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与殡葬改革
一、婚姻登记
从1950年起,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由人民政府发给结婚和离婚、复婚的证书。婚姻登记工作历来由民政部门主管。1951年登记结婚1703对,离婚(解除婚约)714对,复婚2对。1953年3月,本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中共安徽省委派来工作组同县抽调的77名干部一道,分赴全县各地,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婚姻法,171582人受到教育,占全县总人口的72.8%。此后婚姻登记逐渐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对其中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先予调解,调解无效的转由法院裁决。“文化大革命”中,各级政权机构一度瘫痪,婚姻管理混乱,县内重又出现早婚,不经登记同居,不履行离婚手续等违法行为。
1980年以后,通过贯彻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修改公布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中的混乱现象逐渐得到克服。1985年5月县民政局对全县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
二、殡葬管理
广德历来实行土葬,礼仪繁琐,且多具迷信色彩。建国后,破旧俗、树新风,殡葬除沿袭土葬方式外,一般下葬后的迷信活动多已革除。1976年4月,在县城西郊横山筹建县殡仪馆,有接待室、殡仪厅、停尸间和火化车间,1978年8月告竣。当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布告,并通过广播、会议,进行废除土葬,实行火葬的宣传。9月16日开始火化,当年火化43具。198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出“关于坚持殡葬改革,实行火葬”的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火化率逐年上升。1983~1987年,共火化尸体489具。