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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收

第二节 税收种类

一、清朝、民国时期芜湖海关税收种类
1、进口税:
对外国商人和中国商人进口的货物和物品,根据进口税则所载税率,按价值或件数、大小或重量为标准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大致5%。1878年,芜湖进口贸易共征税款31421两(关平银),10年后,征税达569195两,1905年征税达1144000余两。
2、复进口税:
对已缴纳出口税的国货运到另一通商口岸时所征收的国内税。复进口税按照进口时出口税率半数计征,即2.5%。征收复进口税加重了中国国内消费者的负担,限制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1931年底废止。1877年芜湖海关征复进口税1610.510两(关平银),1878年征关平银4322.375两。
3、出口税:
对国货和土货,按照出口税则,分从价、从量征收的关税,从价税税率大致5%。
4、子口税:
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海关除征收进口或出口税收,另加征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子口税税率为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即2.5%。子口税征收目的是为便于外国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1931年废止。国内产品为逃避关税和厘金,往往先由本国南方商埠出口香港后,再作为洋货进口,绕道上海运芜湖。如1883年进口红糖7067担,白糖4199担,冰糖33担,都是以这种渠道进口芜湖的。
5、吨税: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对外国进港船只所征船料改按吨位计算,征收吨税。下列各类船舶征收吨税:出入通商口岸设海关地的帆船、曳船、趸船、小艇、驳船、军舰、公务船、领港船、游艇等。商务区域内的驳船、舢板船,芜湖口与他口间装运乘客、手提行李、信件、食品及其它无税货物的小艇免纳吨税。例如,进口后仅起卸手提行李、金银块、货币的船舶、登岸旅客在20名以下,且在48小时以内出口的船舶;为避难及修理而进口、出口前不起卸货物、不上下乘客的船舶。
船舶进口后48小时或开启船仓之时即须缴纳吨税。船舶在登簿吨数150吨以上者,每吨纳税4钱;150吨及以下者每吨纳税1钱。登簿吨数的计算,若系外国籍船舶,则以所属领事馆的报告为凭,若系中国籍船舶,则以民国政府交通部所发船牌为凭,已纳吨税的船舶于出口时发给船钞专照,此专照与该船出口后4个月内在全国各地均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关税收种类
芜湖海关税收分为海关税和海关代征税、费两大类。
关税又分为贸易性关税和非贸易性关税两种。前者包括进口货物税与出口货物税,后者包括行李物品税和邮递物品税。
芜湖恢复设关以后,由于进出口货物品种限制及业务范围关系,数年来所征关税,仅征进口货物税和行李物品税。
进口货物税的来源,主要是从香港通过铁路运输至芜湖的进口货物和海运至沿海海关后转关至芜湖的进口货物,其它有通过后续管理发现的内销、转让、出售物品补征的关税和原为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展后为我国有关单位留购所征的关税。
行李物品税主要对航行芜湖港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的船员携带入境的超限量的应税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税,所征税款,在整个关税收入中所占比重极小。
海关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代有关部门征收其它税、费。其中有:代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1984年11月1日起改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及其它地方附加税和对台贸易调节税;代交通部门征收的船舶吨税和进口汽车购置附加费。
以上代征税、费除对台贸易调节税和船舶吨税单独计征外,其余均与关税的征收同步进行。历年来,芜湖海关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其地方附加税和进口汽车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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