一级财政),本县开始建立收支预(决)算,实行分类分成。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收入,一类是分成收入。本县固定收入是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契税等。分成收入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和所得税等。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按地方预算正常支出占地方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后改以上一年度总收入为基数,在收入中按固定比例留成。其分成比例:1963年上缴50%,县留成50%;1968年—1969年上缴10%,县留成90%;1970年上缴35%,县留成65%;1971年—1980年上缴22%,县留成78%;1981年上缴15%,县留成85%。另外,从1959年起,对超收部分县分成20%,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县分成40%,以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这种方式一直沿用到1981年。
1982年以1980年收入为基础,核定收入包干基数,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地方税收入由县留用;其他各税、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上缴中央24.7%,缴省7.8%,其余留县包干支出,除小农水、造林、支农投资、自然灾害救济等支出外,其余各项开支都在包干基数内,除去上缴部分,超支由省补贴。
1985年,安徽省核定本县包干基数(地方税除外)1289万元。天长为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实行定额上缴,固定每年上缴省财政5万元,以后每年按7%比例,依照包干收入基数逐年累进递增包干测算,增加上缴(自1985年起,5年不变)。1985年按递增包干测算,上缴省6.5万元。
农业税和工商税的收入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建国初期,农业税所占比重较大,1953年农业税占县财政收入的66.6%,工商税仅占31.6%。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工商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显著,1985年,农业税仅占财政收入的13%,工商各税和企业收入占86%。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
建国初期,私营经济占绝对优势。1956年私营工商业改造后,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占据主导地位。1958年,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上缴利润16万元。此后,虽然企业有所发展,但效益不高,收入增长缓慢,有几个年份甚至出现亏损。1969年后企业效益有所改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企业发展较快,1977年企业收入为100万元,1979年增加到202万元,1985年增加到266万元。1958午企业收入只占财政收入的4.1%,1985年上升到15%。
建国后,公产、规费、罚没收入追回的赃款赃物、契税和其他杂项收入,均列入其他收入,为县财政收入中的一项,年平均收入5—10万元,1967年和1968年最少,为2万元,1983年最多为23万元,1985年为15万元。

县财政收入分类比较

二、财政支出
明代县内支出主要为公杂、驿递和俸工三大项。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县留用支出银3655两,米474石。
清代增加漕运支出。清康熙四十五年(1706),县留用支出银6742两,其中支公杂费259两(生员、贡举考试盘费51两,祭祀、乡饮礼酒76两,过往上司支应36两,孤贫花布口粮48两,修缮20两,杂支28两);驿递费银4897两;俸工银968两;漕运费用银682两。各项支出合计为6806两。民国三年后,县署行政经费年均为9600元(银元)。民国16年后,县政府开始兴办地方教育、建设、慈善等事业,并加强地方武装建设,支出项目增多,行政经费不断增加,民国24年支出行政经费27429元(银元)。
民国36年起,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物价不断高涨,货币连连贬值,公教人员生活难以维持。政府支付工资时采取加成和补贴的办法,开始按原工资加成240倍,不久改加600倍,并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费5.5—10万元,补贴大米24—40公斤,当年全县支出总额为8.5亿元法币,大米约16万公斤。
建国后,本县财政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四大类。经济建设费包括企业基本建设、建筑安装、设备购置、流动资金、挖潜改造、新产品试制、城市维护、城市下放户口安置、其他建设等经费和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及支援农村投资(主要帮助贫穷社队发展生产和支持乡镇企业);社会文教费包括文化、教育、干部培训、科技、卫生、体育、通讯广播、计划生育等事业费和抚恤、社会救济费等;行政管理费类含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及公安、司法、检察经费,主要用于工资、福利、办公、会议、差旅、修理、购置等方面;其他支出类主要是地方外事、征兵、少数民族补助、流窜人员收容和其他杂项等费用。1953—1985年,全县合计支出17453万元。
由于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财政支出的构成变化较大,经济建设投资和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费用逐年增加,财政支出由建国初期的供给型转向建设型。

