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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区自然资源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据考古学家在安徽境内发掘的动物化石和遗骨分析,历史时期以前,江淮大地分布着极其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随着人类长期狩猎活动和滥伐森林,野生动物和鸟类资源日渐减少。分布于安徽的糜鹿、象、老虎等动物业已灭绝,扬子鳄、白鳍豚等珍贵稀有动物也濒临灭绝的危机之中。1958年2月,国务院责成林业部统一管理狩猎事业后,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确定省林业厅负责狩猎管理工作。经省林业厅会同省供销社、省医药部门共同对狩猎和收购野生动物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滥捕、乱收购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严重,通过报告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加强野生动物收购管理工作。省医药部门于1958年在霍山县建立佛子岭养獐场,在贵池建立棠溪养鹿场生产麝香和鹿茸,以资减少社会上狩猎和收购獐、梅花鹿的活动。1962年11月26日,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62年9月14日发出的《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的指示》的精神,以及安徽各地时有乱狩猎和乱收购野生动物的实际情况,发出了“关于规定禁猎区和禁猎乌鲁的通知”,规定黄山风景区为禁猎区,一切狩猎人员不得进入禁猎区狩猎,由歙县、太平县人民委员会和黄山管理处负责管理,其他地区禁止猎取梅花鹿、獐、驯鹿、猴类、江猪、穿山甲、白冠长尾雉、天鹅、鸳鸯、白鹤、水獭等11种鸟兽。省林业厅按照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狩猎人员和猎枪登记工作,经宣传教育后由省林业厅统一购发猎枪,未经批准的狩猎人员不得私自制造或购置猎枪,从此到1965年,安徽各地很少发生乱捕、乱收购野生动物的事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徽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被撤销,保护管理办法被废除,再次出现了乱捕、乱购现象,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霍山县漫水河供销社于1967~1968年间,每年收购大鲵1000斤左右,大鲵资源锐减,1969年后每年只能收购大鲵60~70斤。1968年,全省收购小鹿皮2.1万张之后,小鹿皮年产量明显下降,1972年只收购9000张。1973年,苏州动物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安徽广德县誓节公社和郎溪县南丰公社收购国家一类保护动物扬子鳄70多条。1974~1975年,浙江省平阳县城关标本厂等单位,从金寨、霍山、岳西等县收购白冠长尾雉数万只。
1975年,安徽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管理机构成立,在省供销、药材和外贸等部门支持下,加强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多次制止了对扬子鳄、短尾猴、白冠长尾雉等珍贵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活动。同时邀请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市逍遥津公园等单位的教授、专家参加全省野生动物资源的普查工作,至1981年,基本上查清了安徽珍贵动物和主要毛皮、药用动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范围。据调查报告记载:安徽省野生动物计有95科482种,其中两栖类动物8科、30种;爬行类10科,58种;兽类24科,89种;鸟类53科,305种,包括亚种共计324种。为了保护这些野生动物,安徽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11月8日发布《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布告规定,安徽野生珍贵动物分类进行保护:一类保护动物为扬子鳄(土龙)、丹顶鹤(仙鹤)、白鳍豚(白旗)、梅花鹿等4种;二类保护动物为大鲵(娃娃鱼)、鸳鸯、短咀天鹅(小大鹅)、大天鹅、白枕鹤、白鹳、白冠长尾雉(地鸡)、白颈长尾雉(山鸡)、猕猴(黄猴)、短尾猴(青猴)、黑麂(乌金麂)等11种;三类保护动物为黑鹳、白肩雕、白鹇(白山鸡)、大鸨、穿山甲、大灵猫、小灵猫(香狸)、金猫(红春豹)、云豹(荷叶豹)、金钱豹、麝(香獐)、獐、毛冠鹿(青麂)、鬣羚(苏门羚)、青羊(山羊)、江猪(江豚)、虎纹蛙等18种。布告规定:一类保护动物,属于世界稀有或濒于绝灭的我国特产种类,严禁猎捕,如特殊需要,必须报林业部批准;二类保护动物,属经济价值高、数量稀少的我国特产种类,禁止捕猎,如需要,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三类保护动物,属经济价值高、数量有限或分布范围很小的种类,严格控制捕猎,需要时,须报省林业厅批准。同年11月18日,省林业厅、环境保护局、外贸局、供销社、医药管理局等单位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联合发出《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安徽近年野生动物收购量逐年增加,山区野生动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严禁使用土枪、炸药、农药或其他毒药、自动武器以及火攻、拣蛋、挖洞等危害人畜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减少野生动物毛皮兽和鸟类的收购数量;暂停收购相思鸟,控制收购麂皮、黄鼠狼皮,收购价格不得再提高。还规定,各地狩猎计划,由林业、医药、外贸、供销等部门商定,列入国家计划;严禁外省捕猎队入境及省内猎队出境狩猎。这个通知下达后,各地供销、外贸、医药部门加强了野生动物收购管理工作,林业部门在公安部门配合下打击违法狩猎人员。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管理条例》的规定,鸟类属野生动物范畴。安徽鸟类资源丰富,据1975~1981年调查统计,全省约有各种鸟类324种,约占全国鸟类种数26%,其中能捕食林木害虫的益鸟有155种,约占半数。据宿县调查,该县有鸟类57种,分属29科,其中能捕食林木害虫的就有25种。滁县地区分布的170多种鸟类中就有59种鸟雀捕食松毛虫,主要有:灰喜鹊、大山雀、山麻雀、大杜鹃、小杜鹃、牛头伯劳、红头长尾山雀、红尾伯劳、灰山椒鸟、黑头啄本鸟、斑啄木鸟、银喉山雀、麻雀、喜雀、鹰等。
