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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二节 人事

一、干部来源与结构清代,知县及协助知县理事的主簿、典史、教谕等官员,多由科举考试产生,本县知县均由外籍人担任。
民国时期,县知事(县长)由省民政厅委任。科长、秘书由知事(县长)举荐,报省审定,其他公务人员由县知事(县长)委任、聘用。
解放后,废除旧的人事制度,本县党政干部主要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转业干部、南下干部及坚持地方游击战争的革命干部和少量各类革命干校分配的学员,专业技术干部多为留用的旧职员。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配备干部逐年增多,干部来源主要是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和转业军人及从工人、农民中选拔招收的干部等。1949年,全县有各类干部391人,其中女干部20名。1951年,全县干部566人,至1956年增至1030人。1957年,本县首批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0余人,安排在县直和区、乡工作。当年,开展反右派斗争,一些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干部队伍有所减少。1958年,“大跃进”、“大办工业”,干部队伍相应增加。1961年,精减一批干部。1963年起,按照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到商业部门服务的精神,军队转业干部,大多数安置到财贸系统担任领导职务。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抽调一批农村知识青年骨干参加农村面上社教,选调任公社工分加补贴干部(半脱产),同时,陆续选调一部分工人从事干部工作,形成“以工代干”。50年代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逐渐增加,至1965年,全县共接收709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队伍受到冲击,一度冻结干部调配。1970年后,干部队伍逐年增加。1976年,全县有干部3265人(含中小学教员1232人)。
1976年后,军队转业干部人数逐年增多,接收安置原则是面向基层,团职干部大多数安排在县直机关任职,营级以下多安置到乡(镇)和企事业单位。至1990年末,全县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批,共166人。1978年初,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吸收50名干部。是年,办理军队复员转业军人改干部71名,集体所有制干部转为国家干部19名,录用退伍军人任干部5名。翌年,招收计划生育干部23名,吸收护理人员为干部13名。1980年末,全县有干部3520人。
1981年,招收干部42名。其中从回乡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公社农经员18名,招收教师10人,工商干部104人,人民银行干部10人。是年,公检法系统“三警”转干21名。当年,共招收转干187人。
1983年,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规定,在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城镇待业青年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税务干部15名,工商干部10名,物价干部2名,检察干部5名,金融系统干部18名,乡镇财政干部39名,共89人。
1984年,经芜湖市人事局批准,本县83名中专毕业生明确了干部身份,招收录用乡镇干部5名,乡镇文化站干部11人,并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369名“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转为国家干部286人,共385人,其中通过考试择优转干191名,符合免试条件转干95名,共286人。
1985年,招收录用干部47名。其中乡镇招干15名,公安、法院、检察院招干32人。同时,从工人中通过考试择优吸收干部15名。
1988年,根据省有关规定,将10名交通监理人员转为人民警察。陆续将工人身份的“五大”毕业生择优转干36人。录用1名从事文艺创作成绩突出的人为国家干部。是年,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干部29人,其中政法系统吸收录用干部12人,税务干部4人,审计干部1人,工商干部2人,农行干部1人,建行干部6人,乡财政干部3人。
1990年,全县干部总数达5437人。其中1979~1990年末,全县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281名,干部队伍文化、年龄结构也发生很大变化,一大批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成长起来,干部结构趋向合理。
几个年份干部文化、年龄结构表
表1—4

二、干部管理
清代、民国时期,由县衙吏房司和县署、县府秘书室兼理“县署、县府职员之进退、登记及考绩事项”。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人事局,负责人事管理事宜,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人事管理制度。
分级管理解放初期,干部由中共南陵县委统一管理。1951年9月18日,县政府成立人事科,与县民政科合署办公,管理全县一般干部。1952年11月20日,人事科与民政科分置。1956年,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翌年,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县委协助省、地、市委管理的干部主要是县以上领导,县委管理部、委、办和科局级以上干部,县人事局管理全县一般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人事科,由县革委会政工组统一管理全县干部。1976年10月,撤销政工组,恢复县人事局,主要配合组织部门管理县人民政府系统一般干部。1979年,全县中小学教师划归县教育部门管理。此后,分别将气象、邮电、人行、工商行、农行、建行、保险公司、外贸公司、药材公司、烟草公司、新华书店等单位划归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干部管理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部分干部管理权限,将原属县委、组织部管理的一部分干部交主管委、局管理。老干部管理1981年12月,成立县老干部工作委员会,由16人组成,县委副书记徐新义任主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管理工作。