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十一章 城乡建设

第四节 房产管理

清末至民国初期,本县居民住房及宅基均为私有,没有房地产管理机构。祠堂由各家族族长管理,商会、行会、同乡会馆的房屋属会长管理。民国29年(1940年),始建县公学款产保管委员会,管理学产和公房。抗战胜利后,接收的敌伪财产,由民国县政府管理。解放后,公产公房由县、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1952年1月成立县公产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2人,隶属县财政科,负责管理公产、公房。城厢区建立了公产管理分会,配备专职干部1名;弋江、黄墓、三里、丫山、金阁、奎湖、奚滩、戴汇、合村、童村10个集镇分别成立公产管理小组,由乡财粮员兼办业务。1959年5月,更名为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4名,仍隶属县财政科。1963年县财政局基建股负责管理全县公房。翌年,改名房管股,对外称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971年7月改为县城镇建设房产管理组,隶属财政局。1976年成立县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划属之。后基建办公室撤销,归财税局领导。1978年1月,县基建局成立,管辖房产工作,设房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房管会从单一的公房管理,开始走向市场管理。弋江、黄墓两房管组改为房管所,隶属县房管会领导。房管会下设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公房管理
清至民国,公房公产由县署(府)直管。1949年末,县人民政府和区、乡(镇)政府接收的城厢区及弋江、黄墓、三里、丫山、金阁、奎湖、许镇、合村、奚滩、童村、戴汇等集镇公房77108平方米,宅基71371.6平方米。50年代起,县人民政府拨款新建一批公房出租。至80年代末,县房管会共建住宅面积 52394平方米,比解放初期增长40%。
1985年,对城关、弋江、黄墓3镇房屋进行普查,房屋建筑总面积78.4万平方米。其中房管会管理的房屋面积13.73万平方米(城关11.0万平方米,弋江1.9万平方米,黄墓0.83万平方米)。在3镇公房中,有市面营业房4.13万平方米,住宅房9.6万平方米。1990年,部分旧房拆迁,公房出售,县房管会管理的公房尚有13.7万平方米,其中市面房4.1万平方米,住宅房9.6万平方米。
房管部门对直接管理的房屋按照“以租养房”原则进行出租和维修。1950年始对公房进行评租立约,全县订约125户,月交大米625公斤。1952年,房租改收人民币,至1959年,每间房收租1~1.5元。是年10月起,实行按住房面积计征房租,每平方米收月租2~3分。1963年起,住宅房按4个等级收租,每平方米一等月租8分,二等6分,三等4分,四等3分。营业房每平方米月租0.15~0.40元。1985年起,提高营业房的租金,每平方米一等月租1元,二等月租0.85元,三等月租0.75元,四等月租0.65元,住宅房租金未变。
二、私房改造
1958年9月末,对城关、弋江、黄墓、三里、奎湖、许镇、合村、奚滩、丫山、童村、金阁、戴汇12个集镇725户出租的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城关523户,弋江等主要集镇202户,改造面积达5万余平方米。本县规定凡私人出租房屋面积达55平方米以上的,均属改造范围。是年起,将城关等12个主要集镇私人出租房2673间半,纳入国家统一经租。每月实收租金4716.7元,付定息租金1004元,占总数的23%。定息每月按期付给,对个别生活困难户,放宽定息 5%,最高不得超过原租金的45%,给房主作为生活补助费。租率征收期,从1959年2月开始,定息发放到1966年11月止,发放完毕,房屋产权收归国家所有,至1959年私房改造结束。鉴于改造面过大,1962年、1963年曾组织复查,纠正偏向,落实政策,退回部分房产。1964年又进行一次私房改造。“文化大革命”中,无偿接管一批下放农村的城镇居民的私房,没收港澳台同胞亲属和侨眷的房屋,其中“三胞”亲属和侨眷住房13户,294间,建筑面积5414.68平方米。1980年开始清理私房改造中被没收的私房。1984年成立县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处理有关私房改造和接管、没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至1988年冬,全县按政策退还私房143户,建筑面积7622.46平方米,其中作经济补偿的有2004.26平方米,补偿金额70149.1元。没收的“三胞”和侨眷住房58.5间,688平方米,退房屋折款21085.4元。美籍华人王家藩(夏威夷大学政治学博士),原住本县城关义恒街74—4—98号,有房20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其父王振宇民国36年(1947年)移居香港。1951年土改时,房屋被没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政府决定全部退还,因原房屋年久失修毁坏拆除,补偿人民币17500元。至1990年末,对于不应改造或接管没收的私房基本上都按政策退还原主,原房拆除的,折款赔偿。
1990年城区房屋用途一览表
表1—5

1990年城区房屋结构情况一览表
表1—6

1990年城关、黄墓、弋江镇房管公房一览表
表1—7

1990年城区房屋建成年份情况表
表1—8

三、住房营建
民国时期,本县城乡住房均为私建。50年代初,私人建房活跃,后逐渐冷落。其时,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营建了一批自管住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镇私人建房剧增。据统计仅城关、弋江两镇50年代私人建房建筑面积3912平方米,60年代为12879平方米,70年代为51840平方米,80年代增至7.2万平方米。1949~1990年,城关、弋江两镇共建私房14.05万平方米,其中城关镇私人建房9.8万平方米。
1984年11月,县房屋开发公司成立,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建房实行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营建,建成后全价出售。1985年起在叶家塘、朱家塘、城西、荷花塘、弋江等地建商品房 ,当年建房4幢,建筑面积3449平方米。翌年建商品房4幢,建筑面积5760平方米。至1990年征地31亩,拆迁房屋5000平方米,代建住宅楼18幢(统、代建10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商品房8幢,建筑面积9209平方米,全部出售给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每平方米平均售价232.8元,最高销售价每平方米340元。
1985~1990年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统计表
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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