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6月至1952年底,存储业务由县人民银行独家经营。1953年以后,信用社、县农业银行、县工商银行和县建设银行均相继开办存储业务。
【存款】民国38年(1949)4月安徽省银行宣城办事处和宣城县银行两家帐册统计,共有存款539.4万元(金元券),仅值米6石。建国初至1952年,存款业务由县人民银行独家经营,年平均余额为83.3万元。此后,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均相继经营存款业务,至1987年末,行、社共有存款总余额24801.5万元。其中信用社存款余额5708.8万元,占23.02%;储蓄存款8910.6万元,占35.93%。
建国初期,参加存款的对象为机关、国营企业和合作事业单位,一般为活期。1950年因物价不稳,开办过折实存款不计息,凡货币存款则给予保本保值。如以货币支取,付月息7.5‰,以后逐步降低。1954年为2.1‰,1963年为1.8‰,1979年起为1.5‰。
从1952年3月下旬起规定: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立学校等,凡系财政拨款存入银行者,一律实行存不计息,汇不收费。
1982年起,本县举办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和学校等单位的整存整取,定期有息存款。期限为1—3年,月息分别为3‰、3.6‰和4.2‰。1985年4月起,月息均调高0.06个百分点。1987年6月起又分别调至4.2‰、4.8‰和5.4‰。为控制货币投放,本县于1962年起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存款实行冻结。以后于1963年、1964年和1976年又冻结几次。冻结总额为166.9万元,其中清理上交50.3万元,作县财政收入为9.4万元。这对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起了积极作用。
【储蓄】民国时期,因通货膨胀,货币不断贬值,储者甚少。民国36年(1947)6月《宣城银行营业计划大纲》称:“向银行存款者几为绝迹。”民国33年至36年,安徽省银行宣城办事处仅有行员储蓄,发薪时扣储。期末余额757.9万元(法币)。后因行员入不敷出,被迫停止。1949年6月县人民银行接管旧银行帐册时,竟无一分储蓄。
建国后,城乡个人储蓄日益增多。至1987年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和建设银行4系统共有专业储蓄机构61个,期末储蓄存款余额8910.6万元,人均约120元。其中农村社员储蓄4011.9万元,占45.02%。
1949年—1954年,县人民银行先后开办定期整存整取、活期和定期保值3种折实储蓄以及定活两便、贴花有奖、农村有奖、优待农民售粮储蓄等7种储蓄形式。以后,除折实储蓄和优待农民售粮储蓄停办外,余者时办时停至今。其中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分半年、1—3年、5年五档,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另增加8年期共六个档次。建国初至1952年,储蓄利息较高,1950年活期月息为10.5‰、定期一年月息为25.2‰。后作多次调整,至1987年月利率:活期为2.4‰;一年期为6.0‰;5年期为7.8‰;8年期为8.7‰。定活两便者按同期定期利率9折计算。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存款、储蓄余额统计表

【侨汇】建国后,本县海外华侨及外籍华人共计115户197人。侨居20多个国家和地区。旅居港澳的同胞91户142人,因此常有外币汇入本县。凡本县侨汇的转存解付业务均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起,改由工商银行承办。本县侨汇历来享受优惠政策,若卖给国家可领取相应金额的物资供应票券,凭票券购买紧俏商品。如存入银行,则给予优厚利率。1963年,定期一年的人民币,月息为5.1‰,侨汇月息则为6.2‰。1985年,定期5年的人民币月息为6.9‰,而侨汇月息为则7.5‰。1968—1986年,全县年均办理侨汇转存解付人民币约5万元左右。
【结算】本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信用社均分别开展结算工作,县人民银行向为现金出纳和转帐结算的中心。
1949年仅办理同城支票结算和异地汇款结算两种形式。随着商品流通渠道扩大,结算种类由少到多。1955年开展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支票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特种帐户和汇兑结算共6种。1964年增办信用证结算,1978年增办城乡限额结算。至1987年,转帐结算有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大类共10种形式。是年开户数为460732,发生笔数为3848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