1984年2月,改称县老干部工作局,定编5人,配有上海轿车和北京吉普车各1辆,本着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的原则,加强老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离休老干部参加政治学习,凡是中央、省、市重要文件都及时按规定范围传达到老干部,不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倾听老干部的意见,妥善解决老干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逢节假日会同有关物资部门,为老干部解决紧俏商品供应。对外地迁来本县休养的老干部,给予热情接待,妥善安置。同时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展有益的活动。组织钓鱼、棋艺竞赛等,丰富老干部文化生活。是年4月老干部活动室建成,占地1165平方米,投资6.6万元,建筑面积383平方米,设办公室、娱乐室、阅览室、电视室、休息室等,备有会议桌21张、象棋桌8张、台球桌1张及彩色电视机、组合式沙发等。活动项目有中国象棋、围棋、麻将、扑克、台球及阅览、报刊、书籍等。1988年,县老年大学成立,学制2年,开设老年保健、老年体育、老年心理学、花卉、科技知识、历史知识等课程。每星期二、五上课,参加学习的老干部40人,首期于1990年6月结业,参加学习的老干部全部获得结业证书。
干部调配50年代,只对县内干部做适当调配。60年代,根据工作需要,对口调配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调配工农出身的干部任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领导。1975年,本县选调1名农业技术人员支援多哥建设。1978年后,对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对口调配,着重解决干部夫妻长期分居的矛盾。1979年,全县调配干部156人,其中调整到专业对口单位的技术干部49人。1990年,调配干部15名,调往外地12名,从外地调入3人,县内调整29人,夫妻分居的干部照顾性调动7人。
编制民国期间,无编制机构,县署、县府机构设置由县知事、县长决断。解放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机构人员增多,建立相应的编制机构和制度。1950年,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编委会决定中共南陵县委设置4个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秘书处、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14个,下辖10个区公所,全县总编制为566人,其中,县直机关354名,区级编制214名。1956年县委置机构13个,县人民政府机构增至24个。1959年后,精减机构,压缩人员,县委设置机构13个,县人委设机构33个。1965年,按“精简、统一、效能”和反对官僚主义的要求,县直党政群工作机构由36个精减至28个。1966年,县委机构9个,县人民政府机构23个。1968年8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9月,学习河南省灵宝县“精兵简政”的经验,将部、委、办、局机构撤并为政企合一的“十二大站”。1969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设置政治工作、办事、生产指挥、人民保卫四大组(辖16个小组)、2个局、3个办公室和1行。12月,撤销“十二大站”。
1977年,机构调整,县委工作部门4个,工作人员72名。县革命委员会工作机构32个,工作人员451名。在编523人,其中行政编制337名,事业编制186名。1980年,定行政编制435名,实有432名。1984年,县委工作部门13个,县人民政府机构49个,基层乡镇行政机构27个。是年,县编制委员会重新定编,县直机关人员编制总额560人(不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其中行政编制392名,事业编制151名和机动编制17名,党委部门105名(行政编制100名、事业编制5名),政府部门编制359名(行政编制231名、事业编制128名),群众团体编制19名(行政12名、事业7名),纪律检查委员会定编16名,县人大常委会定编18名,县政协定编15名,其他11名,机动编制17名。1985年,根据省编委通知,本县冻结编制,不准增设机构和机构升格,不准增加编制。1986年,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地方建制,定编24名。1987年7月,对县、区、乡(镇)重新定编,编制总额555名(含区、乡镇1名财政人员编制和调研员编制)。8月,对全县教育系统的教职员工实行定编,总编制额4062名,其中中学定编1284名,小学定编2778名。此后,编制常出现膨胀甚至失控的情况。1988年,恢复和成立县监察、物价、土地3个局。1989年5月,县编制委员会与组织、人事、劳动、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研究决定,实行《编制管理卡》制度。规定:凡县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均以《编制管理卡》为各单位向组织、人事、劳动、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申报调配工作人员、任免职务、下达劳动工资计划、预拨经费、核定工资基金和领取工资的凭证及检查编制执行情况的依据。《编制管理卡》的实施,使机关人员膨胀状况受到有效地遏制。1990年,省、市编委下达的本县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515人,其中县直机关928人,区、乡镇587人,县自定编制54人;下达的事业编制5998人。是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实有人员1494人,其中县直机关实有932人,区、乡、镇实有562人,事业单位实有人员5917人。
三、干部培训
民国27年(1938年),中共地方组织通过铜南繁抗日救亡训练班,教导大队等机构,培训数百名干部,开展抗日斗争,巩固和发展皖南革命根据地。解放后,中共南陵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采取短训、轮训、脱产学习等形式,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的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文化学习和技术业务培训。1949年下半年至1951年末,共培训干部527人(次),其中到地委党校受训167人。1952年,县委举办党训班、青年团和农民协会会员训练班6期,共培训1917人(次),其中党训班2期439人,青年团训练班1期177人,农协训练班3期1740人。1954年,去华东地区干校训练6人,省行政干校(芜湖)学习66人,宣城地委干校培训6人,互助合作及党校培训22人,脱产进工农文化补习学校学习11人。1958年,县直及各公社相继建立红专学校,开办学哲学、政治经济学读书班。此后,干部训练由县委党校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党校更名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共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35期。1978年,恢复县委党校,对全县各级干部进行培训。至1985年末,共举办各类培训班56期,培训干部5600人(次)。同时,选送一部分干部到省、市委党校和各类专业学校学习。至1990年,全县共培训干部4313人。
