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山林权属
(一)私有林
建国前,全县植树造林零星分散,除姚村山区和高井庙、伍牙山有些成片竹林、松林外,房前屋后、村庄四旁植树较为普遍,基本上都是天然林木和私人果园、竹园、风水林、坟山林及寺庙竹林、松林等。大量山林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号召人人栽树3棵,并执行“谁栽归谁”的政策,单干户掀起零星和集体造林的热潮,许多农民还赴江苏溧阳等地自购树苗栽植。1954年2月,县苗圃免费供应全县造林苗木,当年连同群众自筹部分树苗在内,共植树8996亩,其中国营造林250亩。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私有林也作价入社转为集体所有。此后,群众只有在房屋四旁植树才是私有林。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体制改革。1981年后划定了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了山林权,确定了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私人植树造林蓬勃发展。据1986年统计,全县有林业专业户41户,承包山林15150亩,造林由过去单一的松、杉发展成多种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十字镇大山脚村民杨家栋承包荒山814.5亩,一年全部栽上外国松、杉木。凌笪乡侯村杨广发、梁家政等4位退伍军人联户承包山林1200亩,其中荒山900亩,全部栽上外国松与杉树。飞鲤乡黄香村农民在自留山、责任山和隙地植树少者3~5亩,多者20~30亩。1987年累计:全县房屋四旁植树1357万株,蓄积量37912立方米。
(二)集体林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后,集体造林比重加大,高级农业社建立了林业专业队,常年从事林业生产。集体林,即社队林场兴办始于1958年,全县最早建办了涛城公社亭子山、岗南公社下吴和毕桥公社3个林场。1971年社队林场28个。1972~1974年兴办社队林场形成了高潮。社队林场由公社、大队组建,各大队、生产队按股投入劳力,林业收入按一、二、七比例分成,即10%给投入山场的社队作山价,20%留场扩大再生产,70%返回投入劳力经营的大队或生产队。1972年,全县有社队林场56个,其中38个是同年春季兴建的。1973年社队林场发展到82个。1974年发展到103个,经营山场13万亩,其中造林9万多亩。1975年对社队林场调查:办得好的和比较好的30个,占总数29%;2类林场55个,占总数53%;3类林场18个,占总数18%。1978年,全县有社队林场104个,经营面积11万亩,其中有林面积8.4万亩。1982年11月,县内傅家、十里、金牛、汤桥、亭子山、灯塔、岗南、三益代、大山脚9个社队林场被评为宣城地区林业先进集体单位。1984年2月,将12名担任10年以上社队林场的场长评为县林业系统先进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
1987年,全县集体林场总面积178358亩,其中经济林19529亩,用材林118867亩,薪炭林2717亩,竹林37245亩。
(三)国有林
国有林主要在国营林场。县内有高井庙、伍牙山两个国营林场。据1985年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统计,高井庙林场全场面积19664亩,林业用地17041亩,有林地15749亩,用材林14639亩,新造未成林817亩,活立木蓄积量达25485立方米,竹类142510株。
伍牙山林场全场面积18896亩,林业用地17974亩,有林地13581亩,新造未成林1014亩,活立木蓄积量31411立方米,毛竹109000株。另外,姚村乡农民协会所属山还有部分国有林。国有林林种主要是用材林,如松、杉、竹等。
(四)林业“三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5日,县成立林业“三定”领导组,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先在姚村乡夏桥村试点,后分两批进行。到1982年3月,初步结束“三定”工作的有8个公社、3个场,共有山场面积189138亩,占县山场总面积的42%。划定自留山35741.3亩,公用山5503亩,落实生产责任制82323亩(其中国营和社队林场77902亩),共颁发山林权所有证1120张。发自留山使用证19097份。在林业“三定”中,出现山林纠纷379起,处理354起。后因其他原因,林业“三定”工作未能全部完成。尚有一大部分的“三定”工作程序只进行到签定自留山使用证草稿和山林权所有证草稿,未经县政府验收正式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