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算体制
建国初期,由于长期战争的破坏,财政经济状况拮据,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对财政实行统一管理。本县作为省财政的一个预算单位,实行统收统支,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决定,按月拨付,收支不发生联系。
1953年开始,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化,县财政体制由原来的预算单位成为一级财政,管理全县的收支平衡,财政预算实行固定收入加分成的体制,其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地方支出分正常支出与中央专项拨款两项,地方经常性支出为正常支出;基本建设、重大自然灾害救济等有关补助支出为专项拨款。在收支划定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结余可以留用。这种体制扩大了地方机动权。
1959年至1970年,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这种办法简化了手续,通过预算把收入和支出联系起来,有利于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1971年起,由于国家把大部分企业、事业下放给地方管理,财政预算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超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用,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定额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1978年改为增收分成。
为充分调动各级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坚持各级财政责、权、利结合的原则,1982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82年,对全县工业企业实行确定基数,超收分成;对水利、林业、农业差补单位实行定支、定盈利上交、定差额补贴,超收结余留用;对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的公用经费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3年,随着城市改革的试行,对县办工业、商办工业、汽车队、农机、水产、服务公司等企业进一步实行“利改税”,按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业、供销社及其它企业改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