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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民政

第一节 优抚

(一)国家优抚
历朝对将帅士卒伤亡均予褒扬抚恤,对其家属给予优待。到清朝优抚制度逐渐完善,发给抚恤金(恩恤),封妻荫子(恩荫)。清雍正《建平县志》载,建平享受这种待遇的只有李国盛一人。原任左都督摄游击事,食一品俸。致仕(退伍)后,袭全俸,世袭拖沙喇哈番。
民国17年(1928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颁布《军政部条例》,随后又公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及皖南民众总动员委员会均颁布了抚恤办法及细则。民国36年(1947年)联合勤务总司令部抚恤处通知郎溪县政府,郎溪县有35名官兵在抗日战争中牺牲,随文附发阵亡将士名单及证件。除空军张传伟家接到一纸证件外,其余都不知去向。所谓抚恤,张传伟家属去南京领取的“一次恤金”仅为“法币”300元,不够回程车票。其宣扬的“崇德报功,惠及遗族”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历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中央苏维埃政府,各边区及根据地军政组织,十分重视优抚工作。1931年7月鄂豫皖边区就颁布了《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条例规定了烈士褒扬、家属代耕、医疗等具体办法。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先后颁布5个优抚条例,统一了抚恤制度和抚恤、优待标准。
对烈士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其家属还受到社会和群众的优待和照顾,发给定期抚恤金,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对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按其伤残情况分为4等6级,即特等残废、一等残废、二等(甲、乙级)残废、三等(甲、乙级)残废。按标准发给抚恤金与残废金。其待遇标准先后进行了6次调整。
一、烈士抚恤与烈军属优抚
1949年登记全县有革命烈士158人,后普查追认了49人。1950年至1953年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87人,失踪4人。1954年至1979年在国防及建设中牺牲及病故的26人。1980年至1987年因病故、失踪而追认的4人。均按规定发给了《烈士证明书》和抚恤金。
1985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一次普查。全县共有革命烈士333人,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1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5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68人,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135人,建国后包括抗美援朝,中印、中苏边界冲突和对越自卫还击战共牺牲124人。
对革命烈士除发给《烈士证》和光荣匾外,并为夏雨初、李政刚、阮维恭、王坦白等烈士修建了陵墓,每年清明、冬至进行祭扫,并以此作为向中、小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在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40周年之际,县党史办编辑出版《郎溪县党史资料》第三、四合辑,民政局编辑《郎川英烈》作为该书的主要部分,宣扬革命烈士的丰功伟绩。1985年8月15日至9月4日,县民政局、党史办开设郎溪县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纪念展览馆,展出抗日战争时期的实物与图片,向社会展示了郎溪人民在抗日战争中的辉煌战果与烈士们的功绩。参观人数达2103人。
从1949年至1959年共发放烈士抚恤金30815元,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44596元,粮253271斤,残废军人残废金和抚恤金59653元,粮44000斤,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医疗补助费6007元,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款6929元,烈属生产补助款14568元,耕牛5头,烈军属房屋修建费10159元,残废军人供养金4834元,烈士子女入学补助费2031元,烈士子女过境招待费1772元,其他优抚费9303元。
1974年至1987年共发放抚恤费84784元,烈军属定期补助费81684.34元,临时补助费63998.03元。
对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坚持“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持生产”的原则。由本人申请,金额在20元以下者,由大队(村)审查,公社(乡镇)审批发放,100元以上者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除发放现金外,多数是发给实物。
1962年发放救济单衣5596件,卫生衣501件,棉衣459件,被絮295床,棉花1000斤,毛巾1320条。
1965年发放救济棉布67000尺,棉花21700斤,蚊帐40床,内衣436件,纱袜350双;木材103立方米,毛竹800根。当年定期补助245户,929人,总计10830元,临时救济3300多人,12000元。
1972年发放临时救济款3918元。
1983年发放临时救济款9040元。
1985年发放优抚木材23立方米。
1986年发放优抚木材25立方米,临时救济款4000元。
1987年发放优抚木材25立方米,临时救济款4000元。
对烈军属子女学费的困难补助,1952年民政科送两名烈士子女入六安烈士子弟学校读书,全部供给,往返接送。1953年上级文件规定:“烈士、军人子女入学困难的,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从1954年起,按照这个标准与使用范围,每年将补助费拨给区乡政府掌握,列入临时救济中解决。
二、残废军人优抚
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队指战员参战和因公负伤致残者,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在伤愈出院后,经医生按照《条例》规定,填写残废等级证明书,经部队批准,制发《残废证》,凭证享受优待抚恤粮。二等残废以上一年分两次发给,在乡三等残废一次发给。1953年起将原优待抚恤粮改为以货币计算的抚恤金,并将抚恤金与残废金合并为残废抚恤金。1965年将原来规定一次发放的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
1958年统计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共171人。其中在乡的103人:一等残废2人,二等残废39人,三等残废62人;在职的68人:特等残废1人,二等残废21人,三等残废46人。1962年对残废军人和残废工作人员的情况对照文件进行调整,量其等级,换发新证。
1963年6月4日统计,全县残废军人183人。在职的残废军人87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2人,二等甲级15人,二等乙级17人,三等甲级26人,三等乙级26人。在乡的残废军人96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级11人,二等乙级31人,三等甲级26人,三等乙级27人。残废工作人员三等乙级1人。
1964年进行第二次换证,主要换证对象为三等在乡的残废军人,对以前未换证的二等乙级和在职的三等残废军人,符合《条例》规定的,持有人民政府和武装部队制发的各种《残废证》都予以换发。
