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一、刑事检察
1955年,全椒县检察院建立后,即围绕镇反、肃反运动开展批捕、起诉工作,因工作人员少,主要采取书面起诉,很少出庭公诉。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逮捕,先由检察院审查,提交政法党组研究,报请县委决定,然后由检察院拟写批捕决定书或不批捕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对反革命分子的逮捕由地委决定。对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如贪污、受贿、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等)需要逮捕的,要经县委研究报请地委决定。1958年至1961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联合成立办公室,以简化办案程序,但削弱了法律监督权力,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61年以后,对前几年办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了部分冤、假、错案。这一时期,对批捕、起诉的案件,如发现证据不足、影响量刑定罪,检察院即携卷到出事地点核实材料,以事实为根据,发挥检察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撤销,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由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主管,报地区人民保卫组批准。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设立刑事检察科,配置专职干部负责检察刑事案件。在审查是否逮捕、起诉工作中,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察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对人民法院宣判的错误判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进行抗诉。1979年4月开始,检察院对长期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83起政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其中改判81件。如武岗乡小学教师叶满发,1970年被以“恶毒攻击”罪戴上坏分子帽子,开除公职,监督劳动,经复查予以彻底平反,恢复了公职。赤镇乡陈云利因1976年反对“四人帮”,为邓小平鸣不平,被以“反革命”罪关押,经复查后予以彻底平反。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委不再审批案件的决定》,批捕、起诉由县检察院讨论,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批。自此,检察院按照《宪法》第13条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1979年至1984年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共547件668人,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530件6479人,不批准12件16人,退回公安局补查两件两人,公安局撤回三件三人。同一时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刑事案件522件639人,检察院审查后起诉471件583人,免予起诉35件40人,不予起诉四件四人,退回公安局补查八件八人,公安局撤诉四件四人。此外,检察院对起诉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同时监督侦察、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抗诉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等工作。
二、经济检察
1955年检察院建立至1957年止,县内经济检察只作为一般工作开展,无专门办理机构,仅指派专人负责检察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时的受案范围很宽,有贪污、盗窃、破坏森林、责任事故、破坏统购统销、贩卖粮食、投机倒把等。检察院在受理检举控告或报案材料后,经审查确定立案即派员作为专案侦查。1956年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8起,经审查确定立案24起,其中本年侦查终结向法院起诉20起,转有关单位作为纪律处理20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84起。峨嵋农业合作社群众揭发该社干部杜世发盗窃粮食,经侦查罪证确凿,遂向法院起诉。县法院在古河进行开庭审判,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使700余名旁听群众受到了一次法纪教育。此外,当时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一般采取监督形式。同年,由县检察院报告县委在全县通报批评两件,提出建议书一件。
1958年至1961年,实行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简化办案程序,经济检察取消。1962年恢复经济检察工作。恢复后,即对前几年办理的案件进行复查,纠正了部分冤、假、错案;同时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经济检察。1964年至1965年检察院集中力量投入“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部分有严重经济问题的职工进行摸底,发现有贪污行为者84人,其中500元以下者66人,500至1500元者13人,1500元以上者五人,经侦查分别给予定案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随着县检察院的撤销,经济检察工作中止。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重新开展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3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院内增设了经济检察科,专门检察经济案件,其受案范围主要有贪污、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盗伐森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和渎职罪。据统计,1982年至1984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56起76人,经审查作为立案侦查的29起39人,侦查终结向法院起诉的16起20人。1977年发现黄栗树水库二郎段段长王××自1966年起至1977年十年间,采取多收少报的手段贪污水费5000余元,但直至1979年尚未能依法予以制裁。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即派员侦查,发现罪证确凿,遂决定予以逮捕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两年。
三、法纪检察
1955年检察院建立后,法纪检察只作为一般工作开展,无专门性机构,委派专人负责,检察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当时受案范围较宽,主要有谩骂政府、殴打干部群众、虐待老人、奸污妇女等,其办案程序与经济检察相同。据统计,1956年共受理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21件。其中赤镇乡一基层干部陶××逃避防汛,社员张××向他提意见,陶怀恨在心,持叉戳伤张××。经侦查起诉,判处陶××有期徒刑半年。1956年为开展群众性的法纪检察工作,检察院根据“慎重选择,稳定发展”的方针,在城区五个乡的农业社发展了37名检察通讯员。
1958年至1961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法纪检察中止。1962年恢复法纪检察工作,迄至1966年,法纪检察主要工作内容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活动。1964年至1965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界首公社一党委副书记和一管委副主任采用扒衣服、游斗、捆绑、罚跪等方法处罚社员,引起群众义愤。检察院经侦查后报告县委,县委对两人作了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中止。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内置法纪检察科,其受案范围主要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诬告陷害、报复陷害、伪证、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民族习惯、破坏选举、非法管制、徇私枉法、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私放罪犯、妨碍邮电通讯等。1981年至1984年,该科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44起44人。其中1983年受理11起11人,经审查后确定立案侦查四起四人,转其它单位查处四人四起,调查结案建议党政纪律处理者三起三人。
法纪检察由于涉及国家职工,往往阻力较大。但县检察院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冲破阻力认真办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1983年广平乡一公安特派员怀疑於××犯有强奸罪,擅自将於带至太平区派出所进行刑讯逼供,将於殴打致伤。事发后检察院立即派员侦查,对该公安特派员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并责令赔偿医药费60元,调离政法部门。
四、监所检察
建国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监所检察主要开展了检察公安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罪犯管教政策,促进公安部门加强监管改造,将犯罪者改造成新人,同时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等工作。1956年6月和9月,公、检、法三家曾联合对看守所、劳改窑厂、荒草圩劳改农场的犯人管教工作作过两次检察,发现一看守员对犯人任意用刑,一天内殴打犯人15名,及时地对此事进行了纠正和处理。1959年11月,检察院会同公安局和法院,用三天时间又一次对荒草圩劳改农场进行了检察,对确实改恶从善的18名罪犯给予了特赦。1962年,省水电厅劳改六支队第二和第五大队1425名犯人在本县兴建黄栗树水库干渠,检察院会同公安局和法院对两个劳改大队进行过四次检察。“文化大革命”期间,监所检察中断。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法律规定,对看守所执行羁押人犯政策、执行法律状况进行检察。并于1982年3月在院内增设监所科,配备两名专职干部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保障“惩罚管教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政策的实行。1982年监所科对县看守所进行了七次检察,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九次,个别教育63人次。同年4月,监所检察人员对全县监外执行改造的26名罪犯进行回访考察,纠正了在监外执行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有效的监改意见:隆兴中学教师吴××因犯虐待妻子罪被判刑半年,缓期一年执行。检察人员在回访考察时发现吴犯不接受改造,继续打骂其妻,重犯前罪,遂通知公安部门将吴收监改造。
1983年8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工作开始后,监所羁押人犯猛增。为了确保看守工作符合法制,监所检察人员深入看守所办公,与看守、管教人员共同分析研究人犯的思想动态,针对具体问题拟定管教措施,较好地保证了预审、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人犯的思想改造,发挥了监所检察的法律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