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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货物监管

一、清朝、民国时期芜湖海关货物监管
凡进出海关的货物,必须先履行报关手续。
报关分为四种途径:领事报关、船主或买办报关、货主报关、报关行代理报关(时芜湖有报关行,多由海关退职、解职人员开办)。
持有长江专照的船舶,装载货物进江口时须将该照暂存于本国领事官处。无领事官者,其长江专照及其他单照即由船舶所有人呈交海关查核,请领开仓准单,由各货主将货物品种、数量、重量、价值、唛头等情况用中、英文开列报单呈交海关,请领卸货准单。即将该货卸入曾在海关立具保结的驳船,或屯积于商栈、趸船内,呈请海关派员查验。待海关查验完毕,货主领取验单,赴银行完清税银。该货若有其他口岸已完税凭据,应于请领准单时将完纳凭据一并交验,由海关发给放行单,货主方可出售或续运。
运入内地的外国货,由商人将货物品种、数量、船名、到达日期咨照海关,海关派员查验准确无讹,无论货主是中国商人或外国商人,由海关发给验单,商人持验单赴银行完纳子口半税,取得纳税凭据呈交海关,海关发给子口税单(运洋货人内地税单)。该货过关卡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将货呈验、税单截角,并将该货登记盖戳放行,免征手续费。以后经过各关卡照验免征。子口税货物运至税单内指定地点,无时间上的限制,经水路或陆路,均听商人自便,沿途售出部分货物或全部售出均可。但出售部分货物时,须报告附近关卡或税局,子口税单上记入其数量。在子口税单货物全部售出,到达其指运地时,须将税单缴还附近税局,请求取消。税单按月汇总缴海关,以凭核对。
出口各货须先由商人将货物品种、数量、重量、估价及箱包唛头逐件用中、英文开列报单呈交海关,并将欲出口货物运至海关码头请验。若货物繁重,难于运至海关码头,可由商人申请海关派员前往栈房、仓库或趸船内查验,但必须经税务司酌情特准,方可派员前往验货。验货完毕,趸船、栈房均可由海关封固,无论在何处验货,该货必须与向海关申报的单证相符,随时由海关发给验单,由该商人持单赴银行完纳出口税银,领取凭据,呈交海关复验后,海关发给准单,凭以装船。未经领有准单之前的报关货物,禁止随便搬动移位。
由内地运往芜湖出口的土货,无论货主是中国商人或外国商人,均按子口税货物监管、征税。外国商人须经由领事、中国商人须经由税务司向海关监督领取购买土货三联报单,商人或其代理人持三联单赴内地购置出口货物完毕,须将货物品种、数量、购入地点、出口地名开列明晰,提交途中首经税局,检验之后将三联单换给运照。运照所载货物不许中途贩卖。商人经过各税局时,均须呈交运照,听候验货,抵出口口岸时,须呈报海关。海关按运照所载货物征收子口税,许其进入出口地。纳完子口税的货物,须于一定限期内出口,出口时再行验查、课征出口税。
商人装货因船满载,多余货物要求退关者,待海关验明后,发给退货单,方准卸回栈房。
查验进出口货物,一般须于船舶装卸货物时进行。船舶所有人为节省费用或防止货物破损,可向海关立具保结:(一)无海关许可证的货物不得交付于他货主。(二)违反海关规定时,代货主承担纳税义务,其货物须经海关关员验明、完纳关税以后始能交易。具保后进出口货物可不经海关码头而经私设的码头直接与其他船舶直接拨运。
对鸦片、食盐、武器、猥亵出版物等则另有具体规定。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规定,鸦片为有税品,实行解禁,并以“洋药”的名义进口。外国医院的医师、药师及国内官立医院用作医药的鸦片、吗啡和可卡因准予购入,但份量需有一定限制,必须具备保证书或政府所颁发的护照。
食盐属政府专卖,不准贩运进口。外国人的食用盐及瓶装食盐准予进口,但须限量、征税进口。
枪支弹药、军用器械仅限于官方贩运进口。中国商人持有特准证件者,海关凭军器专照放行。医药业、工业所用硫磺、硝石、亚铅,海关凭证征税放行。
猥亵出版物,赌博用的鸟类、假造货币、铜圆货币铸造机、空白银行券纸列入违禁品之列。
武器弹药、盐、铁锅、铜钱、米粉谷类、受保护鸟兽及其羽毛,禁止出口。
对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如未得海关许可而擅自装卸、搬动的货物;为取得再出口特权而申报不实的货物;未得特别许可而在非通商地点私行贸易的船舶及货物;未得特别许可而擅自装卸的违禁品;违反子口税则运转的货物,海关均予以没收货物或科处罚金。
海关关员扣留外国人货物或船舶时,税务司须立即报告海关监督。监督如认为正当,即令税务司将处分理由通知该外国人。六日以内,若该外人所属领事不要求复议,则将所扣留的货物没收。若外国人对此发生异议,则于六日以内直接向税务司申辩,海关监督如对此申辩认可,即发还所扣留的货物。外国人亦可向本国领事提出申诉,领事若认为理由正当,可以要求会讯,会讯时须传集当事关员和当事的外国人与证人,由海关监督、领事及税务司共同会讯、监督斟酌领事与税务司的意见加以判决。无论处理结果如何,外国人不得向海关要求损害赔偿。
外国人违反海关规定,若其性质不在没收船货之列,而应科处罚金者,税务司须将情事报告海关监督,同时通告该外国人所属领事。领事接通告后通知税务司与当事的外国人,税务司届时带同证人出席领事法庭,与税务司会审此案。若领事判明有罪,须令该外国人照章遵罚。至于减少处罚金额与否,由海关监督与税务司决定。若领事判明无罪,经税务司同意,由税务司通告监督,发还扣留的物品。
对中国商人违犯海关规定,海关判决即为最后判决,决无申辩的余地。对密运武器、鸦片者,除将货物没收外,送地方官加以刑罚。
海关办公时间,内班为午前10时至午后4时,外班为晨6时至午后6时。星期日休息。商船于规定时间以外装卸货物者,须取得海关特别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进出口货物监管
1980年10月20日芜湖海关首次派员到合肥机场监管空运出口货物。11月18日开始对水运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1982年第一季度开始受理陆运进口货物监管业务。同年对来料加工、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核销工作,派员到合肥、芜湖、安庆等有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工厂办理核销。1983年3月下旬开始对我省的进出口展览品和技术交流会展览品实施监管。
芜湖海关监管货物中,江海联运的出口货物占绝大部分,部分货物是铁路转运(即由边境海关和芜湖海关之间相互转运,主要是进口货物)。芜湖港开放初期,进出口船舶不定期航行,由交通部临时调度。1985年芜湖--香港间的定期班轮通航。经我省口岸进口的货物主要有钢材、木材、机械设备、服装面料辅料等。主要出口货物有石油制品、棉花棉纱、水泥、食品罐头、饲料、杂货等。因受南京长江大桥高度的影响,芜湖港只能通行5000吨左右的轮船,续航能力有限,故而从芜湖港进出的轮船主要只行驶香港、日本和东南亚一些国家之间。
经安徽省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以及经其他口岸海关转运来本省的进口货物,除特准者外,皆在芜湖海关办理审单、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审单、查验、征税、放行是海关货运监管的基本环节。
1、审单
海关审单工作在申报(即报关)的基础上进行。
