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合作造林
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农民,历来就有以换工互助方式进行点桐插杉的习惯。民国6年(1917年),贵池县乡申尉迟福、赵鸣鹤等合作在馒头山栽植桑树100余亩。民国8年(1919年),赵鸣鹤又和他人合作造林500亩。1950年土地改革后,皖南和大别山区农民采取换工方式进行互助合作造林;皖北区第一林场(今肥西县林场紫蓬山作业区)与附近农民协商,由林场出种苗、负责技术指导,农民出山场、劳力,进行公私合作造林2120亩。1951年1月1日,休宁县八区长岭村成立合作造林委员会,动员与组织群众合作造林。规定以苗木、山场及劳力为入股资金,吸收入股会员126股,与屯溪林场(今博村林场)进行公私合作造林。2月20日有119人参加合作造林,栽植马尾松2.11万株、油茶0.24万株、侧柏800株,绿化荒山100亩。1951年,皖南各地公私合作造林和农民互助合作造林计2045亩。1952年,安徽农村互助组增多,农民互助合作造林和公私合作造林面积达35000亩。其中徽州专区21479亩。1953年,芜湖专区公私合作造林61687.3亩,农民互助合作造林35041亩;1954年,互助合作造林45.3万亩,占全省造林49.94万亩的90%。当时互助合作造林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以合作社为单位与国营林场合作造林,林木收益,按社7场3的比例分成;以乡、村为单位的互助合作造林,按户出工造林,林木归乡或村公有;以互助组、合作社为单位的合作造林,一般是以山地面积和造林时所出的劳力来决定股份,按股分益,有的是评工记分,按劳论酬,合造的林木为全组或全社所有;临时性互助合作造林,造林时不评分,不记工,替谁家造林在谁家吃饭,所造林木归山主所有。1954年春,霍山县兴办7个林业合作社和17个以林为主的农业互助合作社。佛子岭乡大林村第一个办起了高级林、农、牧综合生产合作社。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按语中指出:“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安徽省佛子岭水库所在的一个乡,山地纵横几十里就办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农林牧综合经营合作社”。
1956年,安徽初级农业合作社转办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户间互助合作营造的林木折价入社;公私合作营造的林木,根据山场权属确定:或折价收归国有或归农业合作社所有。随着山林权属的变动,合作社集体造林代替了互助合作造林形式。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安徽在贯彻执行“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的同时,注意多渠道筹集造林资金,发动各行各业和各部门,共同努力开展植树造林。
1980年3月16日,中共安徽省委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的通知”中指出:“社队附近国有荒山荒地,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可划给社队造林,地权不变,收益归队;也可实行国、社合作造林,收益比例分成。”1981年全省国、社合作造林1.08万亩。1982~1983年,国社合作造林0.9万由。1983年10月22日,省轻工业厅批准泾县造纸厂与县林业局联合营造6万亩造纸原料林基地。县成立造纸林基地建设指挥部,由分管林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下设办公室(置林业局内),由县林业局和造纸厂各抽调2人,专门负责抓造纸林基地建设、发展、管理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业生产责任制办法,分别与2个国营林场和以昌桥、琴溪、黄村、云岭、茂林为中心的16个乡的造林大户、联户签订6万亩荒山造林承包合同。承包者保证做到包栽、包话、包成林;林木使用权归造纸厂,按当时当地国家规定的造纸材价格,出售给造纸厂。泾县林业局把造纸林基地建设,纳入全县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负责勘察设计,制定方案,落实措施以及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造纸林资金由泾县造纸厂向省轻工业厅统贷统还,每亩按35元给承包者包干使用,1984年为无偿投资,1985年改为有偿投资,主伐时偿还。造纸林投资按作业分配:每么整地造林费20元、幼林抚育费9元(连续抚育3年,每年3元)、护林费5元(平均按5年计算,每年每亩1元)、病虫防治费1元。造纸林基地建设于1984年正式施工,营造火炬松林12594亩,1985年又营造19389亩。经检查验收,造林保存率达90%以上,幼林生长良好;2年生幼树平均高0.85米、地径2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