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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丧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清代,封建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男女无婚姻自由。民国时期,民国十九年(1930)《民法》中虽有一夫一妻及结、离婚自由的条款,但政府并未加以管理,封建婚姻制度依旧,城市少数知识青年男女“文明结婚”,大多出于自发,并非政府引导。
建国后,国家于195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买卖或变相买卖婚姻和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的旧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三十多年来,芜湖市人民政府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男女同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并按《婚姻法》规定,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制度,搞好婚姻管理。
一、宣传婚姻法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当年6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知,并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报纸等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1951年8——9月组织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街道和农村干部学习讨论贯彻婚姻法,运用张贴布告、判决书和广播、报纸、漫画、幻灯、短剧、歌曲、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广泛宣传教育,并组织检查。1952年1月,举办郊区农村党员、干部、积极分子训练班学习婚姻法。通过宣传教育,广大青年男女对摆脱封建婚姻制度束缚的要求十分强烈。市人民法院当年受理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6.9%。据1952年1——12月统计,全市自由恋爱结婚的青年男女有4824人,童养媳解除婚约的有1208人,寡妇改嫁的有224人。
1953年3月,市和各区人民政府均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宣传婚姻法运动月”活动。运动月之前,在郊区神南乡、城区新芜路居委会和芜湖纺织厂染织车间进行了试点。运动月中市直机关共抽调干部59人,培训区、乡干部及不脱产的基层干部、党员、团员、宣传员和积极分子1000余人,开展了规模空前的宣传活动。
1963年3月,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人民法院在“三八”妇女节前后,对全市婚姻方面的问题作了一次全面检查,并针对前几年发生的违反婚姻法的现象,结合当年的基层选举,在城市和农村广泛深入地进行了一次婚姻法宣传。此次婚姻法宣传,群众受教育面达80%左右。宣传中,还处理了各种违反婚姻法的案件,使重新抬头的封建婚姻残余受到打击,非法婚姻迅速减少。
“文化大革命”中,婚姻法宣传工作停顿,旧的婚姻习俗抬头。1979年春节前后,结合中心工作,运用报纸、广播和各种会议等形式开展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问题的宣传,表扬了支持带头移风易俗、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的男女青年及家长和民主和睦家庭,批判了婚姻中的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通过宣传,执行婚姻法的情况有所好转。
新婚姻法公布后,1981年初成立市宣传贯彻新婚姻法办公室。印发了1000余份“新婚姻法宣传要点”,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还编印了《婚姻法知识问答》,作为全市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婚姻登记
1、登记机关
1950年5月28日起,市民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1951——1952年,先后改由郊区区公所和城区各区政府办理。1955年内务部颁发《婚姻登记办法》后,郊区的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逐步移交乡政府办理。1959——1962年,郊区实行大公社期间,为方便社员婚姻登记,将婚姻登记业务下放到生产大队办理。1963年行政区划调整后,又收回由公社办理。1984年改社建乡,由乡政府办理。城区婚姻登记,一直由区办理。
2、登记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1月制订公布《芜湖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主要内容:(1)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须持当地组织(或单位)证件和户籍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经审查确定合乎婚姻法的规定之后,应准予登记并分别发给结婚证、离婚证、复婚证。不合法定者不予登记。当一方提出离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登记机关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转交市人民法院处理。(2)革命工作人员结、离婚手续,还应邀请介绍人和证婚人、调解人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事项。(3)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离者,当事人应携带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1955年内务部颁发《婚姻登记办法》后,则按新规定取消了请介绍人和征婚人、调解人一项;复婚登记不再另发一种证书,只在申请书上加注“恢复结婚”四字;经法院判决离婚者,不再重复办理离婚登记。3、涉外婚姻
1983年10月,省政府指定芜湖市民政局为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并承办马鞍山、铜陵市和宣城、徽州地区所属各县(市)涉外婚姻登记。上述地区的公民申请同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婚姻登记时,经过审查,凡符合规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经市民政局领导批准,给予办理登记。发证时加盖“芜湖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1984——1985年共办理涉外婚姻登记5件(1984年1件,1985年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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