1968年全县共有残废军人235人,其中特等残废1人,一等3人,二等甲级25人,二等乙级57人,三等甲级62人,三等乙级73人,军队退休干部14人。
1972年对4种持有《残废抚恤证》人员(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进行换证,评定和复查等级。原则上无多大变动,但也实事求是地按照政策作了适当调整。这次评发残废证人数共221人,其中特等残废1人,一等残废3人,二等82人,三等135人。
1981年7月8日又进行一次换证。这次换证是以旧证换新证,不再重新评定残废等级,此次应换证人数是141人,换证率是100%。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甲级9人,二等乙级36人,三等甲级44人,三等乙级50人(抚恤金及补助费的发放情况见其他各目)。
残废军人的医疗补助费,二等甲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二等乙级以下的在乡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轻病在家医疗,医药费补助,重病入院治疗,或送复员军人疗养院疗养。经济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的医药费,实行半免或全免。1949年至1965年共补助医药费7175.70元。
三、国家定期补助
从1950年开始,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除由群众优待外,政府对一部分老弱病残的优待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1983年前每人每月6至10元,1983年后,农村每人每月6至15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5元。
1961年至1965年享受定期补助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共1150户,3016人,补助金额75138.23元,临时救济款22122元,补助粮大米26264斤,医疗费补助款721852元。1972年享受定期补助的273人,补助款9882元。1979年至1981年享受定期补助的1841户,1896人,定期补助款163044元,另外建房补助款1000元。1982年至1987年共发放定期补助款359730元。
1985年对烈属和牺牲、病故的军人家属改定期补助为定期抚恤金。原定期补助的“三属”共76人,全年总金额12384元,每月人均13.58元。其中农村68人,金额10824元,每月人均13.26元;城镇8人,金额1560元,每月人均16.25元。改发定期抚恤金共97人,总金额28536元,每月人均24.51元。其中农村85人,金额24060元,每月人均23.30元;城镇12人,金额4476元,每月人均31.08元。
1986年对优抚对象的生活费定期补助进行调整,调整后增加了补助金额。烈属享受定补的计64人,原每人月均15.30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1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32人,原每人月均12.56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8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205人,原每人月均8.70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7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212人,原每人月均7.80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6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125人,原每人月均6.68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2元。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补的49人,原每人月均8.85元,调整后每人月均增加4元。
1987年优抚定期补助775人,补助金额114292元,定补面增加3.5%。其中抗战时期入伍的39人,补助金额9542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245人,补助金额37750元;建国时期入伍的289人,补助金额41132元;退伍军人176人,补助金额21024元;其他优抚对象26人,补助金额4844元。
(二)群众优待
建国后,群众优待的办法主要适用于家住农村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建国初期实行代耕或包耕办法;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实行优待工分(劳动日)办法;1979年后,由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现金的办法。群众优待工作经历了以上3个时期的3种不同办法。
一、代耕
1952年实行代耕,由群众和优待对象签订合同保证书,先耕后收,保证其收获量不低于一般社员的收入。1954年对代耕工作进行整顿,取消不应享受代耕的代耕户,代耕面积下降,代耕办法也出现了代耕与互助合作相结合的形式。1956年代耕制度向优待劳动日过渡,此后优待对象参加农业社统一分配,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1952年至1955年享受代耕的共2947户,10391人,代耕田13238亩。1952年享受代耕的1001户,3679人,代耕田4566亩,到1955年下降为417户,1268人,代耕田下降为1796亩。
二、优待劳动日
1958年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按照公社体制,统一评定优待对象的优待劳动日,由大队统一负担,夏秋两季参加分配。“农业学大寨”号召提出后,各分配核算单位普遍采用“死分活评”的办法,劳动日的价值被工分价值所代替。为了统一计酬方便,又将优抚劳动日改为相应的优待工分办法,其实质不变。
1963年夏,为了做好优抚工作,县民政部门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发现部分社队优待标准偏低,政府及时发给临时优抚补助款。
1956~1980年部分年度优待劳动日统计表
(表24-1)

三、优待工分
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工分,采取劳动定工优待,鼓励他们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多劳多补。其方法是春评,夏查,秋落实,即年初评定优待工分,夏收进行调整并参加夏季分配(预分),年终保证落实兑现。优待工分列入生产队统一分配,同大队、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统筹负担。社队填发优待工分通知单,并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情况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四、优待现金
1980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农村优待政策没有改变,强调群众优待制度仍应坚持,必须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实际水平。目前执行的办法是以当地人均收入为基数,统筹解决,以现金支付。
1984年郎溪县遭受洪涝灾害,有11个乡镇受灾,群众优待难以兑现,但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兑现优待金30605元,国家补助57000元。
1986年总兑现499户,金额94244元。其中烈属51户,5130元,军属316户,79160元,残废军人32户,2630元,复员军人72户,5090元,退伍军人28户,2230元。
