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皖北区一九五二年农业爱国增产竞赛奖励试行办法
(皖办字036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业爱国增产竞赛运动,领导农民组织起来,集中力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一九五二年农业增产奖励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二条:凡国营农场、军垦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丰产村(乡)、个体农民及各级人民政府与群众团体的农村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标准之一,其成绩为当地群众所公认,并经审查确实者,予以奖励。
(一)参加全面增产竞赛之奖励标准:由于精耕细作、改良技术、各种农作物单位面积的全年平均产量较一九五一年增产二成以上,并高于当地一般产量水平者,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其成绩特殊优异者,可由县报请行署评奖。
(二)参加单项增产竞赛之奖励标准:凡参加单项增产竞赛者,高额产量的面积,国营农场不少于十市亩,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不少于三市亩,个体农民不少于一市亩,全年每亩平均产量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基于这一条件,凡水稻每市亩平均产量一千市斤以上,小麦每市亩平均产量五百市斤以上,棉花每市亩平均产量籽棉三百市斤以上,大豆每市亩平均产量四百市斤以上,山芋每市亩平均产量五千市斤以上,烤烟每市亩平均产量四百市斤以上者,均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凡超过上述标准,水稻每市亩平均产量一千三百市斤以上,小麦每市亩平均产量六百市斤以上,棉花每市亩平均产量籽棉五百市斤以上,高梁每市亩平均产量六百市斤以上,大豆每市亩平均产量五百市斤以上,山芋每市亩平均产量六千市斤以上,烤烟每市亩平均产量五百市斤以上者,经当地群众评定,县评审委员会查实后,报请行署予以奖励。
(三)领导爱国增产竞赛运动具有显著成绩者。
第三条:上述作物中每市亩产量最高者,各选三名至五名为本年丰产新纪录模范,给予特等奖励。
第四条:凡因地区生产条件不同,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成绩优异者,由县予以奖励。
第三章评模
第五条:根据下列条件,分别评选为模范农场、模范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各项劳动模范与模范工作者,由县予以奖励。其能起旗帜带动作用,成绩特别优异者,由县报请行署予以奖励。
(一)凡具有下列各项条件者,得评选为模范农场:
1、依靠全体农业工人,实行农场民主管理,搞好生产。
2、发挥农场的示范作用,每亩平均产量超过当地群众一般水平百分之二十以上,并创造本地区高额产量的新纪录。
3、协助附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及广大农民总结生产经验,结合科学研究,改进提高和推广技术。
(二)凡具有下列各项条件者,得评选为模范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
1、全体成员,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热爱祖国,及在代耕拥军优属,缴纳公粮等有优良成绩表现者。
2、全组粮食比一九五一年增产二成以上,并高于当地一般农民,以及创造一种作物三市亩以上的高额产量,在兴修水利、防治病虫害,改进耕作技术,增补农具积极施肥,良种的选换繁殖与推广等,皆有显著成绩,并能创造与学习别人经验者。
3、能实行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做到农副业结合,并推动和影响周围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劳动效率,获有显著成绩者。
(三)一切从事农林、畜牧、水产等生产的农民和技术人员,以及农村干部,农民协会及合作社工作人员具备下列一、二、三、五、六各项条件之一,或第四项内所列之条件三个以上者,皆可评选为劳动模范和模范工作者。
一、凡热爱祖国及能推广经验带动群众生产,具备全面增产或单项增产奖励条件的个体农民。
二、对农业生产技术,农具改良创造上,及选换繁殖和推广优良品种有重大贡献者。
三、组织推动增产竞赛及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有功者。
四、植树造林、兴修水利、防旱防涝、捕虫灭虫、养猪积肥、保护繁殖耕畜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并能创造与学习别人经验者。
五、防治病疫和医务工作,及兽医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者。
六、银行、供销合作社、土产公司、农具制造厂、农具生产合作社、保险公司等,对配合与保证增产有重大贡献为农民拥护者。
第四章评比办法
第六条:县、区、乡三级成立爱国增产竞赛评审委员会,以领导增产竞赛评审工作,进行发动群众自下而上的评比与自上而下审查工作相结合。县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县委会、县青年团工委、县农民协会、民主妇联,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吸收农业劳模代表参加组成之。区评审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区委会、区农会、妇联、青工委等负责人,并吸收参加竞赛中的积极正派富有经验的农民组成之。乡评审委员会由乡人民政府、中共支部、青年团支部、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并吸收参加竞赛中的积极正派富有经验的农民组成之。
第七条:全面增产竞赛于秋收后进行。小麦、水稻、棉花、高梁、大豆、山芋、烤烟等单项作物高额产量之评比总结,应在该项作物收获时即进行,同时应按生产季节(如春季夏季等),与突击生产(如防旱、防涝、捕虫等)进行评比总结,以打下全面增产、单项作物增产竞赛的评比基础。
第八条:采取田间、会上、实物三种方式进行评比。作物收割前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深入了解情况,确定对象,调派人员实地检查,邀请当地群众参加,测实地亩,评定产量,采集实物标本及拍照像片等。如以单项作物,应实行单收单打,记录下来,并即时选举劳模,进行奖励,在评比总结时,要总结与推广增产经验,发动选种、换种、积肥、整地等充分的作好下一季、下一年的增产准备工作。
第九条:评比内容,一般的是比爱国、比互助、比技术、比庄稼、比收成、比选种,季节性、突击性的评比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订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奖品种类:
(一)荣誉奖励:奖章、奖状、奖旗、奖给安徽省或县“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的光荣称号。
(二)实物奖励:耕牛、新式农具、优良品种、药械等。
(三)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给奖办法:单项作物增产竞赛,在该项作物收获后,由县评审发奖,丰产典型报行署发奖;全面增产竞赛,省、县于秋收后开劳模大会进行评比,总结给奖。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皖南、皖北区人民行政公署行政会议通过公布施行,并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
(摘自《安徽日报》195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