申报系指由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具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海关规定应交验的单证,申请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口货物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总署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报关员制度,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芜湖海关于同年5月22日-28日举办了第一期报关员训练班,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报关员证书者47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淮以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对于从安庆港出口的成品油(柴油、汽油、石脑油等),由于报关单位无法在装船完毕前填报准确数量,海关对此采取灵活做法,特准申报单位于安庆在出口报关单上先行填报预估数量,就地申报,待装船完毕,再向海关正式报关,提供确切数量、商检证书和发票等,由海关办理验收手续。对出口杂货仍按常规规定在芜湖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规定详细、准确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单证,对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则须交验有关批准文件和进出口许可证,由海关进行审核。审单人员接受申报后,对交验的单证进行审核。主要内容:〈1〉应交验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包括单证是否过期,发证机关是否符合审批权限等。〈2〉报关单填报的内容是否正确、全面,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件数、包装式样、标记唛码、贸易国别、原产国别或消费国别、价格等项目,是否和许可证件和货运单据等相符,贸易方式、征税方式是否报清,经营单位、收发货单位所在地以及运杂费、保险赞等项目是否填写清楚等。(3)所报货物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进出口的商品是否需特准的商品或禁止进口的货物,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是否有其他政治性错误等。
审单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则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或更正。必要时,可调阅有关单证、帐册。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则予以批注,在货物的查验环节进行必要的监管、核查。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方予接受申报,交付查验人员查验。
2、查验
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依据已经审核的法定单证,对除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货物外,对“海关监管区域”内外的进出口货物实施实际的查验,以“单证相符”、“单货相符”为基本要求。查验方式上采取一般查验与重点查验相结合,外形查验与开箱查验相结合。对单证齐全、手续清楚、包装完好的货物,加速验放,给予方便,对单证齐全,运输标记、品名、货号等单货不符、包装有开拆痕迹,以及有夹带走私进出口嫌疑的货物,采取重点开箱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放行
是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海关对经查验认可的货物,并对其中应税货物征收关税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印放行,以示海关监管的结束。属海关的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放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监管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方可提取或装运出口。
4、后续管理
后续管理是海关现场监管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和延伸。随着本省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等新型贸易不断增长,减免税进口和保税进口货物增多,如:经海关特准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应通过装配加工后复运出口,不得内销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减免税进口货物;不得出售、转让和移作它用,只用于进口时据以减、免税的特定用途、特定企业的货物等。海关对上述进出口货物监管,除先按一般贸易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外,放行不作为最后监管环节,而对其实施后续管理,定期检查核销,直至海关批准予以结案,方始结束海关监管。
列入后续管理范围的货物,具体包括:展览会展品等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加工装配、进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技术改造项下引进的设备;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租赁货物、寄售代销商品、捐赠物资等。海关后续管理对捐赠、科教用品、技术改造项下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行复查。对于将上述货物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者,海关着其补税、追缴违法所得,视情处以罚款。对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项下减兔税和核准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原器件、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加工或生产成品后复运出口,并向海关申报核销结案。海关对帐目清楚的企业及数量、价值小的成品仅作一般核销结案;对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海关派员下厂核销;对加工装配业务较多的地、市,采取企业自查、补报,海关核查的方式核销;对于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者,海关不予办理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装配、进口料件不得内销,经海关批准内销的货物应补缴关税。凡擅自内销来料加工成品牟利者,海关除着其补税外,视情另行处理。对假冒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名义进出口货物;将一般贸易伪报成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将易货贸易伪报为补偿贸易骗取关税优惠者;外商在境内私自提取成品;多报单耗定额,少报剩余料件,弄虚作假,编制假帐者,海关视情节轻重,分别按走私罪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论处。
1980-1985年验放进出口货物一览表
表16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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