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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金融

第六节 金库债券

一、金库
民国25年(1936)5月,安徽地方银行广德办事处成立,奉令代理省金库、县金库之职能,金库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兼任。28年至38年,广德办事处代理县财政金库期间收支相等,均为法币991532.32万元。
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3月3日颁布《中央金库条例》规定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于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德县支行设金库。1987年县金库收入共2211.3万元,其中上解中央和省503.8万元,本县留存1707.5万元。
二、债券
(一)公债
广德发售公债券起于民国27年(1938),当年国民政府发行救国公债,分配广德的应募数为8万元法币(下同),实交5万元。31年发行战时公债、同盟胜利公债,广德应募数分别为5000元、30万元,实交为5000元、3.7万元。次年,节约建国储蓄券分配广德96万元,实交10万元。至34年,又相继分配公益储蓄券1800万元、同盟公债150万元。分别劝募37万元、10万元。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厘,分5年偿还,推销对象主要是工商业者、城市殷实户等,对工人、公教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乡村农民采取认购办法。上级分配我县4500分,发售2082分,折币2706.60元,1956年本息全部偿还。
1954年至1958年全县共发售国家经济建设公债892830元,其中1954年公债分8年还清,余为10年偿还,年息4厘,后均按期偿还本息。
(二)国库券
1981年起,我县开始发售国库券,发售对象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富裕社队为主。当年不分配个人认购任务,此后,为满足人民群众购买国库券的愿望,适当扩大到个人。1984年前发售的国库券,期限10年,从第六年开始每年偿还20%,年息8%。1985年后,期限五年,年息9%。1981~1987年全县共销售国库卷5637653元。
(三)全民投资券
1958年,全县计划新建43个项目370个厂矿,县政府决定发售全民投资券300万元,由县人民银行印制投资交款凭证和“全民投资券”,规定不记名,不挂失,不准在市场流通,后又以全年1000万元为目标,定期一至三年。1959年、1960年分别归还30%,1961年归还40%,月息四厘。群众在投资过程中共出售黄金30两,白银10000两,银元4000块,钢、铁、锡等金属10000余斤,交款218万元,1962年陆续偿还本息。
(四)金融债券
1985年以来,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均向个人集体发行金融债券。至1987年底,全县共发行金融债券371万元,其中工行70万元,农行140万元;建行在县内发行省建设债券150万元,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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