1984~1990年党政机关、企事业干部培训统计表
表1—5

四、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
1980年,县人事部门协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1年,成立县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农业、医疗卫生、会统计等4个系列职称评定委员会,在全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评定工作。职称评定分为职称套改复查、职称考核升迁、职称晋升3个方面。工程师、农艺师、会计师等中级职称由行署、市职称领导小组批准授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等初级技术职称由县职改领导小组批准授予。至1983年9月,全县评定专业技术职称2043名,其中中级技术职称58人,“助理”级181人,“员”级1804人。是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全县职称评定工作暂时停止。1986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职改文件规定,县职改领导小组制定了《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程序》、《南陵县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及《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将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实验人员、中小学教师、工程技术、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卫生、体育、新闻、播音、出版、档案资料、图书文博艺术、工艺美术、党校、公证律师等18个系列,至1988年7月,全县共评聘专业技术人员497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72人,“师”级中级职称854人,“助理”及员级4044人。
1989年,全县开展民办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评定技术职称814人,其中,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学民办教师136人,评定职称的小学民办教师678人。
1989年6月,县人才交流中心,对全县2769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人才库数据更新,为全县5085名专业技术干部建立了科技档案,记载其科研成果与专业技术实绩,并给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大专毕业和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家干部560人次,向上浮动1级工资待遇,为专业技术干部家属87名办理了农转非手续。
1990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表1—6单位:人

五、考核、监察、奖惩
考核选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考核干部着重于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1978年后,对专业技术干部的考核在注重思想品德前提下,认真考核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对行政干部除着重考核其政治、思想水平,还考核其实绩。1984年,体制改革后,对干部考核,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按照干部任职岗位,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综合衡量,考核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提拔和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
选拔干部各个时期有所侧重。50年代起,主要根据干部的政治素质选拔,注重家庭成份、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等。1978年后,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岗位责任制1984年,成立县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干部岗位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办公。翌年,对县直单位岗位责任制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建立岗位责任的单位42个,占县直局级单位80%,其中,制定岗位责任守则、考核办法和奖惩条件的有33个单位,占总数的61%。1986年,在县直机关、区、乡(镇)在编人员中进行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活动,重点放在工作实绩上。1988年,在考核干部“德、能、勤、绩”的基础上,将计划生育、粮食定购、水利兴修、乡镇企业纳入考核的目标和内容。1990年,全县岗位责任制评比中给予4人晋升1级工资。
监察
机构1952年3月设立县人民监察委员会。1957年8月,改为人民监察室,1958年4月并入县人事科。1988年成立县监察局,编制12人,下设办公室、监察、审理、信访3个科,围绕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开展监察业务。1990年,始在县直机关置监察室,派驻监察员,受监察局和本部门双重领导。是年,县直机关有19个单位成立监察室,其余单位或设专职监察员,或设兼职监察员。全县基层单位除黄墓镇外,32个区、乡(镇)都设有专(兼)职监察员。
信访、举报、案件查处信访举报是监察机关获得信息,发现案件的一条重要渠道。1988年,收到来信、接待来访、举报42件(次),立案调查3件,结案3件。1989年,接待来访、举报90件(次),涉及到监察对象56件(次),立案调查7件,查结6件,直接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的5人,其中副科以上干部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1501元。还对违反计划生育的8名干部,给予降级处分。1990年,收到来信、来访、举报116件(次),其中重复来信48件(次)。实收68件,自办42件,转办24件,待办2件(次)。在来访初查中,批评教育3件,澄清事实18件,了结19件,立案查处2件,都是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至1990年底,县监察部门共立案查处38起,处分40人,其中行政警告处分10人,记过7人,记大过4人,撤职8人,降级9人,开除公职2人。
