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优抚安置

第二节 安置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安置机构
1950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进行志愿兵复员工作。9月,成立芜湖市复员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设在市政府。各公安派出所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复员军人迎送、安家及就业。
1952年1月,市复员委员会改称转业建设委员会。各区相应设分会。
1958年,志愿兵已基本复员完毕,市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此后,义务兵退伍安置工作,每年由兵役、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临时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安置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这种形式一直延续至“文化大革命”初期。
1970年12月,市革委会、市人武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芜湖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处理安置中的问题,并在市民政劳动局设临时办公室,1973年3月正式定编。
1981年11月,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1983年,军队离休干部又移交地方。原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随之于1984年8月更名为“芜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设在市民政局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分别办理。
2、志愿兵安置
1950——1957年根据当时政策和经济建设缺乏人才的状况,将入伍前系城镇居民、国家企事业单位或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工作能力者;家居农村,但有一定技术特长专业人员;在部队担任干部者;复员荣军中部分能坚持工作音;军龄在十年以上,本人确实无家可归坚决不愿回乡者等7类人员在城市安置。
农村安置主要是帮助解决土地、房屋、农具等生产、生活资料,使复员军人很快便能安家立业,参加生产。
1958年志愿兵基本安置结束前,全市共接收复员军人1349人(含安置机构成立前接收的12名复员荣军),其中安置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102人,占总数的7.56%;安排到城市工厂、商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1247人,占总数的92.44%。基本做到了“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1983年下半年,部分超期服役的志愿兵,开始退出现役到地方安排工作。至1985年底,市区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3人,均安排了适当工作。
3、义务兵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草案)规定的服役年限,1958年第一批义务兵开始退出现役。退伍义务兵采取“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当年全市接收的54名退伍军人,按照上述原则,在城市安排工作的41人,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13人。
1959——1960年,因工业发展,人员缺额较大,回来的退伍军人,不论原籍何地,除因各种原因不适合在城市安排工作和自愿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外,均分配到工业、交通部门等用人单位。两年共接收631人,其中分配到企事业单位616人,回农村安置15人。
1961年后,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压缩城市人口,精减职工。回来的退伍军人,仍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分别在城市和农村安置。
到1971年后,退伍军人的安置,仍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1973年,城市退伍军人安置在坚持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1982年又进一步实行“按系统分配和统一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在执行中,“按系统分配”是按父母所在单位系统分配任务;“统一分配”即父母单位系党、政、军、群部门的,由安置部门统一分配。上述办法沿用至今。
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重点是解决单身、病残、无房人员的住房和生活问题。一般采取“自筹、群帮、公助”三结合的办法解决。1979年后,除本人自筹和群众帮助外,政府每年专门拨出部分木材和经费帮助当年回乡退伍军人维修住房。病残人员的生活困难,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优待或救济。
1968年后,城区有大批知识青年下放农村,其中一部分从农村入伍。1972年后,这部分人每年都有一批退伍。1974年前,回原下放社队安置。1975年起,多数回城市安排到集体单位。1978年后,按城市退伍军人同样看待,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上述政策延续到下放知青退伍军人安置完毕。
4、复员干部安置1950——1968年,对退出现役到市区的复员干部,均由安置部门接收安排了工作。1969年至1975年7月31日,全市先后接收安置678名退出现役的复员干部。1980年1月,又按规定改办了转业手续,享受干部待遇。
5、伤病残战士照顾安置
