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8年(1939年),县卫生经费仅有280元(法币)。1946年,县卫生经费也只有43740元(法币,此时已大幅度贬值)。
建国后,卫生事业费总体为三大部分:卫生事业机构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计划生育经费。其中公费医疗经费从1979年起单列,计划生育经费从1978年起单列(另列入《财政税务》一章)。
1971年前,除县医院和红山医院为县财政差额补助(包工资)外,其余县直卫生单位均为全额拨款。县医院、中医院等县直卫生单位业务经济收入由其单位开支,用于购置药品、医疗器械、补助建房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1972年开始对全县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正式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工资不足部分由其单位收入解决。
1970年前,卫生事业费主要是保证卫生机构人员工资,极少用于建设。县医院建房和设备添置多数从其他渠道解决经费。
1971年后经费逐年增加,1960年事业费(含公费医疗、计划生育经费)155600元,1972年为255839元(含基层卫生院补助),1975年347209元,1978年413858元(不含计划生育经费),1983年为774374元(含下拨水毁救灾经费151000元),至1987年增至791751元。1971~1987年17年间卫生事业费总额为7595280元,其中1972~1987年16年间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建房补助达188万元。
事业单位建房经费除县直卫生单位大部份由拨专款或经其他渠道解决外,17个乡镇卫生院到1985年底建房面积达14600平方米,其建筑经费均由卫生事业费逐年解决。
郎溪县1939~1987年卫生经费统计表
(表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