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县监察部门,经常组织监察人员深入工商局、物价局、计量局、土地管理局等经济执法单位,调查了解这些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1989年,对林业局机关用公款吃请问题进行调查,在核实问题的基础上,责成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参与吃喝的局级干部限期交付吃喝费,由单位入帐,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县林业局的文明单位称号。还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次对执法部门和财贸系统的行业不正之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配合县纪委、县直党委对全县区、乡(镇)廉政建设开展全面检查。
奖惩50年代初,干部奖惩由县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规定》执行。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惩戒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1952年,成立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机关、区、乡镇干部进行监察。当年,分别对123名干部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32名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警告10人,记过10人,记大过1人,降职5人,撤职3人,开除3人。1959年,撤监察室,干部奖惩工作仍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80年代,本县多次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把查处经济领域严重违纪活动和“农转非”户口、干部建私房等方面的不正之风作为惩戒重点。
1980~1985年,本县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对288名干部给予奖励,其中记大功4人,记功3人,升级5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276人。对40名干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警告1人,记过7人、记大过13人、撤职5人,开除和开除留用14人。1988年,成立县监察局,围绕治理整顿和廉政建设开展监察业务。
六、纠正冤假错案在50~70年代的历次政治运动中,错整、错斗了不少干部职工。1962年5月县委成立甄别平反领导组,对被错误处理的13名干部甄别平反。后至1978年12月,县委成立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至1980年5月,对全县373名“右派分子”全部改正。是年,更名为县落实干部政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处理的166名党政机关干部,以及被审查、批斗、关押的人民群众、基层干部4597人,全部纠正平反,补发被停发、扣发的工资330131元。还先后复查审理了“肃反”、“审干”案件375件,“四种人”案件159件,“反右倾”案件8件,其它案件118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纠正和妥善处理。其中重新安排工作的228人,直接办理退职的102人,离退休106人,恢复党籍27人,恢复原工资级别24人,恢复城镇户口422人,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七、工资福利
工资民国期间,本县军政官员、员工及邮电、银行、学校等单位的人员,均执行国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计时月薪为主,并发放少量津贴和奖金。
1949年末,全县干部工资分3种形式。一是南下的和从事游击的老干部,沿袭革命战争时期的供给制(供给伙食、衣被、蚊帐和津贴费等),二是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包干制,即发给伙食费、服装和少量津贴,三是接收留用的旧政权人员实行工资制。1951年,对供给制人员,将伙食、服装、津贴费改为包干分折币按天数发放,以大米折算付给。1952年起,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分值每月按当地银行公布的牌价计算。正、副县长为14~17级,工资分227~145分;正、副科长为17~21级。工资分145~114分;科员21~25级,工资分110~92分;勤杂人员28~29级,工资分88~85分。乡镇干部有全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全脱产干部实行工资分制,半脱产干部实行补贴制。1956年,本县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简化工资手续。是年,全国划分十一类工资区,本县为二类工资区。工改后,全县党政干部3383名,人均月增加工资16.6元。1963年,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干部升级3383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元。是年,本县由二类工资区升为三类工资区。1972年,对全县工资偏低的干部的工资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调资约1000人。1977年,根据国务院决定,给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职工中40%人员升级,全县调资1000余人,月人均增资5元。翌年,按2%的比例给优秀职工升级。
