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民国33年(1944),县府通令乡镇举办婚嫁登记,规定男女结婚须到乡镇公所办理登记,经该管甲长证明确实年龄,始准结婚。但履行登记者并无一例。通令仅为一纸空文。1951年,全县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以初婚为主,另外还有再婚和复婚的,初期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1956年4月1日改由各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离婚登记仍归区及直属乡、镇办理。人民公社化时,由人民公社办理。1982年下半年恢复乡(镇)建制后,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50年,公布《婚姻法》,男女自由结婚的日益增多。据1952年10月底统计,全县实行新法结婚的夫妇即达10190对。1980年新《婚姻法》实施后,普及了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对晚婚晚育给予鼓励。1987年,全县各乡、镇落实了婚姻登记员,对婚姻登记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了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混乱现象。
建国后宣城县若干年份婚烟登记情况统计表

【殡葬改革】1973年10月,于县城北郊白马宕筹建火葬场,1977年5月24日建成,是年共火化遗体192具。1985年,县人民政府在三级干部大会上对推行火葬作了具体部署,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死亡后应实行火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拒不执行火葬的,国家干部、职工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和尚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给予积极支持。1986年,设立殡葬管理所,专事对外开展火葬业务。县火葬场自建场至1987年底共火化遗体3404具,平均每年有309.45具。1987年全年火化遗体425具,比1977年增加1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