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服务
解放前,医药商业的批、零,特别是商店零售,做到了按处方的药名、数量取药;继之复检,转入下一人按药方的药名、数量,复检所取之药是否符合,达到符合,盖章付药。
解放后,药品商业的职工以对病人负责的责任感,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与质量,热情服务,送货上门(指批发)已形成制度。对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无商标的三无药品,做到订货人员不签合同,验收时发现不准入库,销售时发现不准出售。1985年,市政府组织卫生局、医药站、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对全市医疗单位和药品经销部门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对查出晋江流入的52771盒、价值78535.94元的假药和江苏如皋流入的价值1664.54元的3个品种假 药作了销毁,对霉变、酵鲜的药品,规定停止使用与销售。医药站为确保药品质量,对价值18700000元的变质药品,在1985年作了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