县财政支出分类比较
三、财政管理预算管理1953年,开始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预算具备法律效应。执行期间如有变动,需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后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预算中,工农业投入和文教卫生、优抚救济经费占有较大的比重。1978年至1985年,农业投入1444.5万元,平均每年投入180.56万元,占年度财政总支出的16%,最高年份1979年投入470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43.5%。1981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投入逐年减少。1980年至1985年文教卫生共支出3345万元,年均557.5万元,占年均财政总支出的48.1%,行政管理费亦逐年增加,1980年至1985年共支出行政管理费1107万元,年均184.5万元,占年度财政总支出的16%。
1978年以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各单位编造预算,经县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县财政总预算,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并严格财务制度,控制行政事业费的增长。
建立乡(镇)财政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1981年起,在永丰、安乐、高庙、秦栏等4个公社试办公社财政,得到省、地财政部门的肯定和支持。1983年底,县人民政府下发《天长县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乡级财政的机构、体制、收支权限、资金使用等,并由县财政局在汊涧、秦栏、平安、安乐、长兴、天长6乡镇进行试点,1984年在全县实行。乡政府设财政组,由3—4人组成,为乡政府职能机构,受乡政府和县财政局双重领导,财政工作由乡(镇)长分管,乡财政年初编制预算,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全县38个乡(镇)实行两种财政体制。天长、汊涧、秦栏、平安、安乐、长兴6乡(镇)实行收支大包干,核定收支,收入按比例递增,超基数按档次分成,一定三年不变;其余32个乡(镇)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扣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定一年。乡(镇)级财政的建立,调动了基层政府生财、理财的积极性。1985年全县乡镇财政预算收入实绩971.8万元,占调整后的年度预算的130.4%,超收226.5万元,剔除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而增加收入等不可比因素,仍比上年增长22.8%,占上年实绩690.4万元的140.8%,超过了1984年递增18.6%的速度。预算支出指标403.8万元,全县38个乡镇均有结余,年终结余总额74.1万元。乡财政预算收入实绩占县财政收入的比例,由1984年的48.7%增加到50.7%,预算支出占县财政总支出的25.5%,乡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支出的结余,为县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起到了一下定的作用。
改革支农周转金投放建国后至1978年,支工支农的周转金均是无偿投放,经济效益不佳。1979年后,为适应农村经济改革的需要,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生产,县财政部门多方筹集,在全省率先建立支农周转金基金,并对支农周转金的投放和管理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革:改部门分散投放管理为集中统一投放管理;改局部投放为全面投放(注重经济效益,城乡、集体、个人均可投放);改无偿支持为有偿服务;改单一筹集资金为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周转金的发放从过去重点支持种植业转向以扶持乡镇企业和以养殖、加工为主体的多种经营。从1981年至1985年,共投放周转金383.2万元,累计到期336.7万元,累计回收309万元,回收率为91.8%。其中财政部门累计发放330.4万元,累计到期291.2万元,累计回收285.5万元,回收率为98%。1984年投放的资金创新产值1162.2万元,利润183.27万元,为国家增加税收48.8万元,解决就业人员1372人。
财务监督检查建国初期,主要是按规定保证各项收入上缴,审核各单位支出单据,建立帐目,逐步完善财会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三反”、“五反”运动。1957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国营、供销合作社和公私合营企业渐多,为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健全管理手续,强化报表制度,县财政主管部门协同企业单位审查生产、财务计划,研究增加生产和降低成本的方法,核实流转费用,检查、监督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利润及时上缴。同时,加强各单位预算管理,执行无预算不拨款、无计划不报销,按月做好库款调拨计划,保证财政收支平衡。1958年由于“大购大销”,“高产量放卫星”的影响,各工商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物资积压和次品、废品增多的现象严重。1960年,按照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和停止增发货币,稳定市场供应,克服当前严重困难的要求,冻结各单位存款,当年即冻结118.8万元(1964年分别作了解冻处理),1962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处理物资盘亏报废31万元,不合理资金占用27万元,积压物资9.8万元。1972年进行税利检查和利润监缴。1979—1981年实行重点利润监缴的肉联厂、食品公司、医药公司等4个国营企业共上缴国库利润117.1万元。1979年以后,经济政策放宽,企业经营活跃,财经管理有所放松。1981年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开展大检查,全县自查355个单位,互查219个单位,重点核查25个单位和4起大、要案,查出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额189.5万元。1984年,全县抽调公司经理以上干部和财会人员133人,组成31个检查组,全面开展财务大检查,共查出偷、漏税,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截留税利和滥发奖金等违纪款额279.6万元,当即进行了处理。
审计1984年以前,审计工作由财政局负责,在季度或年终时,以县或分片、分口集中财会人员,互审、会审,审出问题,当即处理。1984年4月成立县审计局,下设行政事业、工交基建、财会贸易3个股,审查全县预决算,审汁监督各单位的财务。到1985年,先后检查了12个单位的部分经济活动情况,共审出违纪金额31万余元。其中县交通局公路站在1984年无计划工程挤占及工程经费超支即达13万元。在对一些重点单位定期送达审计中,发现普遍存在有预算外收入的使用不符合规定,吃喝招待支出较多,固定资产账不健全,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