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 权
解放前,县内绝大部分山地、树木属私人所有,一些偏僻荒山、树木均属公有。
解放后,根据《土地改革后》规定,全县进行土地改革后,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民,较大的均归集体所有。寺庙树木和具有军事、经济价值的大山归属国家所有。
1952年,省、地要求在铁路两侧植树,谁栽谁有,谁管谁得益。本县铁路沿线乡、镇发动与组织农民广泛植树。1953年至1958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号召植树造林,执行谁栽谁有政策,秋冬之际,进一步加强封山护林工作。加强护林防火和封山育林,先后建立老嘉山、西桃园、紫阳、鲁山林场和省属老嘉山林场,及卞庄林场,加强国营林业管理。1959年至1963年,根据中央颁布农业60条和林业18条,县抽调干部会同有关乡林场,本着国家集体发展林业生产原则,划定国营林场和乡村林场范围界线,确定山林权。1973年起,本县各级政府进一步认真贯彻“国栽国有,社栽社有,队栽队有,社员在自己住宅植树,林权归个人所有”政策。1975年至1976年,全县进行林业大清查,本县共有林地163936亩,其中国营林地82732亩,集体林地81204亩。根据省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业“三定”政策,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了林业责任制,承包到户,承包者遵守山权、林权、采伐权、出售权“四权”归队的原则。到1982年元月,全县林业“三定”工作基本结束,共划出自留山141476亩,责任山736344.4亩。1981年,全县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连同荒山均实行“四自”制度(自育苗、自插、自管理、自得益),承包到户,放手让群众大造山林、造福人民。至1985年,全县各区、乡、村均出现了一批林业专业户,促进了林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