1979年,本县由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工资区,给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总数40%的人员升级。1982年,对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普升1级工资,全县调资2922人。并提高中年知识分子待遇,按规定的学历和升两级的条件,对部分中年知识分子晋升两级工资。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按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卫生部门的护理人员,分别发给教龄津贴和护龄补贴。是年,全县134个机关、事业单位的3022名干部、工人实行新的结构工资制,月增加工资58031.9元,人均月增资19.20元。1987年,先后给机关、事业单位1337名干部、工人调资,占干部、职工总数的22.1%。是年,教师提高工资的10%。1988年,机关、文化事业单位2800名职工,调整了工资。本县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同年,给机关、事业单位1953名职工调升工资。1989年,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普调1级工资和再升1级工资。至翌年结束,普调6301人,月增加工资4.2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73元,升级面为95.6%。再升1级工资5928人,升级面90%,月增加工资4.1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97元。并为大、中专毕业生237名和乡镇聘用干部89名,提高了定级工资和聘用待遇。
福利1950年起,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供给标准暂行实施办法》发给干部、工人一定数量的烤火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技术津贴、婴儿保育费、学生公费,并提前一个月发给女职工生育费。1952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患病除挂号费外,其它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并酌情给予病休假待遇。因公负伤人员,所需医疗费、药费全部由国家负担,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单位酌情补助。对因公致残,按有关规定评定等级,发给《工作人员残废证明书》,根据不同等级发给残废金。女职工生育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均实行公费医疗。1985年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将公费医疗费定额划拨给各预算单位。标准是在职人员每人每年46元,退休人员80元,离休人员100元,包干使用。对于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还按标准提取福利费,用于干部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1962~1964年,按工资总额的2%和2.5%提取。1980年后,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1985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4元,是年12月改为6元,并发放菜篮子补助、副食品补助、糖贴等。1988年起,每人每月改发书报费6~8元、洗理费6~8元,菜篮子补助10元,糖贴0.5元。
休假1955年起,女职工生育给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假期14天。1981年,对晚婚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增加假期30天。是年,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中与父母、配偶不在一起的,实行探亲假制度,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得探亲的,可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家干部结婚给婚假7天,对晚婚者可适当增加假期天数。对干部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5天。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7天例假外,女职工“三八”妇女节,青年职工“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
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1954年停止执行。1985年恢复,并规定:工龄满5年不满15年的职工,年休假10天,满15年不满30年的休假20天,满30年以上的休假25天。1989年,暂停执行。1990年,恢复干部年休假制度。
离休1980年起,实行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凡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可办理离职休养手续。是年,本县办理离休手续50人。至1990年末,全县共办离休手续的干部346人,其中,红军1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70人,解放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214人。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离休干部中,有地市级干部4人,县团级干部105人,享受地市级待遇的4人,享受县、处级待遇的149人。
退休1955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本县开始办理干部退休手续。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后,干部退休工作走上正常化轨道。凡男性干部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因病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可以提前。至1990年末,全县共退休660人,退休干部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分别享受原工资的60%、75%、80%、90%、95%的退休生活费待遇。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困难补助、公费医疗等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78年起,离、退休干部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补员招工1名,1986年9月停止补员招工。只在干部病逝时,可照顾1名城镇户口的子女任合同制工人。
退职老弱病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干部,可办理退职手续。1956年,退职17人。1957年,退职23人。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后,全县办理退职手续60人,其中,落实政策改办退职手续60人。1980年,退职7人。退职干部的生活补助,1978年前一次性发给。后改为每月按本人月工资的40%发放,其它待遇(福利、医疗、死亡丧葬费)与退休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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