1986年优待烈属53户,军属279户,残废军人38户,复员军人65户。优待金额共82880元。
1987年共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243户,总金额65600元,其中烈属48户,5890元,残废军人27人,2080元,复员军人41人,2540元,退伍军人24人,1640元。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郎溪县复员委员会成立,办理建国前参军的志愿兵复员转业工作。1952年4月13日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会址在积谷仓,1954年撤销。此后复员转业建设工作由县民政科兼管。1955年底,县委、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联合成立县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办公室,1960年撤销,仍由县民政局兼管退伍安置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伍安置工作受到干扰。1980年县民政局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经常性的退伍安置工作。
一、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开始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兵进行复员安置工作,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精神进行安置。当年5月复员回乡的转业军人37人,除25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外,其余连级以上12人转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51年40名复员、残废军人全部转入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952年接收复员残废军人486人,除52人安排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其余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复员安置工作直至1958年才基本结束。到1957年底,共接收复员军人1285人,其中安置在农村的1047人,工业企业61人,文教卫生单位24人,机关单位118人,社会福利生产企业10人,其他25人。
1958年接收复员军人40人,又从农村招回复员军人69人到城市当工人,当年共安置129人,其中安排到工厂54人,福利生产企业19人,文教卫生单位5人,机关单位31人,农村17人,其他3人。安置人员包括外地转回20人。这次安置引起了农村退伍军人的思想波动,给后来的安置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把一大批已安置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招工进城,给安置工作造成混乱。
复员、残废军人安置统计表(1950~1959)
(表24-2)

二、退伍军人安置
郎溪县接收退伍军人是从1957年开始的。安置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农村安置工作重点是扶持退伍军人勤劳致富。主要是精神扶持和适当的资金、物资、技术扶持。城镇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这种安置政策的基本涵义是:从农村入伍的,应回至原征集地农村;从城镇入伍的,应回到原征集地城镇;在职职工入伍的,一般应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自1960年至1987年,回县退伍军人共5250人,其中干部62人,安置到农村的2646人,安置到工业企业的1078人,从事其他职业的1526人。
三、转业及退休离休干部安置
1969年1月至1975年7月,郎溪县安置了58名部队复员转业干部,其中外县6人。大部分安排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任科局长者7人。
1980至1984年,安置残废军人16名。
1982年至1983年安置部队离休、退休干部2人,均分配了住房。
(四)表彰与慰问
一、表彰
1949年12月25日至2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首次烈军属、残废军人代表会,163人出席,主要是贯彻优抚政策。
1951年12月23日,县政府召开烈军属、工属、残废军人模范大会,有40名模范受奖。
1957年11月26日,县政府召开拥军优属代表会,145人出席,常明书、邹光荣、唐本道3人被评为出席省拥军优属模范会议代表。
1958年10月26日至27日,县政府召开第二届民兵和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大会。
同年12月16日至1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第四次烈属、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及拥军优属模范代表大会。
1959年12月26日至30日,县政府召开烈、军属、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社会福利生产社会主义建设积极份子大会,248人出席。评选出一等模范12人(内有6人出席省积极份子大会)、二等模范27人。
1972年县政府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代表会,82人出席,评选出席省积极份子代表会议代表3人。
1983年3月21日至22日,县政府召开全县优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大会。313名代表出席,选出何绍华、徐洪国、李基祥、黄安民4人出席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个人与先进单位代表大会。
二、慰问
历年重大节日,特别是元旦、春节,全县都广泛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慰问队(团),慰问烈军属及驻军。赠慰问物品、贴春联、年画,召开联欢会,并向部队写慰问信。
1963年,全县17个公社和所属大队均开展了慰问活动。抽调公社干部93人,大队干部437人,组织122个慰问组,慰问烈属77户,军属271户,残废军人91户,复员军人579户,退伍军人211户,贴春联1230副,送光荣匾205块,赠送糖果462斤,红糖54斤,红枣311斤,猪油50斤,鱼100斤,鸡蛋558个,面条30斤,粉丝203斤,以及棉花、毛巾等物。有的公社还邀请优抚对象聚餐联欢。
1982年元旦、春节期间,县委、县人民政府等领导机关组织慰问团,慰问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并到老区登门慰问,赠送物品。
1985年1月8日,县领导机关组织慰问团,向75名在老山前线的军人家属进行慰问。
1986年,全县党政负责人和民政干部走访慰问在县境内的10个驻军单位,慰问优抚对象46户,65人。组织送温暖小组一个(7人),常年为15户优抚对象服务。
1987年,为了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在“八·一”前后,县委、县政府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人民子弟兵的丰功伟绩,教育人民关心、爱护、支持人民军队和优抚对象。县、乡镇组成19个慰问组,由负责人带队,慰问县境内驻军、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全县还分片召开拥军优属表彰大会19场,军地座谈会11场,优抚对象座谈会21场,军民联欢会4场,参加人数共216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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