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公安

第七节 劳改劳教管理

一、看守所
早在清宣统二年(1910),芜湖初级检查厅在吉祥寺建造一看守所,后迁至全真官(今工人文化宫)。1912年9月,芜湖光复后,又迁移到老城内芜采营(原清兵营,现为马号街)旧署内。1915年,地方检察厅在旧署内又新建一座看守所,专门收押一切未决的犯人。1927年,芜湖地方法院接管了看守所,直至1949年4月。
解放后,市公安局内设审讯科,代管看守所,不久,移交给民政局司法科。1950年5月,又归属市法院管辖。同年4月,公安局审讯科改为四科,看守所由预审部门管辖至今,地址由原来的东内街32号,于1956年迁至北京路至今。
自1950年4月后,市看守所健全各项制度,依法对在押人犯进行管理。1979年以来,修改、制定了新的看守规定和制度,明确规定看守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组织领导。对犯人收押、看守、提审、押解、劳动、生活、卫生、通信、接见、保管财物以及人犯出所等方面均有规定。并制定《监规》、《提审须知》、《收押制度》、《通信接见制度》、《犯人出所制度》等。1985年,实行“包教育、包安全、包管理”的三包责任制。在管理上实行文明看守,严禁对人犯有打骂、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发生。
二、劳动改造
1952年,市公安局内专设劳改科,是对已判决科刑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的管理单位,下属有四褐山轮窑厂、广福矶窑厂、新生棉织厂、齐落山新生机械厂、港口耐火材料厂、方岗农场等6个劳改单位(已全部撤销)。在对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每月给犯人进行评议,给予奖励,并记入档案,作为考查劳改表现的依据,从而提高了犯人改造的积极性。
三、劳教审批
1957年11月,成立了“芜湖市人民委员会劳动教养领导小组”,下设劳教办公室,在公安局内办公。由公安、民政2局抽调2名干部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因当时劳教带有安置就业的性质,没有时间限制。1963年后,规定劳动教养属行政处分范畴,限期最高为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工作基本停止。1971年,据“第十五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规定,市人保组审判小组代管劳教工作。1973年3月始,由市公安局预审科代管。1980年,市政府恢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公安、民政、劳动、司法、教育、粮食等局抽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管理审批等手续。
1983年,劳改、劳教工作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需要,做好新捕判人犯和新收容劳教人员的安置改造,根据中央“分级管理、分散看管、就地消化”的方针和省政府关于各地、市都要办劳改、劳教场所的指示精神。同年12月8日,市政府决定成立“芜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隶属市司法局领导。所址设在市郊神山原师范学校旧址。12月27日新收劳教人员229名。
1984年4月,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撤销芜湖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对“现有两劳”人员移送省直“两劳”单位的决定,到1984年12月,全部劳教人员已陆续移送省直南湖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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