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给
解放后,对郊区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只有轻微劳力的孤老残幼,由政府发动群众开展资助接济和由国家给以临时救济。1953年,改为长期救济。生活标准按每人全年原粮500市斤折款计算,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款中列支。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由农业合作社对此类对象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是年,各农业社结合秋收分配评定五保对象359户、507人。费用从社内公益金或总收入中支付。1958年公社化后,改由生产大队支付。1962年公社财权下放,则由生产队负担,供给的粮、油、柴与社员同样参加午收预分和年终分配。并从1963年起,增发生活零用钱。“文化大革命”中郊区社队五保工作仍照常进行。1979年后,五保户供给出现了两种形式:一种由生产队保吃、保烧、保住,大队保穿、保医和零用钱;一种以大队举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吃、穿、住、医疗和零用钱由大队统筹解决。据1981年10月调查,郊区7个公社供养的244人,每人年口粮达600市斤(原粮),食油6市斤,月零用钱2——10元不等。同年11月,市民政局推广四褐山公社水合、上闸两个大队的办院经验后,至1985年底,郊区6个乡的办院数增加到9个(乡办4个,村办5个),供养老人93人,占五保总人数304人的30.5%,人均年生活标准,乡敬老院达235元,村敬老院228元,生活费由乡、村分担。进院老人的生活有服务人员照料。乡、村领导常去看望。附近群众也主动为老人做好事、送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