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
芜湖市公证处1951年10月建立,原名公证室,1956年7月改为公证处,属市法院领导,1956年8月市人委司法科成立后,划归司法科领导。到1956年共办理公证2707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495件,经济合同公证2212件。随着公证制度的发展,1957年上半年,办证数有了较大幅度上升,共办理国内公证1102件。1957年下半年,公证工作由削弱到停滞。1963年公证事业又有新的进展,1--9月份,共办证517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95件,经济合同公证401件,其他公证21件。同年10月,公证处被撤销。1973年3月,公证工作恢复,在市法院内设公证员一名。1978年9月,恢复公证处,但只办理涉外公证事务,并根据规定管辖办理马鞍山、铜陵两市和宣城、徽州两行署涉外公证业务(1985年10月,四地业务划归各地自行办理)。
1980年12月,市公证处正式开始受理国内有关收养子女继承、遗嘱、委托、赠与和转让等项公证,同时逐步推行试办有关经济合同公证。从1980年到1985年底,共办理国内公证3034件(内含经济合同公证1836件),涉外公证520件。经济合同公证由1980年从零开始,1981年占32.4%,1982年占36.8%,1983年占23.4%,1984年占61.1%,1985年占78.4%,办证项目涉及建筑、劳务、粮食定购、工业品购销、征用土地、商业承包、经营承包、商品赊销、农林渔副业承包、营业性房屋租赁及借贷、联营、合营等各项经济合同内容。
1984年7月,推行建立公证联络员制度。到1985年底共聘请、发展公证联络员69名,介绍受理经济合同公证513件,占同期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总数的31%,履约率达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