1981年以前,安徽各地很少开展鸟类保护工作,长期存在乱捕、乱猎、毁巢取蛋和违章收购等现象,丹顶鹤、白冠长尾雉、白颈长尾雉、小天鹅、大天鹅、白枕鹤、鸳鸯等珍稀鸟类资源税减。1982年3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等8个部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决定每年开展爱鸟周活动,以每年5月1~7日为安徽“爱鸟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代理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省长周子健等领导关于把安徽第一个“爱鸟周”活动办好的批示,发出《关于认真搞好我省第一个“爱鸟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鸟类保护工作的领导,发动全体人民都来爱鸟护鸟;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在“爱鸟周”期间,采取一些影响较大、群众性较强的方式开展爱鸟活动;共青团、少先队和各中小学校,采取各种形式,教育青少年树立“爱鸟护鸟,人人有责”的思想,养成爱鸟的美德;林业、环保、科委和大专院校等,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报告会,进行鸟类资源考察等活动;举办爱鸟电影周。
各地市县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要求,普遍开展了本地的“爱鸟周”活动。4月24日至30日,合肥市举办了“合肥地区爱鸟电影周”活动;全市各电影院同时免费加映“啄木鸟”、“不平静的夜”、“鸟岛”等科教片。4月24日下午,隆重举行了省暨合肥市爱鸟电影周开幕大会”,1000余人参加大会,省市领导出席,副省长孟富林发表了爱鸟、护鸟的讲话。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鸟类状况,省林业、环保、科协、安徽大学、合肥市园林局、市科协等单位联合在合肥逍遥津公园和科技画廊举办了鸟和鸟的标本展览,5月1日正式展出,至5月中旬结束,参观展出的达6万余人。
全省其他地方开展爱鸟护鸟活动形式多样,声势较大。徽州地区林业系统职工带头爱鸟护鸟,不打鸟,不毁巢取蛋,封存本系统所有的猎枪、网弓、钩等捕猎工具,明确护林员兼任护鸟员。滁县地区组织悬挂鸟巢箱7335只,开展益鸟招引活动。来安、滁县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和布告,具体规定了对破坏鸟类资源的处罚办法。省林业厅于5月9日,向全省各地推广屯溪市东关大队护林员兼当护鸟员的经验。东关大队护林员向全省护林员发出倡议书,倡议带头做爱鸟护鸟模范,积极宣传保护鸟类有利防治森林病虫害和促进生态平衡的好处,劝阻打鸟者进入林区打鸟,否则没收其打鸟工具,打死每只鸟罚款0.5元,如属珍禽,送交司法法机关处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为该倡议很好,在《送阅材料》上刊载,分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执行。通过第一个“爱鸟周”活动,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了对保护鸟类重要意义的认识,出现了人民群众自觉爱鸟和制止乱捕鸟雀的事例。1982年9月5日,省林业厅根据水网地区乱捕野鸭出口的情况,征得省环保、水产和外贸部门的同意,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暂不准外调野鸭进入国际市场,这给日益减少的雁、鸭等野禽有一个恢复的时机。
1982年6月后,安徽陆续建立了6个自然保护区,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1983年12月,各地林业部门根据林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鸟类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安徽及外省、市在当地设立的野禽、野味收购站、点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不按国家规定乱收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法律制裁,封闭了私自设立的收购站、点;确定各基层供销社停办代客收购珍稀野生动物的业务;工商部门加强了市场管理,制止野生动物和鸟类上市出售;铁路、公路、航运等交通部门积极配合,对没有省林业厅发给外运证明的,不予办理野禽和其它珍稀野生动物运输业务,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予以扣留并追究其责任;各地进一步加强了狩猎事业的管理,未经公安、林业部门批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持有、维修猎枪,对违反狩猎规则的,给予治安处罚。通过这次检查活动,各地加强了鸟类和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1984年安徽沿江一带连续发生少数渔民捕杀、误杀13头白鳍豚事件,情节十分严重,引起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除发出关于严格保护白鳍豚等珍稀动物的紧急通知外,会同安庆市郊区法院及时对捕杀白鳍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了惩处。之后,铜陵市成立了白鳍豚协会,建立白鳍豚保护点,其他各地以捕杀白鳍豚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制止了破坏野生动物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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