政府对伤病残退伍战士一直作为特殊对象,根据各个时期的政策和伤病残战士的伤残程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安置。对1955年《兵役法》颁布前参军、复员回乡的伤病残人员,原则上在城市安置,一般优先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特、一等重残人员及无家可归丧失工作能力者,由政府帮助安家,并给予定期抚恤和补助,患有精神病或严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需住院治疗者,送省荣军疗养院或当地医院治疗,治愈回来后,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照顾。
1958年后退伍的伤残人员,除特、一等残废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外,对二、三等残废人员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家住农村者,一般回乡分散安置,由社队在分工分业上给予照顾,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一般水平;家住城市凡能工作者,均优先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工作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1980年6月开始,对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负伤致残的农村二、三等残废军人,除不能坚持工作者,均按省规定安排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力所能及工作。
6、特殊情况照顾安置
从八十年代起,对入伍后全家迁入(回)城市的农村退伍军人;服役期间结婚,配偶在城市工作,本人军龄在8年以上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的革命烈士子女:未婚农村女退伍军人等4类人员均在城市作了照顾性安置,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1983年9月起,实行安置改革,根据城镇义务兵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安置。
7、接待转运
1953年5月,建立芜湖市转业建设军人接待站。主要负责皖南各县入伍新兵、复员老兵途经芜湖转运、食宿,费用由省民政厅拨款。1958年7月,接待站建置撤销,改设“芜湖市新兵临时接待转运站”,转运期间仍按上述原则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款。1968年,转运站站址改作市革委会招待所。但每年的转运任务,仍由有关部门临时抽人承办。1974年,恢复接待站机构设置,称“芜湖市复员退伍军人转运站”。
1981年,部队实行运兵工作改革后,转运期间除铁路、交通、航运部门在车站、码头设军人售票窗口外,市接待站还随带机动车辆和医务人员,为退伍军人搬运行李和治疗急病。每当有大批人员乘坐车船在此转车或靠岸,就把熟食热点送到车站码头,方便退伍军人购买食品。
为了发挥转运站在非转运期间的作用,从1985年起,实行“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平时对外开放,接待一般旅客。
二、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安置
1、军队供养干部安置
1954年12月,国家决定将部队供养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年老体弱的排以上干部移交地方安置。供养干部移交地方后,其待遇按原在部队的供给标准发给,但不保留现役军官称号和不再计算军龄。1955——1957年,市民政局共接收安置军队供养的团级干部10人。1958年7月,按规定改办了退休手续,生活待遇按退休军官标准执行。1978年5月,改办离休。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1958年7月后,部队按规定对年满55周岁以上,身体衰弱或因公致残,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参加劳动生产者,办理退休。到1980年10月,先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15人(其中:9人于1980年12月改办离休)。
1980年,军队精简整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开始成批移交地方安置。1981年和1984年,省两次共下达芜湖市区接收安置任务67人(其中团级24人、营级43人)。根据建房进度,1985年9月前发出“住房通知书”36份,到年底已进住25户,连同当年原基建工程兵移交的20户(含文化路住房16套,小汽车2辆)共报到45户。
3、建房
五十年代前期,接收安置的供养干部住房,由市民政局在公房内调剂,后经报批在高长街修建6套。1958年后,接收安置的退休军官住房,多数是从民政部门停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多余公房中调剂解决,少数由房管部门租赁,亦有少量由军队解决经费,地方帮助修建。1972年,为照顾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县、团级以上干部住房困难,由市民政部门在洗布山新建住房28套。1980年以后,军队成批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列入计划。1981年和1984年,省先后拨款108.86万元和相应的木材、钢材、水泥,分别委托市房屋开发公司和由市民政局组织施工,在团结路、花园新村两处并建成住房84套,总建筑面积为5156平方米,于1985年按期交付使用。
4、服务管理
1971年前,军队移交的供养干部和退休干部由市民政部门优抚科负责管理。后安置人数增多,于1972年6月建立“芜湖市退休干部管理所”,配所长、管理、医务等服务管理人员,并先后购置小汽车3辆。军队离退休干部成批移交后,又于1985年9月设立“芜湖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配工作人员11名。2所均成立党支部,由民政局党委领导。
1955——1979年,市民政局先后接收管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481人。到1985年底,除历年迁出和死亡140人外,由民政部门继续代管和发放离退休费的仍有341人。
上一篇:第一节 优抚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