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朝、民国时期稽征管理
一、常关
凡进出芜湖常关的货物均按税则征税。由纳税人先填单申报进出货物,然后纳税,关单经盖章后,在放关时查验单据,截角放行。经海关出口的货物,须在常关比、销所开票盖章后,方可出口。经海关进口的货物,须经比、销所核对分票,经各分卡按票查验后,免征税银。
太平天国时期“龙江关”,分征内地和外贸两种税。水运收船凭费,陆路设关卡,分粗、细货征税。凭已纳税票可通行太平天国境内。对作坊、商铺颁发执照或店凭,每月上解一次。
1875年,芜湖常关复关后,曾一度采用实收解制,但一直未行通,故仍按定额制征税。超定额有奖,缺定额罚,营私舞弊者分轻重惩处。
二、厘金
清同治初年,设置厘金代替关征。由芜湖厘金总局派道员管理各州、县水陆要口。因与太平军交战,时局不稳,而随营设卡,开票据收款后,就近送营充饷。税银定期上交,每年定额以前二年税收较高的一年税收总额作为新的一年定额数。咸丰八年(1858)改订税则,将烟草列入免税范围。光绪后期,卷烟实施纳税,烟、酒、粮、茶四项单独加成、外商执着采购土货执照,收运烟叶,只经第一个厘金局、卡纳税后,沿途查验应税,不再重征,所纳税款,在出口时抵扣关征。
民国三年(1914),调整水陆行厘、落地厘捐税率。芜湖定为甲等厘局,每年定额按季末月终为考核期。烟酒、厘金、统捐于次月10日解库。对于偷漏厘金或不服从查验者,按情节加成征收或扣押物品。盐税改为按担征收。民国十五年(1926)三月一日,厘金税以新旧两种比额,按月、半年、一年进行考核,超新额有奖,比原额少征给予记过或撤换处罚。民国二十年(1931),厘金被裁撤。
三、米厘、捐
光绪二十一年(1895)开办米厘局,预征轮运出口米厘、捐,由芜湖商号总交。光绪二十六年(1900)创办“落地米厘”,每担加捐合收4分4厘。初由道关代征,次年改为芜湖商务局经收。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月十日,创办筹议米捐,每担加征一钱,按月解交省筹议公所。
四、其他税、捐
民国三年(1914),房捐、杂粮、牙帖由筹议所归并米捐局兼办。铺捐、肉捐改称警捐,由警察局经收。屠宰税按比额由商人承包,按月征税,县政府上解财政厅。印花税由邮局、银行暨各官署代办。民国七年(1918),改由承销所统一办理。民国八年(1919),矿产纳统税。民国十二年(1923),牙帖、屠宰、牲畜税由县政府接收征解,一年后,改为商人按比额承包,半月核算,进行奖惩。烟酒税由商人承包改为分局征税、费、捐。次年七月,各税均核定比额征收,以季考核进行奖罚,若营私舞弊,分轻重给予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民国十七年(1928),各税均由省财政厅经过统考录用后派出的委员监征。邮包税由邮局代征,煤油特税归海关办理。民国二十年(1931),牙、当、屠税改称营业税,招商局投标,县长办理,一年一届,各届均比原定年额增加一倍为最低额。
民国二十一年(1932),房捐按租金的5%计征。土制卷烟均按机制征收。民国二十二年(1933),各税、捐按比额由招商局认办一年,对营业税成立专门委员会评议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牲畜税改由县府代征。民国二十五年(1936)以后,开、停、顶、让商店必须申报,以确定征免界限。酒类由驻厂员分等核实征收后,在容器上粘贴凭证及印照。
民国二十八年(1939),税与杂捐分辖管理。民国三十二年(1943),统税额增加一倍。民国三十四年(1945),牌照税增加5倍至6倍,各种罚金都以500倍计算。 是年8月以后,国民政府对沦陷区各税减半征收半至一年。民国三十五年(1946),屠宰税由从价改为以标准重量从价征收,每头猪税额由1000元增至6400元,集中屠杀。各税查定、评核后按月征收。民国三十六年(1947)后,市场物价暴涨,以米论价,硬行向各商会摊派税额,税额随物价飞涨而暴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